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

暂行规定

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出资、监管的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核销内容:

本暂行规定所称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企业

在基准日之前,清理出的已经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和资金挂账,经董事长(股东会)出资人批准核销后,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对该项、类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企业的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二、适用范围

企业因下列情形进行的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其清理、清查后的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均属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范围。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三、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涉及所有者权益财务核销的,应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清理、清查,并将其结果按以下内部工作程序办理:

(一)、资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告。企业内部有关资产责任部门经过取证后,提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事实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

(二)、财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三)、管理、监督部门提出责任认定意见。企业内部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案意见。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形成有关文字材料。对一时难以明确责任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作为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一并上报。

(四)、决策机构形成决议。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经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报;

(五)、企业内部公示。企业申请财务核销的资产损失上报前,应当就拟核销资产损失的形成原因、金额、责任认定、清理追索及其相应处理意见等内容,在申请资产损失财

务核销的企业内(以下称申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股东会(董事会)。

(六)、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并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2、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复核意见。 3、管理、监督部门出具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意见。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5、股东会(董事会)办公会会议纪要。 6、申报企业内部公示情况材料。 7、其他需提供的备查资料。

(七)、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由董事长批复申报企业。企业按批复内容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不良资产移交、产权移交和过户手续。

(八)、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有董事长正式受理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和清收、处置程序 经批复财务核销的不良资产一律移交给资产经营部门(简称接收部门),董事长授权接收部门统一办理已核销不良资产的接收和清收、处置。

接收部门应当成立内部专门机构,负责接受和清收、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建立接收和清收、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的专门台账,建立已核销不良资产收支月报表,报董事长备案。

五、移交和管理程序

(一)、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企业(以下称移交企业)应当按照董事长批复逐项进行移交,并填报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移交表,由接收企业按不同情况进行产权管理。

(二)、已核销不良资产分为实物性不良资产和非实物性不良资产。已核销不良资产和原始产权应在董事长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移交给接收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三)、已核销的实物性不良资产在移交时,接交双方应现场实地查看,并在监交企业(单位、部门)参与监交的情况下办理实物性不良资产移交工作。做到移交的实物性不良资产与移交企业账目相符,移交的实物性不良资产项目、数量、金额与董事长批复核销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已核销的非实物性不良资产在移交时,接交双方应当将已核销额量化到每个项目。对债权性不良资产,由接交双方共同发函,将债权人变更事宜通知债务人;对股权性不良资产,按有关股权变更的规定执行。

(五)、移交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因特殊原因在移交前已处置的应说明原因。已核销不良资产所有账目、凭证、原始单据的移交,只是在财务账目上增减,账目、凭证、原始单据仍由移交企业保管,以便审计查阅,保证会计、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已核销不良资产移交后,移交企业对已移交的不良资产仍有配合追索、提供资料等方面的义务。

六、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的关系

(一)、独立核算的公司100%控股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董事长批复核销后,其权属归集团公司,统一移交给

董事长授权的接收部门清收、处置,签订《已核销不良资产移交协议》。

(二)、公司控股企业的已核销不良资产移交后,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签订《已核销不良资产剩余残值转让协议》,建立不良资产转让关系。

(三)、对特殊情况不良资产的移交等事项由董事长、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另行协商解决。

七、清收、处置程序

(一)、接收部门、企业在接受已核销不良资产后,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采取拍卖、公开竞价、协议清收等方式进行清收、处置。

(二)、已核销有残值的实物性不良资产,接收部门、企业应最大限度变现。确无利用价值或无残值的实物性不良资产,报董事长备案或股东会(董事会)核准后,作销账处理;已核销的债权性不良资产,可采取多种方式清收,有法律依据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营潜亏和资金挂账,报董事长备案或股东会(董事会)核准后可作销账处理;对已核销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资金,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接受董事长、股东会(董事会)监督。

(三)、接收部门、企业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董事长报送已核销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情况表及年度的已核销不良资产损失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所有经批复的申报企业本年度的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接收部门、企业本年度所有接收的不良资产情况;对已核销不良资产本年度的清收、处置等工作情况;接收的已核销不良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清收、处置的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四)、接收部门、企业应当对已核销不良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销案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销案不良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销案不良资产的销案依据;销案不良资产的销案程序;销案不良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其他相关材料。

(五)、股东会(董事会)对接收企业清收、处置的已核销不良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不定期的抽查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已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清收、处置方案;清收、处置方式;清收、处置程序;账户设置;清收、处置的资金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八、责任追究

(一)、部门、企业责任

申报企业、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将责令其纠正;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或财务核销证据材料不足的,股东会(董事会)责令其完善工作程序,收集、补充相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等材料。申报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存在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移交企业、接收企业有意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和处置收入以及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的,股东会(董事会)除责令其改正外,将给予申报企业、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责任

从事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的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小组或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存在弄虚作假、损害集团公司资产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小组或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经济责任,股东会(董事会)有权拒绝其在企业中进行有关经济活动,并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人员责任

部门、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欧亚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8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