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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送审稿)

安庆市城乡规划局

2016.6.27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 第2章 建设用地 ..................................... 第3章 开发强度 ..................................... 第4章 建筑间距 ..................................... 第5章 建筑退让 ..................................... 第6章 绿地控制 ..................................... 第7章 环境景观 ..................................... 第8章 综合交通 ..................................... 第9章 特别控制 ..................................... 第10章 单元控制 .................................... 第11章 配套设施 .................................... 第12章 附 则 ....................................... 附录A:名词解释 ...................................... 附录B:计算规则 ......................................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 附录D:附图 .........................................

说明:1、本稿仿宋斜体字为技术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延续的条款;2、其他正文为根据最新政策、规范要求等新增条款。

第1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

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控规通则”是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以整体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地块控规”是具体项目地块开发建设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以单元规划为技术支撑。

“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是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1.4 地域划分

根据历史城区特征及现状建设情况,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老城区、旧城区和新区,详见附录D附图1。

老城区:指安庆市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旧城区:指安庆市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1.5 实施管理

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第2章 建设用地

2.1 土地使用性质

安庆市土地使用性质,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中明确的用地类型之外,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

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

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适建范围。

表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性质类别 R 居住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R2 一类/二类居住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B11/B12 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4 旅馆用地 B2 商务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G1 公园绿地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绿地 适建范围 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 注:①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 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④ 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⑤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⑥ 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

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

(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

(5)工业项目用地中,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4 混合用地的使用

(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2《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

表2-2 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居住用地(R) 中类 二类居住用地(R2) 行政办公用地(A1) B2,B11,B13,B14 B2,A35 A4,A1,A3 A1,A2,A4 A2,A3 B2,R2,B31,B49,W1 B1,R2,A1,A35 B11,B13,B14 W1 W1,W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 体育用地(A4) 商业用地(B1)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商务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B3) 一类工业用地(M1) 工业用地(M) 二类工业用地(M2) 物流仓储用地(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M1,B1 交通枢纽用地(S3) 交通场站用地(S4) S4 S3,B41 2.5 零星建设用地的一般规定

鼓励综合开发、成片建设,零星用地宜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广场用地进行建设。

(1)老城区零星用地是指2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2)旧城区零星用地是指3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3)新区零星用地是指5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用地。

2.6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侵害公共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1)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城市道路、河流水系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基础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会公益性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

(4)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7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界址坐标为界核算,有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时,用地面积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相一致。

2.8 项目分期建设的规定

(1)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千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实施;

(2)用地面积高于前款规定值,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分期建设方案,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3章 开发强度

3.1 总体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应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并满足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负荷、历史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企业生产安全、危险品仓库、电站防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

地块开发强度应以管理单元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3.2 适用用地

本通则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五大类经营性用地的开发强度确定提供依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依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3.3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机场净空影响范围控制详见附录D附图3、附图4。

(2)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3)鼓励在城市景观节点地区、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同时建设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要求,必要时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结合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项内容综合分析确定。

(4)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二类居住用地内不得建设组团式低层住宅,临近山体、水体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的除外。

3.4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分区控制

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确需超过2.5时,需经专题论证。安庆市居住用地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

(1)低强度区(1.0<容积率≤1.8),主要为杨桥组团、罗岭五横组团、城市通风廊道及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居住用地;

(2)中强度区(1.8<容积率≤2.2),主要为玉林街道、建设路街道、龙山路路街道、宜城路街道等,以及东部组团、北部新城组团

区位条件一般的居住用地;

(3)高强度区(2.2<容积率≤2.5),主要为人民路街道、新河路街道、菱湖街道、花亭街道、铁路站点区域等,以及东部组团、北部新城组团区位条件较好的居住用地。

3.5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的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表控制要求:

表3-1 居住、商业、商住混合用地最大控制指标 用地及建筑类型 低、多层建筑 居住 用地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层建筑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超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商住 混合用地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超高层建筑 容积率 1.5 2.0 2.5 2.0 2.5 4.5 5.0 2.2 2.8 3.0 4.0 建筑密度(%) 30 25 23 50 45 40 35 35 30 30 25 注:①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指标,即:不得大于;②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以街区为统计单位,且不得同时取上限指标。

3.6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1)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新建工业项

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

(2)工业项目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原因,不能满足皖政﹝2013﹞58号文件相关建设强度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3)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参照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战略储备仓库和专业堆场的物流仓储用地,其容积率应当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3.7 有特殊控制要求地块的控制指标

除以上规定外,土地开发时的开发强度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土地综合承载能力、景观生态、棚改安居工程等其它特殊控制要求。

(1)城市重点地区:“两心、七片”(老城城市级中心、新城城市级中心、北部新城组团、东部组团、中部组团、西部组团、白泽湖组团、杨桥组团、五横罗岭组团等)区域中心地段;高速出入口、跨江地段等交通门户地段以及滨江地段,应结合城市设计空间研究合理确定控制指标。

(2)条件制约地区:对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特殊地质构造区、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地区,应结合专业要求确定控制指标。

(3)景观生态地区:在菱湖、秦潭湖、破罡湖、石塘湖、石门湖和大龙山等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取水口及水源保护区、石塘湖备用水源地,沿江湿地、白泽湖湿地等生态资源相邻地区,应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4)棚改安居工程:对于城中村改造、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等建设工程,应综合研究,合理确定控制指标。

第4章 建筑间距

4.1 总体要求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日照、通风、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的规定。

4.2 建筑间距计算方法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1:1.24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

4.3 多、低层建筑日照间距折减系数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折减值 0°~15° 1.0L 15°~30° 0.9L 30°~45° 0.8L 45°~60° 0.9L >60° 0.95L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③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4 建筑日照标准

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对相邻地块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进行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受遮挡的住宅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且要满足:

(1)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日照不应低于2个小时;

(2)对于已通过规划核实或已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原有日照标准达到3小时以上的,新建建筑建成后,受遮挡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3小时;

(3)对于已通过规划核实或已交付使用的受遮挡建筑,原有日照标准低于3小时的现状受遮挡住宅,新建建筑建成后,不得降低受

遮挡住宅原有的日照标准;

