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建设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 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国务院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当事人和有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
(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
议条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有条件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 口头申请复议的,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的,申请复议期限从申请
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救济途径之日起计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不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复议申请时间自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五)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是否有法定理由;
(六)是否已向有权受理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经受理; (八)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1 至2 名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建设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建设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停止执行的申请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 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四)被申请人认为需要答复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五)做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相关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政 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经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机关的要求补充相关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证明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明期限的除外; (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影响较大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的; (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四)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相关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经办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向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同式证据内容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证据。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新鉴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后,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一)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达成和解的;
(三)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且已受理,又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的行政复议,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
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予以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调查取证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签发,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使用依据错误;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建设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 日内重新做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达不成协议,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住址; (二)被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五)建设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七)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的,不得做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改正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限期改正。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发现本机关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复议决定,重新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中的文字
性笔误,可以采取补正的方式予以改正。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10 日内履行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建设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复议决定的上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本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相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 日内将违法行政行为纠正的情况报告建设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十一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向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备案。上一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应当在本年度1 月31 日前报上一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五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拖延办案,延误行政复议工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的行为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做出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 日”、“7 日”等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适用全省建设系统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鲁建复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答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你单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决定受理,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 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书,并提交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补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审查,认为该申请欠缺(需要补正的内容),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 日内予以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你(你单位)行政复议申请日期。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终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说明终止行政复议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或《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参字[ ] 号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被申请人名称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与申请复议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你单位),请在10 日内对复议申请书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告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告知书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依法应当向(由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你(你单位)接到本告知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鲁建不字[ ] 号
不予受理决定书
:
你(你单位)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责受字[ ] 号
责令受理通知书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该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 日内依法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停字[ ] 号
停 止 执 行 通 知 书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你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中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说明中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行政复议中止。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恢字[ ] 号
恢复审查通知书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中止审查。现(说明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理由),中止事由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恢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延字[ ] 号
延期通知书
: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因为情况复杂,不能在60 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将行政复议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驳字[ ] 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说明驳回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年 月 日
鲁建调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调解书
申请人: 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提出调解建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 二、
本调解书送达后,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决字[ ] 号
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
本机关经查认为:(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复议决定具体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责履字[ ] 号
责令履行通知书
:
申请人不服你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文号),并依法予以送达,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 日内履行该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鲁建强字[ ] 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不服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做出了复议决定(文号),依法维持了本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一、 二、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
印章
年 月 日
鲁建强字[ ] 号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做出了《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并依法予以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一、 二、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
印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
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月 日
附: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主题词:建设系统 行政复议 办法 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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