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 2)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 3)关注学生的兴趣和需求
4)注重学生的自主研究和创造性思维 5)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和社会责任感 改写:
第一章:职业理念 第一节、教育观 1、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为目的,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身心潜能,形成健全个性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也是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素质教育要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实现的途径是融入各教育环节,构建对接社会现实的课程体系,启迪学生自主研究,发挥教师的正能量,创新素质教育教学模式。
第二节、学生观
1、学生观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包括道德、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人要全面发展,因为人的发展与社会生活条件紧密联系,传统分工导致人的片面发展,科技革命为人类准备了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条件,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在劳动活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唯一途径是教育与生产相结合,包括人的素质和个性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肯定人的作用和地位,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的价值取向。具体含义是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差异,关注学生的兴趣和需求,注重学生的自主研究和创造性思维,关注学生的终身发展和社会责任感。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在保护生态平衡的同时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人与社会的关系应该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满足人的发展需求。人与人的关系应该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兼顾优质优酬和公平。人与组织的关系应该在自愿和共享的前提下满足个人的发展需求。
学生应被视为完整的个体,是研究的个体,需要被尊重,且都有潜能。这是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意识,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教师应该有学生成才是教师之福的意识,与时俱进并开拓创新。
终身研究对教师来说是必要的,因为新课程要求教师必须终身研究,教师自我实现也需要终身研究,提升教学水平需要坚持终身研究,教师的职业责任也需要终身研究。教师可以通过系统教学和自学来终身研究,并可以参加各种成人教育和借助媒体研究。终身研究可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满足学校教育发展的需要,并传播终身研究观念。
促进教师自身专业发展的方法包括培育研究能力,做研究型教师,培养反思能力,做反思型教师,培育创新精神,做创新型教师,培养合作能力,做伙伴型教师,以及培育科研能力,做研究型教师。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方法包括抓常规教育,培养良好惯,重视情感教育,培养健全人格,使用多媒体教学激发研究兴趣,多联系实际培养动手能力,多样化教学强化主动研究,以及重视因材施教,强化学困帮扶。教师可以通过处理好师生
关系,监控好教学环节,培养好研究惯,以及发展好教研能力来提高教学成绩。
教师的职业责任包括成为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者,以及建立民主师生关系。教师的价值在于对学生的影响和培养。
未来的栋梁之责。教师应当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同时,教师也是学生研究过程的指导者,应当帮助学生制定研究计划,提供有效的研究方法和技巧。教师还应当积极开发和应用教育信息,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此外,教师也是学生健康心理的培育者,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职业的价值在于其多重角色的扮演。首先,教师是文化传递者,通过教学活动传递知识和文化,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其次,教师是文明促进者,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文明观念和行为惯。同时,教师也是智慧开启者,通过启发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最后,教师是道德塑造者,通过言传身教和课堂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多部法律法规,其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为主要法规。
其中,《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同时,《义务教育法》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等特点,并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年限为九年。此外,《教师法》也是一项重要法规,旨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
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质是我们每个人的使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并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该法,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教师也不能在校内吸烟。在突发事件中,应该先救助未成年人。此外,父母不可偷看孩子的日记,否则可能被法院剥夺监护权。
另一方面,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于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1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禁止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离家出走应该被找回来。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应该进行矫治。同时,不良少年可以通过工读制度接受特殊学校的教育。
最后,为了保护在校学生的权益,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该办法的目的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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