(4)未通过规划核实或未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或未交付使用的受遮挡住宅,新建建筑建成后,受遮挡住宅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2小时;

(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室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累计有效日照不小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累计有效日照不小于3小时;

(6)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

4.5 建筑夹角一般规定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且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6 住宅建筑间距要求:

4.6.1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4倍,且不宜小于12米;

(2)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间距不得小于8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3)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不得小于12米。

4.6.2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平行布置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4倍,且不得小于15米;

(2)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不得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

布置间距控制;

(3)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5倍,且不得小于15米。

4.6.3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第4.4条规定外,还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① 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新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老城区、旧城区不得小于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② 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① 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24米;

② 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3)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

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24米。

4.6.4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得小于8米。

4.6.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3)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

(4)当两栋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并取最大值。 (5)高层住宅建筑与南侧多层住宅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与南侧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7 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时的间距按如下标准控制:

(1)建筑平行布置时,受遮挡居住多层建筑下部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用房除外),且是同步规划同步建造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2)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合法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3)建筑垂直布置或既不平行又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居住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4.8 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间距应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4.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 ① 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不应小于6米; ② 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4.10 住宅建筑的山墙端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

(3)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按本条的前两项的规定控制。

(4)因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经批准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4.11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2)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分别按各

类相应的规范执行。

(3)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5章 建筑退让

5.1 总体要求

(1)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边界、道路红线、水系蓝线、绿地绿线、文保紫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管廊)、视觉卫生、防洪、消防、环保、交通安全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要求;

(2)由高层、多层、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3)同一街坊内相邻用地的东边界和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的建筑物。

(4)建筑退让按其最近点距离计算建筑退距(包含任何楼层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凸窗等);

(5)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退让,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规定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5.2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物退让,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5.2.1 当边界外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3)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按下列情况控制:

① 高层建筑与基地南侧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老城区、旧城区不小于12米,新区不小于15米。

② 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边界的间距按满足北侧边界外最不利点的日照间距一半控制。

(4)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按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同时不得小于12.0米。

5.2.2 当边界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3)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5.0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6.5米。

(4)东西向布置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不小于12.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12.0米。

5.2.3 当边界外为现状居住建筑或有日照要求建筑时,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必须满足规定的间距及相关规范要求。

5.2.4 当边界外规划为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等非居住用地时,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必须满足规定的间距及相关规范要求。

5.2.5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5.2.6 锅炉房、变电所、加油加气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安全防护间距。

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设施,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性质、高度等因素确定: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 道路红线 16≤S<25 新区 25≤S≤40 S>40 老旧城区 另:工业项目 注:① 对于占地较小、进深较浅的地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按照以上标准确定退让的项目,可以通过编制地块规划预方案,研究确定退让标准;

② 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后退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③ 建筑、围墙及附属物退让道路的区域内宜作为绿化、慢性交通。

④ 红线宽小于16米的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1 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单位:米 H≤24 2460 围墙及附属物 10 10 20 6 10 10 15 20 10 10 15 20 30 15 15 3 5 10 3 3 16≤S<25 25≤S≤40 S>40 15 15 20 5 S≤40 5 10 3 S>40 10 15 5 ⑤ 沿独秀大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20米;沿振风大道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

于30米。

5.3.2 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5.3.3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

5.3.4 严禁建筑的阳台、门厅、凸窗、雨蓬、建筑台阶、建筑坡道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建筑控制红线。

5.4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其后退公路距离:

(1)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乡道两侧各5米。

(2)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担负城市道路功能作用的国道,省道、县道,则按城市道路要求进行退让。

(3)公路附属设施、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建、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论证并同意可小于上述规定。

5.5 地下建筑退让

(1)用地范围内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缘,后退蓝线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应少于5米;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另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同时还必须确保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2)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个人公示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

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边界的距离。

(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边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5.6 建筑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除满足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在24-100米(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5米。

5.7 不得在城市排水主干渠(暗渠)上进行各类建、构筑物的建设(交通设施、水利设施除外),沿暗渠两侧建设时则退让距离应不小于3米。

5.8 沿铁路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铁路距离:

(1)合安铁路、合安客专、宁安客专等铁路干线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中心城区内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5.9 沿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电力线路的距离要求:

(1)架空电力线路退让要求:

表5-2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 500kV以上 500kV 330kV 220kV 35-110kV 35kV以下 建筑后退(米) 50 30 20 15 10 5 (2)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区域。

5.10 各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加油、加气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退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 5.11 地下油气输送管道与各类设施的安全间距如下:

(1)与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间距为100米;

(2)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为50米; (3)与一般建构筑物间距为25米; (4)与其他燃料管道间距为2米;

(5)与埋地电缆(中心线)、通信线(中心线)间距为2米。

5.12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为埋地敷设管道规定的间距增加1倍。

5.13 安庆市地面敷设的原油及成品油及液化烃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间距如下表: 液化烃罐相邻工厂 或设施 防火间距(米) 组 (罐外壁) 90 甲、乙类液体 可能携带可燃罐组(罐外壁) 90 液体的高架 火炬 12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9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 90 5.14 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的规划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和紫线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6章 绿地控制

6.1 绿地率建设要求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老、旧城区改建、扩建的居住用地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25%;商住混合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5%。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交通枢纽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2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

(4)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10%,对环境会产生噪音、有害性气体的企业单位,应设置卫生防护林带。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大于20%。

6.2 公园绿地建设要求

(1)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不小于5公顷;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2)动物园、植物园、博览园等专类公园的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安庆市老、旧城区的社区公园不宜小于0.3公顷/处(零星用地改造除外),新区的社区公园不宜小于0.5公顷/处;社区公园中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

(4)街头带状公园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憩设施;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公园绿地。

6.3 防护绿地建设要求

6.3.1 城市沿江河、铁路、公路等两侧绿地的宽度须满足水利部门和铁路部门、道路交通部门的规范,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江防洪堤脚外应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 (2)长风港、康熙河景观河道每侧应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

(3)河道蓝线外设置滨水绿化带的,其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10米,不得小于5米。

