(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指资产经营公司,所称企业指资产经营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责权利”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确处理企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和员工个人三方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积极促进公司经营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依法多渠道筹措企业运营资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合理编制企业经营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加强资产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分析、研究各企业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各企业的经济状况,对各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及其继续教育管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管理 、企业收入、支出及利润分配管理、职工工资核算及发放、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公司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报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本级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总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的财务工作;各企业及部门实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七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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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领导”是指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和使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对各企业实行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财经工作和资源调配等在公司 “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按照“责、权、利相结合”、“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公司总经理层和各企业负责人进行分级管理。即将企业的支出按项目用途分为资本性支出(含固定资产改良、大修理)、一般经营性支出、劳务报酬支出、非经营性支出等项目。在充分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由各企业自行组织收入,根据收支项目不同、支出金额大小不同,按照管理层次不同,划分不同层次的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具体内容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集中核算”是指按照“财权相对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公司财务部按“会计核算中心”模式组织整个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支出根据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批人员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明确各自权限,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工作程序操作,把好资金控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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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与财会人员
第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财务总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分管资产和财务工作,领导财会业务工作。按照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设立财务部,专司财务管理职能。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公司各企业会计报表的审核、合并编报工作,负责公司资产和会计档案管理,代表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宏观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是资产经营公司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公司及各企业的各项财务工作。下设会计核算中心,中心分设不同的岗位,集中管理各企业财务核算工作。各企业原则上不再开立银行账户,单设财务机构。只设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部门具体报账业务。
第十一条 财务总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按照《资产经营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和《资产经营公司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行使管理权。
财务部经理在财务总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财务内控制度。积极推动各企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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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各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各企业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总负责人的主要责任按照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关管理权限,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经理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在财务总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部工作。
2、检查、督导认真履行国家及地方的财经法规、政策,负责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保证公司经济活动顺利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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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
4、负责公司与财政、税务、金融、下属各企业的经济往来协调事宜,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5、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财务总负责人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6、为公司筹集资金提出积极有效建议。
7、严格财务收支,堵塞漏洞,杜绝贪污、浪费以及不合理开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内控制度。
8、组织实施财务决算工作,审核公司各种财务报告。 9、公司其他部门工作若涉及其管辖范围内时,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沟通与配合,保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10、开展部门员工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各岗位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知识、规范、程序、做法、环节,能独立工作,并基本了解本部门其他岗位的业务环节。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的任用和离职
(一)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聘任制,具体如下: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财务总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财务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议研究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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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一般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具体由财务部提出要求,办公室发布招聘启事,公司组织实施招聘。招聘人员由财务部负责建立在岗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档案,并对从业会计人员进行年度考评,计入会计业绩档案。
(二)财会人员的调动或离职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实行监交,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主管会计进行监交;主管会计的交接,由公司财务部经理进行监交;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财务总负责人监交。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
1、财务部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财务人员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2、财会人员必须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利用业余时间积极钻研业务知识,使自己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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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应及时进行查处和撤换。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企业所有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管理;严禁截留、私分收入或坐收坐支;财务部门要按照各企业分户核算原则组织会计核算,严禁混淆各企业收入。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选用“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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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法”,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
第二十一条 凡与其他企业合作经营的,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具有国家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根据验资报告出具出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第二十三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按规定提足各项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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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是指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1.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3.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预算方法的选择: (一)使预算过程简捷、高效;
(二)对过去支出的效益与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未来的支出需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算主要包括业务收支预算、投资预算和筹资预算。预算编制以各企业和相关部(室)为单位,按照各自所承担的业务内容及职责权限进行编制。
第二十九条 业务收支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各企业经营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营业收入预算、营业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
第三十条 投资预算是指公司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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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性资本投资预算。
第三十一条 筹资预算是指公司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和对原有借款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单位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总预算编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算按年编制,业务收支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按照资金实际收支时间落实到季度和月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算的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出资人要求、公司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的预算目标并确定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部下达预算通知。各企业按预算通知要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方案,并于当年11月中旬报公司财务部。
2.公司财务部对企业上报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修正、调整,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正式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草案,连同企业的预算方案一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各企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预算一经确定,公司应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公司经济稳步、健康运行。