(4)合安、宁宜等铁路干线自同侧铁路中心线每侧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绿地,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30米。

(5)安庆石化、长枫港、电厂等铁路支线、专用线自同侧铁路中心线每侧应设置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

(6)合安高速、北沿江高速、机场高速沿线单侧应设置不小于50米的绿地,安庆长江公路大桥两侧绿地按已批准规划管控。

(7)国道红线外保持不小于20米的绿化带,省道红线外保持不小于15米的绿化带,县道红线外保持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6.3.2 高压电力线路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市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市区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防护绿地走廊宽度,宜根据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按表6-1的规定合理确定。

表6-1 35kV~10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防护廊道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kV) 1000(750) 500 330 220 高压线防护廊道宽度(m) 90~110 60~75 35~45 30~40 66、110 35 15~25 15~20 6.3.3 其他防护绿地控制要求:

(1)产生有害性气体、噪声以及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应按相应的专业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林绿带。

(2)安庆石化厂卫生防护林绿带按相关规划、规范要求严加控制,禁止非法侵占。

6.4 其他绿地建设要求

6.4.1 道路绿地

城市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 6.4.2 广场绿地

(1)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站点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6.5 鼓励屋顶绿化、树阵式绿化、生态绿地建设

(1)屋顶(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m2)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6-2。

表6-2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

屋顶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米) H≤1.5 1.5<H≤24 H>24 折算系数 1.0 0.3 0.1 (2)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室外地坪设计标高

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木、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大于0.6米,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这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6米,大于0.4米,绿地率按15%这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0.4米,不计入绿地面积。若因地势原因,地下车库和地下建筑的设计室外标高有变化时,应以室外标高的最低点为基准点计算高差。

(2)地面停车位应采取树阵式绿化,并设置雨水渗透设施。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80%计入绿地率,树阵式绿化乔木胸径不得低于15厘米。

(3)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6.6 海绵城市建设引导

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应体现在场地规划设计、工程规划设计、经济技术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开发建设。

(1)下沉式绿地:宜采用下沉式绿地滞留和入渗雨水,路面宜高于下沉式绿地100~150mm,并确保雨水顺畅流入下沉式绿地。当采用下沉式绿地时,雨水口宜设在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宜低于路面30~50mm。

(2)透水地面:新建居住区、商住混合、商业区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游步道、广场、停车场、庭院宜采用透水铺装地面。机动车道路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非机动车道路可选用透水沥青路面、透水性混凝土、透水砖等;人行道、游步道可选用透水砖、碎石路面、汀步等;露天停车场可选用草格、透水砖等;广场、庭院可选用透水砖等。

(3)绿色屋顶:平屋面或坡度较缓(小于15°)的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的方式蓄存雨水;大面积屋面雨水径流,如不收集利用,应引入建筑周围绿地入渗;地下室顶板上绿地宜有0.8米厚覆土。

6.7 绿色建筑

6.7.1 总体要求

(1)城市新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应达到30%以上。

(2)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6.7.2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标准

(1)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2)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4)政府办公楼、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6.7.3 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1)城郊山地、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光伏发电设施。 (2)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6.7.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设计雨水利用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1)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

(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专题论证后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广场、公园、人行道、绿地项目。

第7章 城市设计与环境景观

7.1 总体城市设计要求

7.1.1 城市骨架控制

凸显安庆山水城市特色,塑造“滨江依山、绿廊连碧、双心多点、串点成网”的城市骨架。 7.1.2 轴带控制

以政务中心为核心,重点打造南北向城市中轴带,提升大湖-康熙河-秦潭湖城市核心景观带。轴带两侧500米范围内各项城市建设应充分对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必要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进行三维仿真模拟。 7.1.3 廊道控制

(1)重点控制合安九方向、宁安方向、北沿江方向、跨江通道等城市重要交通通道,提升城市线型景观品质,沿线城市开发项目鼓励建设屋顶绿化、墙面绿化并应注重界面设计。

(2)强化北部新城与中心城区绿化廊道、政务中心北部连通石塘湖绿化廊道、石化厂防护廊道、东部电厂出线及石油管线防护等城市廊道控制。 7.1.4 中心营造

重点打造“两心七片”区域中心,包括老城、新城两个市级城市中心,北部新城片区、东部片区、中部片区、西部片区、白泽湖片区、

杨桥组团、五横罗岭组团七个片区中心,建立以中心为节点的生活联系轴,形成城市活力网络。 7.1.5 城市天际轮廓线

打造突出山、湖、江自然特征,保护传统城市特色元素;构建形象鲜明、韵律优美的具有独特视点显山露水、怀抱古今的滨江城市天际线。总体上中间高两边低。西部以历史保护区为核心,应严格控制保护核心片区内的建筑高度,以传统屋顶作为天际线,突出历史传统特征,形成特色片区。外延区适度控制建筑高度,与历史街区建筑高度形成和谐过渡。中部以商业功能和居住功能为主,并具有一定的城市形象展示职能。适度提高建筑高度,适当塑造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差异化形象,合理建设城市制高点,成为展示城市现代形象的核心区域,同时注重与北部大龙山脊线的相映成趣。东部以工业功能为主,应避免大量低矮厂房单调重复,适度塑造部分起伏轮廓。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管控;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区域中心等重点地区,应合理确定城市天际轮廓线。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点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主体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7.2 建筑景观

7.2.1 沿街建筑景观

(1)沿街建筑群体应形成高低错落、富有变化的天际轮廓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

(2)城市主干道两侧住宅建筑的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

其阳台应全部封闭,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3)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色彩,高层建、构筑物色彩须严格控制。

(4)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5)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置在人行道上,确须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2.5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6)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坡屋顶。 7.2.2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1)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装修立面造型、尺寸、色彩、材料应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加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2)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高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与建设。

(3)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

(4)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

7.2.3 带状商业设施建筑景观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带状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商业设施沿生活性次干路、支路进行建设。

(1)带状商业设施(总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规定外,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确定,并符合表7-1的要求。

表7-1 带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道路等级 商业设施长度占临街道路长度比例 对外公路、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10%-20% 30% 50% 70% (2)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时,商业设施允许建设长度占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7.2.4 住宅建筑景观

(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2)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住宅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住宅、办公建筑。

(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7.2.5 住宅建筑架空层管控要求

容积率大于1.8的住宅小区宜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提供居民休闲、交流的场所。架空层应与住宅小区内部环境一体化设计。

(1)架空层总面积不应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 (2)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40%。 (3)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7.3 环境设计

7.3.1 建筑环境设计

(1)新建建筑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让距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2)大型商业设施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3)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7.3.2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

(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7.3.3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

(1)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安庆市店招店牌设置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户外广告牌和招牌的设置必须与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设置原则,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绿化的要求。

(2)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一店一招、一楼一层。一家商店,不论大小,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店招。

(3)城区临城市主干道新建高层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非广告位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

(4)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5)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交通流量大、人口密集地区不宜建设高炮广告。 7.3.4 城市亮化

(1)商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广告标志、交通站场和道路桥梁、广场绿地、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宜进行景观亮化照明。城市建筑景观照明(亮化)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

(2)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设施等整体上为低照度区,应限制景观照明。

(3)沿街的居住建筑宜进行景观亮化照明。

(4)城市照明工程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信号灯光,且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相关标准。 7.3.5 围墙建设

(1)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原则上临街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和风景区等确需修建围墙时,应当设计成通透式围墙或绿篱,高度不得超过2.2米。

(3)加油加气站、军事安保及保密设施等特殊功能空间因功能需要确需修建实体围墙的,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并进行美化处理。

(4)建设工地可以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8章 综合交通

8.1 道路交通工程

8.1.1 道路交通工程除符合相关规范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

(2)中心城区平均路网密度原则上不小于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不小于15%。

(3)新建住宅鼓励推广街区制,原则上居住用地面积超过4公顷或用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宜增加城市支路或区间路。 8.1.2 道路交叉口切角线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8-1 城市道路交口道路切角线最小控制指标(单位:米)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立交 立交(25) 25 25 主干路 立交(25) 立交(25) 25 20 次干路 25 25 20 15 支路 25 20 15 10 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

8.1.3 地块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宜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时,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应小于70米;在城市支路上时,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应小于40米。

(5)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离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

(6)地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12米(工业地块出入口宽度不大于20米)。

8.2 公共交通

8.2.1 常规公共交通

(1)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站等大型交通设施,以及大型商业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等设施。

(2)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90~1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

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设置形式要因地制宜。

(3)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用地面积按照单层每台标准车70~110平方米计算,多层按照每台标准车25平方米至40平方米计算。 8.2.2 城市轨道交通

(1)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共同开发利用,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可与建、构筑物结合建设。

(2)车站应考虑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及接驳设施,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3)车辆段以及停车场宜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库)等设置,鼓励设置立体停车场(库)。

(4)轨道交通沿线应划出严格控制区和影响控制区。在严格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影响控制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5)轨道交通严格控制区和影响控制区范围均以轨道交通线路(上下行线)中心线为基准,具体范围不得小于表8-2的规定。

表8-2 轨道交通严格控制区和影响控制区范围表

控制保护地界 计算基线 规划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每侧宽度 影响控制区(米) 50 30 严格控制区 (米) 20 20 线路 高架及地面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每侧宽度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轨道交通保护范围应做专项研究: 1)规划有多条轨道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的; 2)规划或既有车站周边土地需结合车站开发的。 8.2.3 出租车停靠站

(1)建设火车站、公共客运站、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医院、

宾馆等公共场所,在其范围内根据交通组织宜相应配建不小于30米×3米的出租车候车专用道或专用停靠站。

(2)出租车候客站点的规模控制在3~5个临时停车位为宜。 (3)鼓励发展智能管理系统、乘客服务设施等。 8.2.4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1)统一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建立与公共交通衔接良好、便捷、高效的公共自行车系统。

(2)在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换乘站点、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设施、大专院校、城市广场、旅游景点等人流集散点周边,应预留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用地。

8.3 步行系统

8.3.1 城市步行系统宜围绕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开敞空间布局。 8.3.2 在轨道站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筑主要出入口等主要人流节点之间应建立步行衔接设施。鼓励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起点和终点与周边建筑连通。

8.3.3 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步行区内应设置盲道,并兼顾轮椅、婴儿车的使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应做无障碍放坡处理。 8.3.4 人流量大的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步行线路距临街建筑较远时,宜在主要步行区域及其与建筑主要出入口联系路径处设置绿化、风雨廊,宽度均不宜小于3米。

(2)当步行线路紧贴临街建筑物时,宜通过建筑挑檐、骑楼、内部公共通道等设施提供遮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米、净高不宜小于3.6米。

(3)在步行线路上,每隔100米宜设置供行人休息的设施。 (4)步行区的地面坡度不应超过5%。

8.4 配建停车场(库)

(1)各建设地块根据其用地性质与项目设施性质,应配建相应

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见表8-3。综合类建筑或地块的停车位指标,按表8-3所列的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表8-3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1.5 2.5 2.5 0.1 0.1 小型汽车 普通商品房 住宅 建筑 棚改安居房 公租房 星级宾馆 旅馆 普通旅馆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1.0 0.6 0.3 0.5 0.4 行政办公 办公 建筑 商务办公 2.0 1.0 1.5 0.8 商业零售 4.0 1.0 餐饮、娱乐 2.0 2.5 市场 (仓储) 批发交易市场 6.0 0.6 超市(农贸市场) 8.5 1.0 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医院 3.0 0.8 博物馆、图书馆 1.5 0.4 展览馆、会展中心 3.0 1.0 体育场座位数≥15000座,体育馆座位数≥体育 4000座 场馆 体育场座位数<15000座,体育馆座位数<4000座 影剧院 车位/100座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高峰日旅千客数 20 4.0 车位/100座 35 4.0 车位/100座 30 5.0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5.0 8.0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10 25 70(中学)20(小学、幼儿园) 1.2(另在临近道路一面用地范围内退让出不少于每班0.8个停车位) 学校 中小学校、幼儿园 车位/100名师生 大专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50 7 单层工业厂房 1 0.1 工业 多层、高层工业厂房 1 0.2 工业研发中心、办公用房 1.5 0.5 说明:① 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② 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③ 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2)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地下)停车场:30-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磁悬浮立体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8平方米/车位。