第六章 金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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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企业的现金、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企业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贷款等。本办法所指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有关结算资金。
第三十六条 若本企业经营业务涉及到其它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应及时全额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和公款私存。支付现金必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过范围或超现金结算起点的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八条 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严格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所有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征得财务总负责人的同意。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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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票据的管理:银行结算票据由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照《票据法》有关规定办理,必须明确各种票据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立银行结算票证、有价证券购领登记簿,逐本登记银行结算凭证购用情况,逐张登记有价证券和承兑票据兑付情况,防止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3、银行账户印鉴的管理: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公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禁止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4、银行结算业务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尽量减少流转环节,确保安全和使用效益,杜绝“公款私存私放”和账外账。
第四十条 应收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必须根据经核对的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单(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账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2、应收账款明细账调整必须要企业负责人书面批准。 3、建立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1)分管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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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根据购销(工程)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并理出潜在核销账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之后执行。
(2)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6日前对上月末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账中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3)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账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本公司规定,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非生产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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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械设备
3、电子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 4、运输工具 5、其它设备
第四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 35年 年折旧率 2.71% 2、机械设备 10年 年折旧率 9.5% 3、电子设备 5年 年折旧率 19% 4、运输工具 8年 年折旧率 11.88% 5、其它设备 5年 年折旧率 19%
固定资产以计留5%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实物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账应相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照初始成本进行计量,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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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运营部和财务部核实,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属于正常报废的,按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承担赔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应定期向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司实行有偿统一划拨。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五十条 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账,调剂利润。
第五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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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开办费发生时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开始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五十五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手续费,经办人员必须另附合同书和说明,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费开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之规定报批。
第五十六条 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税法认可的票据,印章齐全,在票据背后由经手人、报销人、验收人、负责人(指报销人或经手人的直属上级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七条 费用开支的标准
1、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福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福利费按规定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3、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超支。
4、职工教育经费:公司按全员年工资总额的1.5%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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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各项目培训,必须按合同中对培训的规定事先编制费用预算,按预算开支,不许超预算。
5、通讯费:个人通讯费按公司核定标准实行包干使用。办公电话按规定配置,费用实报实销,计入各单位管理费用。
第九章 筹资、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
第五十八条 筹资是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时,从外部获取资金以达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
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年末编制下年度筹资、借款预算(内容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等)并上报董事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负债比例等财务指标状况,确定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公司财务部。
第五十九条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 公司对投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必须加强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内控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审计监督,制定有效的预算管理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第六十条 担保风险控制
公司不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如有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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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董事会审批,法人代表对外签署协议。
第六十一条 筹资、投资和对外担保程序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责范围及议事规则》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
第六十二条 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第六十三条 交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按税后利润扣本条前两项后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根据出资人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任意盈余公积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内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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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企业经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进行清算时,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清算工作组,对资产、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邀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评估。
第六十五条 划转、撤并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待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整建制划转的企业,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划转到新的企业。
(二)撤并的企业,清算后剩余的净资产,交由公司另行配置。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月、季、年); 2、利润表(月、季、年); 3、现金流量表(季、年);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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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注(月、季、年);
6、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度、商流企业填报) 7、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内部报表,月、季、年列报) 8、企业资金运作月报表(年、季、内部报表) 9、公司担保的贷款偿还情况表(内部报表、年度列报) 10、债权债务明细表(内部报表,季、年列报)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告的管理
1、财务部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
2、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3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15天内报出。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报表一式三份,分报企业负责人、财务总负责人、存档一份。
3、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分析会,对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为公司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促使公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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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第七十条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公司合并报表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母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个别报表纳入合并范围。
第七十一条 合并报表分季报和年报,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编报,经财务总负责人审核后,于每季度末15日内报出,分送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存档一份。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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