(3)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表8-4 机动车当量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 小型汽车 1.0 中型汽车 2.0 大型汽车 2.5 铰接车 3.5 (4)住宅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5%,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禁止采用机械停车设施,禁止设置微型车位,原则上不得设置子母式停车泊位,确需设置子母式车位时,以1个车位计算。

(5)住宅小区沿街的商业、办公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

宜就近设置。

(6)除住宅外,其它各项建筑当建筑面积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汽车泊位按上述规定指标的80%计算。

(7)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设置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8)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9)公园、景区、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8.5 机械式停车设施

(1)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2)上述建筑物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40%。

(3)采用升降式或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1.9米。

8.6 充电基础设施

(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2)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批发市场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3)按城市保有量计,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8.7 城市道路环境整治的“五化”要求

安庆市城市建成区道路环境整治按照“道路黑化、生态绿化、夜间亮化、市容整洁化、服务便民化”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实施。

8.8 交通影响评价

本通则交通影响评价的重点控制区域指南至长江、西到环城西路、北抵丁香路和迎宾大道、东临龙眠山路和曙光路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控制区域外的区域为外围控制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1)交通影响评价的重点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150个的建设项目。

(2)外围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250个的建设项目。

(3)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一级加油站、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港口等。

(4)各类大型市场、游乐设施场所、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15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5)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6)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在城市中心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9章 特别控制

9.1 地下空间利用

9.1.1 一般规定

(1)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进行合理引导、适度混合,并符合表9.1的规定。

表9.1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策略表 功能类别 主要发展功能 适度发展功能 不应发展功能 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医院病房等 具体内容 地下交通空间、地下市政设施空间、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防灾防护空间等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工业仓储空间等 (2)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在纵向上应合理有序、方便使用,并宜遵循表9-2的规定。

表9.2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表 利用深度(米) 城市市政道路下部空间 建设用地下部空间 综合管廊、市政管线、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地铁、地下行人通道、公共服务空间、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道场站、工业仓储空间 路 -15~-40 地铁、地下物流设施 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场站、危险品仓0~-15 库 -40以下 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3)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平战结合,兼具人民防空功能,保障平时的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4)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防火、防水、防震和防战、安全和保密等要求。

(5)老城区、旧城区原则上不允许地下商业空间开发,若确实需求应专题论证,且在配建满足自身交通、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额外配建一定面积公共交通空间。

(6)地下空间设施在同一深度产生冲突时宜遵守以下避让原则:

① 人行和车行设施产生矛盾时,人行设施优先; ② 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市政设施优先; ③ 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难易程度决定优先权。 9.1.2 地下交通空间

(1)安庆市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3条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天柱山东路、环城西路过江隧道,地下停车场(库)和人行地道等。

(2)人行地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人行地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100米之内。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特殊原因确需超过100米的,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人行地道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3)轨道交通建设应为市政设施预留足够的建设空间。 9.1.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1)以宜秀大道、港口路、山口路、胜利路综合管沟为试点,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污水处理厂、泵站、变电站、通信机房、垃圾转运站和雨水调蓄池等地下市政场站设施,应尽量利用地下、半地下、山体岩洞

等空间建设。 9.1.4 地下商业空间

(1)地下商业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宜与周边建筑物相互连通。地下商业空间宜设置在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人流密集的交通节点、商业密集区和大型综合体内。

(2)地下商业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发展规划以及通行能力等因素,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3)地下商业的商业空间与交通空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空间总面积不宜超过同层公共交通(不含停车)空间总面积。

(4)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米,净高不宜小于3.0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8米,净高不宜小于3.5米;局部节点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5米。

9.2 历史城区控制

9.2.1 建筑风貌及视线走廊控制与引导

(1)历史城区内禁止新建有碍古城风貌的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

(2)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或街区的风貌特点,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3)视线走廊建筑高度控制:大观亭至长江视廊为扇面,视角26度,视廊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振风塔至大观亭两景对视远眺,视廊范围内严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内。振风塔至大龙山透视山、水、城相互交融的特色关系,视廊范围内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振风塔至长江大桥是城市新景观,也是城市门户,新与旧构筑了城市历史的延续,视廊内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体量。 9.2.2 传统商业轴线控制与保护

(1)保持轴线沿街近景视廊的通畅性,保持传统商业轴线与大观亭历史文化街区、迎江寺传统风貌保护区的空间联系。

(2)玉琳路段:保护程良路-焚烟亭、司下坡-西段古城墙、司下坡-谯楼视线的通畅性,限制两侧建筑高度,维持商业活力。

(3)倒扒狮路段: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风貌保护区的保护控制要求进行保护,并与保护区内相关风貌控制要求相协调,加强倒扒狮、钱牌楼牌坊周边的环境整治。

(4)火正街段:保持传统商业业态,注重品质及环境的提升,加强对枞阳门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9.2.3 建立有利于名城保护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1)优化交通结构,实施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出行方式,改善非机动车和步行的交通环境。

(2)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控制停车位供应规模,限制或调节驶入老城区的汽车交通量。

(3)老城区内以疏解交通为主,穿越、转换交通在老城区外部解决,在历史城区周边设置交通转换设施。

(4)保护老城区内传统道路街巷格局、肌理、尺度,保持现有道路红线,逐步扩大步行街区范围。 9.2.4 调整和优化历史城区用地结构

(1)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加强文化博览、旅游服务、休闲娱乐功能。

(2)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强度,增加绿地面积。

(3)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历史城区居住环境质量。 (4)健全历史城区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9.3 通风廊道建设指引

9.3.1 通风口地区

严格控制通风口地区的开发建设,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6米,建筑密度不宜超过25%,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2.0。安庆市城区通风口区域主要指:大龙山、破罡湖、石塘湖及沿岸生态区。 9.3.2 通风廊道地区

安庆市中心城区通风廊道进行分级管控,重点管控城区两大通风廊道,控制宽度不小于150米,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高宽比

应小于0.5。

(1)东部通风廊道为龙山变高压走廊通风廊道,通过预控发展,保障大龙山-白泽湖-长江-新洲方向的城市穿堂风。

(2)西部通风廊道为石化与老城之间绿化通风廊道,通过生态隔离与通风缓解石化对老城的环境影响。

9.4 旅游设施用地建设指引

旅游设施用地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相关部署。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落实中心城区范围内预留的1平方公里旅游设施用地。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江心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江心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第10章 单元控制

10.1 安庆市单元划分

安庆市中心城区和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共划分为64个管理单元,其中:老城片区6个管理单元、迎江片区12个管理单元、大观片区11个管理单元、宜秀片区16个管理单元、经开区片区11个管理单元、大桥片区3个管理单元,承接产业转移

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5个管理单元。

罗岭、海口、皖河农场等外围组团共划分为5个管理单元,其中:罗岭1个管理单元、海口3个管理单元、皖河农场1个管理单元。

见附录D附图2。

10.2 单元主导属性

安庆市中心城区和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内有居住管理单元32个、工业仓储管理单元21个、综合城区管理单元10个、教育设施管理单元1个、生态管理单元2个、商业管理单元3个。

10.3 人口密度分区

依据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各个管理单元的现状情况、功能组织、综合区位、基准地价等特点,确定安庆市中心城区各个管理单元的人口规模分布,为单元设施的配建提供指导和管控依据。

10.4 单元控制基本内容

(1)主导属性

指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依据之一。

(2)建筑容量控制

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容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容量的基础。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地块控规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地块控规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建筑总量的动态平衡。

(3)人口容量控制

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应突破或较大幅度减少。

在开发过程中,管理单元内某地块的人口规模突破或少于地块控

规规定时,应对管理单元内其他地块的人口规模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人口总量控制在地块控规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人口总量的动态平衡。

(4)设施控制

管理单元内应布置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城乡安全设施,其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原则上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可根据单元规划在管理单元内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和使用要求。

第11章 配套设施

11.1 配套设施总体要求

(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市政、公共安全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

(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老、旧城区改造以老、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公共服务设施按其服务区域分为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级社区服务站。

11.2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1.2.1 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

(1)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剧院、音乐厅、职工活动中心、妇女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会展中心等。

(2)新建市级文化娱乐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东部新城、北部新城等新兴城市片区,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老、旧城区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和提升,提高设施利用率。

(3)结合各城市组团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11.2.2 市、区级体育设施

(1)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水上运动中心、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体育公园和其它专项体育场馆等。主要单项场馆应具备承接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的要求。

(2)市级体育设施宜结合赛后利用,配置部分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规划市级体育中心两处,一处

位于中部的政务中心北侧,作为城市的综合性市级体育中心;一处位于白泽湖组团,满足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需求。

(3)结合各城市组团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规划组团级健身活动中心7处,分别位于北部新城组团、东部组团、中部组团、西部组团、白泽湖组团、杨桥组团、五横罗岭组团。 11.2.3 市、区级教育设施

(1)市、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成人与业余学校等。

(2)中心城区教育区划分为七个教育片区,分别为五横教育片区、北部新城教育片区、杨桥教育片区、白泽湖教育片区、西部组团教育片区、中部组团教育片区和东部组团教育片区。

(3)高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28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为50人/班。校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11-1的规定值。

表11-1 新建高中校舍建设面积指标

校舍建设面积指标 项目名称 12班 总建筑面积(㎡) 高中 生均建筑面积(㎡/人) 总建筑面积(㎡) 完中 生均建筑面积(㎡/人) — 10.3 9.9 — 9.1 8.8 — — — 10.4 10.0 — 9.2 8.9 — — —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 9287 11959 — 13775 15897 9207 11865 — 13654 15764 11.2.4 市、区级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

(1)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和其它公共卫生设施。 (2)市级、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及其它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康复及托管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环境优美的区域,并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与医

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

11.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老、旧城区改建居住区配建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经论证酌情降低。 11.3.1 物业管理用房

(1)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

(2)物业服务用房应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

(3)物业服务用房应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门卫室等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4)物业管理用房原则上应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置。 11.3.2 菜市场及配套商业设施

(1)中心菜市场(综合市场)按居住人口3~5万人规模设置1处,每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社区菜市场(农加超)按居住人口1~1.5万人规模设置1处,每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菜市场建设指标不宜低于表11-2的规定值。

表11-2菜市场建设规模标准一览表

中心菜市场(综合市场) 类别 用地面积 老、旧城区 新区 ≥2000㎡ ≥4000㎡ 营业面积 ≥2500㎡ ≥3500㎡ 用地面积 ---- ---- 营业面积 ≥1000㎡ ≥1500㎡ 社区菜市场(农加超) (2)居住配套商业应与居住功能相对分离,避免商住混杂;配套商业设施结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或按商业内街布置。 11.3.3 教育设施

幼儿园、小学及初中等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庆市中小学布点规划》。非居住单元中如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教育设施。

(1)幼儿园配建标准

幼儿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班级人数: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以6-12个班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个班。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11-3规定值,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11-4的规定值。

表11-3 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班级数 总用地面积(㎡) 人均用地面积(㎡/人) 6班 2700 15 9班 3780 14 12班 4680 13 15班 5400 12 表11-4 幼儿园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表

规 模 指 标 总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人) 6班 (180人) 1773 9.9 9班 (270人) 2481 9.2 12班 (360人) 3182 8.8 15班 (450人) 3735 8.3 (2)小学、初中配建标准

小学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初中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

班。校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11-5的规定值。

表11-5 新建小学、初中校舍建设面积指标

校舍建设面积指标 项目名称 12班 总建筑面积(㎡) 小学 生均建筑面积(㎡/人) 九年制学校 总建筑面积(㎡) 生均建筑面积(㎡/人) 总建筑面积(㎡) 初中 生均建筑面积(㎡/人) 11.4 10.1 9.8 — 9.0 — — 10.0 — — 8.3 7789 9.3 7.9 — — — 9867 7.9 — 7.2 — — 13542 — — 18班 24班 27班 — 30班 9689 36班 — 45班 — 5382 6714 8464 13334 16197 8.0 — 7.8 — 6802 9084 11734 11.3.4 医疗卫生设施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居住人口3~5万人或一个居住管理单元设置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综合医院在管理单元内的,该单元可不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照居住人口1.0~1.5万人设置1处,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宜结合睦邻中心集中设置。 11.3.5 文体设施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原则上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300平方米/千人。

(2)社区文化活动站:按照居住人口1.0~1.5万人设置1处,其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宜结合睦邻中心集中设置。

(3)居住小区的体育设施包括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健身路径等,其用地定额指标为不低于每千人

300平方米,体育设施的安排应结合绿地、广场等统筹规划。 11.3.6 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一般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养老服务用房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宜结合社区中心、睦邻中心集中设置。 11.3.7 行政管理设施

社区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派出所和其他管理用房,宜结合社区中心、睦邻中心集中设置。 11.3.8 社区级服务设施建设指引

根据老、旧城区及城市新区,不同地域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及用地权属特征,鼓励社区服务设施集中建设,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1)街道(单元)级社区中心建设指引

街道级社区中心宜集中设置五大功能:社区事物管理、社区卫生、派出所、文体活动、社会福利,服务人口3~5万人,用地规模控制在1.5~2公顷。

(2)社区级睦邻中心建设指引

社区级睦邻中心宜集中设置六大功能:社区事物管理、社区卫生、警务室、文体活动、社会福利、菜市场,服务人口1~1.5万人,用地规模控制在0.35~0.5公顷。

11.4 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

等设施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指导下,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1.4.1 给水工程

城市给水系统包括城市水源、取水设施、净水厂、配水管网、加压站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为依据,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满足各个片区、管理单元布局需求,使城市给水工程成为管理单元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11.4.2 污水工程

(1)应结合城市防洪、道路、竖向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要求,尽量减少污水管道的埋深和中途提升泵站数量,节约工程投资和泵站运行费用。

(2)对于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较远、难以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标后排入自然水体。

(3)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的城市环境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采取削减噪音、臭味等引起环境问题的控制措施。

(4)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11.4.3 雨水工程

(1)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贯彻海绵城市理念,因地制宜制定雨水入渗、滞缓、调蓄、回用等相关工程措施。

(2)有景观要求的河道范围内,雨水管道出水口设置,应当采取淹没出流形式。

(3)为降低雨水径流量,城市新建或改造区域应采取一定的径流控制措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削减,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植草沟、渗透池、下凹式绿地等设施消减、接纳地面径流。但为保障市政雨水管渠的排水能力,控制径流值不作为市政雨水管渠设计的依据。

11.4.4 电力工程

(1)城市变、配电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整体风貌定位。

(2)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居民住宅小区每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宜建立一座10千伏开闭站(含一座公用配电所)。占地面积260-300平方米。

(3)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半径:城市中心区控制在150米内,其它地区控制在250米内。 11.4.5 通讯及有线电视工程

固定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用户普及率宜取60~80线/百人。移动通信用户预测采用普及率法,用户普及率宜为80~100部/百人。有线电视用户包括住宅用户和非住宅用户,住宅用户按100%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非住宅用户按住宅用户的80%计算。 11.4.6 燃气工程

(1)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应依托城市用户分布特征,统筹安排,满足各个片区、管理单元布局需求。

(2)城市燃气设施包括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中中压调压站、应急气源调峰站、燃气输配管网等。燃气设施的布置依据燃气专项规划进行。

(3)天然气门站:天然气门站是长输管线终点配气站,也是城市天然气接收站。门站与民用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天然气调压站设施:调压站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及其它不宜设站的地方,宜靠近城镇用气负荷中心地区,与城市景观协调。 11.4.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本控规通则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是指设置于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在城市新区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

域,各类可入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管线。

11.5 公共安全设施

人防、消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庆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安庆市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等相关规范、规划设置防护设施。

第12章 附 则

12.1 通则适时性

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标准执行。

12.2 开发管理

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准;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出具预规划设计条件;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

12.3 解释权属

本通则由安庆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2.4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12.5 用词说明

12.5.1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12.5.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附录A:名词解释

A1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A2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A3 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A4 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A5 开发强度分区:指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强度的空间分布,主要以容积率为衡量指标。

A6 低层建筑:指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其他类建筑。

A7 多层建筑:指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建筑。

A8 中高层建筑:指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住宅建筑。

A9 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A10 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A11 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或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

A12 被遮挡建筑(场地):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

A13 建筑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

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A14 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A15 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A16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A17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或大寒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A18 用地兼容: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A19 办公建筑: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A20 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A21 商业综合体:指以商业为主要职能,集娱乐、办公、酒店、展览、餐饮、文化于一体的功能复合型建筑或建筑群体,其商业建设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0%。

A22 大型商业设施:指单层商业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

A23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A24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也称建筑控制线。

A25 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A26 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A27 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

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A28 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A29 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A3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A3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A32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A33 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A34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A35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 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A36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A37 采光: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A38 通风: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

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A39 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A40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进行预留、设置;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4)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5)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A40 历史城区:指安庆市沿江中路以北,北至菱湖公园以南,大王庙以东,东至湖心南路以西的范围,历史城区面积约4.5平方公里。

附录B:计算规则

1 容积率计算

B1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B2 住宅建筑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超出3.6米时(含3.6米),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上S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K·A(S:折算建筑面积, K:[层高-2.8]/2.8,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2)住宅为跃层或复式、低层住宅时,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超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3)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4)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B3 办公建筑

(1)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2米。标准层层高超出4.2米时(含4.2米),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上S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K·A(S:折算建筑面积,K:(层高-4.2)/3,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2)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B4 商业建筑

一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5.0米。标准层层高超出5.0米(含5.0米),且不足6.0米时,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水平投影面

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标准层层高超出6.0米时(含6.0米)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加上S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K·A(S:折算建筑面积, K:(层高-6)/3.3,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1)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如超市、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或者专业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实际功能要求确定。

(2)商业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B5 工业厂房及仓储建筑

工业厂房及仓储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8.0米,标准层层高达到8米的,建筑面积按2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达到12米的建筑面积按3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B6 地下空间

(1)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不超过1.0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净空大于或等于1.0米,小于2.0米时, 该层建筑面积按折算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S=K·A(S: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面积);当地上部分净空大于或等于2.0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块容积率。

(2)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右式:H=(h1+h2+h3+…+hn)/n。式中:H为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的算术平均值;h1、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n为地下室折转边数。

(3)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按上式计算得出H值后,再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4)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

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3米作为计算值。 B7 屋顶附属设施

建筑物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附属设施,不宜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6时,均应计入容积率。 B8 阳台

(1)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建筑南向阳台进深不得超过1.8米,东、西向及北向阳台进深不得超过1.2米。

(2)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应不超过2个;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居住建筑类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B9 飘窗

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结构净高不应大于2.1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大于2.1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B10 设备平台

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空间)个数,且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数量不应大于1平方米。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B11 设备层

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高一般不宜超过2.2米,若功能需要,可根据功能需求确定高度。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大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但均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层高不超过2.2米不计入楼层层次,层高超过2.2米计入楼层层次。 B12 保温隔热层

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B13 变形缝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并计容。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并计入容积率。 B14 建筑物架空层、地上立体车库

(1)建筑物首层架空层用于公众活动、环境绿化、公众均可随意出入的开敞空间(柱、剪力墙落地,不得围合),并且建筑首层架空层净高不低于3.0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2)建设项目基地内的除建筑基底外的其他架空层,如地上立体车库半围护结构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围护结构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B15 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如为小区服务的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均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 建筑间距计算

B16 平屋面建筑间距

平屋面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B17 坡屋面建筑间距

坡屋面建筑间距:遮挡建筑屋面坡度i<1:1.24的,是指两栋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遮挡建筑屋面坡度i≥1:1.24的,是指遮挡建筑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受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3 建筑高度计算

B18 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景观视线分析、环境风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等)按建筑物最高点计算。

B19 平屋面建筑高度: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B20 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1:1.24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1:1.24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B21 水箱、楼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6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C1 日照分析一般要求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在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同时,应当报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国家及本通则标准进行复核的《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标高、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位置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编制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C2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住建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C3 日照分析的适用建筑

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C4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

(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或场地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该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详见本附录附图1、附图2)。

(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场地)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参与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详见本附录附图3、附图4)。

(3)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

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C5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

各类窗户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中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见本附录附图5)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或墙体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起点(见附图5)。 C6 分析要求

日照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中建模、计算参数与方法的要求。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2)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场地)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并进行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3)高层与多、低层同时存在的拟建项目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周边日照叠加影响。

(4)现状有日照需求的被遮挡建筑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现状建筑现有日照时间。 C7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的数据要求。同时应包括:

(1)覆盖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范围的现状地形

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的实测图、竣工图、施工图及方案图,数据内容包括:建筑的平面定位、外轮廓尺寸(含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女儿墙顶高度、坡屋顶屋脊高度、檐口宽度、±0标高等);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户型、各层层高;有计算需要的窗户定位、阳台形式与尺寸等。

以上日照分析资料均需提供计算机图形文件。 C8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基本属性等); (2)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场地)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4)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现状建筑测绘图;

(5)日照计算方法、各项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依据。 日照分析复核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

(2)复核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国家及本通则标准和要求的复核意见。 C9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复核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资料和日照分析、复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附录C附图1 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或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图2 冬至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

附录C附图2 冬至日 被遮挡建筑或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录C附图3 大寒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录C附图4 冬至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

附录C附图5 阳台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示意图

附录D:附图、附表

附图1 安庆市地域划分图

附图2 安庆市单元划分图

附图3 安庆市机场军用净空影响范围图

附图4 安庆市机场民用净空影响范围图

附图5 建筑间距及方位示意图

条款项 示意图 间距要求 同时满足: (1) L≥1.24Hs L≥12M 相对建筑山墙宽同时满足: 度大于12米,间4.6 (2) L≥1.15Hs 距按平行布置间L≥8M 距控制 同时满足: (3) L≥1.15Hs L≥12M 同时满足: (1) L≥1.24Hs L≥15M 4.7 相对建筑山墙宽同时满足: 度大于12米,间(2) L≥1.15Hs 距按平行布置间L≥13M 距控制 同时满足: (3) L≥1.15Hs L≥15M L≥30M(南侧建筑18层以下,(1Hs<54M) 4.8.1 ) L≥40M(南侧建筑18层以上,Hs>54M) 同时满足: (2 L≥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 ) L≥24M 4.8 相对建筑山墙宽同时满足: (1度大于16米,其 L≥0.3Hs ) 间距按平行布置L≥24M 间距控制 4.8.2 相对建筑山墙宽同时满足: (2度大于16米,其 L≥0.25Hs ) 间距按平行布置L≥24M 间距控制 同时满足: 正向投影平均距4.8.3 L≥0.3Hs 离,最小处间距L≥24M 要求控制 同时满足: L≥0.3Hs L≥18M(平行布置) (1) L≥0.25Hs L≥13M(东西向平行布置) L≥0.25Hs L≥13M(非平行布置) 同时满足: 4.12 (2) L≥13M(平行布置) L≥13M(非平行布置) 同时满足: L≥0.6Hs L≥12M(平行布置) (3) L≥0.6Hs L≥12M(东西向平行布置) L≥12M(非平行布置) L≥6M(低层非住宅与低层非住宅间距) L≥9M(低层非住宅与多层非住(4) 宅间距) L≥13M(低层非住宅与高层非住宅间距) L≥6M(低、多层建筑间山墙端距) L≥7M(低、多层建筑一侧山墙设(1) 阳台) L≥8M(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 L≥13M(高层与低、多层建筑间4.14 山墙端距) L≥13M(高层与高层建筑山墙端距) (2) L≥14M(高层与高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 L≥15M(高层与高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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