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简答题
安全管理人员题库说明:
1、本题库的题型分填空题(143题)、选择题(177题)、判断题(244题)和简答题(95题)四个题型,总共659题。
2、每个题型内容分为七个部分:
⑴法律法规部分(含《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⑵《煤矿安全规程》部分(含《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
⑶《煤矿防治水细则》部分
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部分
⑸《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部分、
⑹两个标准部分(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技术规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
⑺三个文件部分(含《河南省安全风险管理与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法律法规部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答:《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根据安全生产法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罚额度是什么?
答:⑴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⑷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哪些行业领域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答: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6、什么是安全生产“三同时”?
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煤矿承托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4)近三年来无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失信行为;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
的失信行为;
(5)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9、请写出煤矿十大特种作业名称。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二、《煤矿安全规程部分》
1、《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矿井必须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哪些人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断电撤人?
答:⑴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⑵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断电撤人。
3、《煤矿安全规程》对企业应急救援和安全避险的要求有哪些?
答:⑴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⑵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⑶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4、什么情况属于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
答: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是指改变全矿井通风方式、增减风井、改变主要通风机类型等情况。
5、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求有哪些?
答:⑴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⑵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⑶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6、煤矿企业应履行对从业人员的告知义务包括哪些方面?
答: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7、在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
答: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8、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答: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9、井工煤矿停工停产期间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0、矿井必须从哪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答: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1、瓦斯超限哪些人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断电撤人?
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
停止作业,断电撤人。
12、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应怎样处置?
答: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3.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2)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3)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4)经侦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14.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2)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3)根据情况综合采区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15.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2)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3)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16.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1)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2)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3)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4)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1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发生瓦斯积聚时可采取那些方法处理?
答: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积聚的瓦斯的方法有下面几种:
(1)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挂帆布风障,迫使一局部风流流经工作面上隅角,将积聚的瓦斯冲淡排出。
(2)在工作面上隅角至回风道一段距离内设置移动式引射器,抽派上隅角积存的瓦斯。
(3)加大工作面风风量或应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加大工作面上隅角风量,冲淡上隅角积存的瓦斯
18、为什么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
答: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存在伤害人员、腐蚀设备、污染环境,甚至产生高温,引发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危险。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范事故,煤矿在使用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性、环保性评估。
三、《煤矿防治水细则》部分
1、《煤矿防治水细则》中要求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什么原则,综合防治措施是什么?
答:原则是: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根据不同的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2、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的要求是什么?
答: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3、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是什么?
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4、《煤矿防治水细则》中理念的五个转变内容是?
答:五个转变: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由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转变、由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转变、由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转变、由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转变;。
5、《煤矿防治水细则》中理念的“七位一体”内容是?
答:七位一体: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
6、老空水防治的“分区管理”内容是什么?
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
7、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矿井突水淹井调查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是?
答:⑴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⑵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⑶预计排水过程中的涌水量。
⑷分析突水原因所需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8、采掘工作面遇哪些情况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答:⑴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⑵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⑶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⑸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⑺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⑻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9、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建立哪些防治水制度?
答: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部分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区域防突措施;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④区域验证。
2、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工作面防突措施;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④安全防护措施。
3、突出矿井各级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答:突出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
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4、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后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恢复生产?
答: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5、突出煤层的认定有哪些要求?
答:(1)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2)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当非突出煤层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答:(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7、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哪些?
答: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8、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对起爆地点的要求有哪些?
答: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难硐室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在措施中明确,由煤矿总工程师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
9、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
答: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
10、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检验孔的布置要求有哪些?
答:在实施钻孔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11、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哪两部分内容?
答:(1)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规章、标准等规定,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顶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2)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12、哪些区域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答:(1)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
(2)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
13、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14、突出矿井对逃生演习的要求有哪些?
答: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五、《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部分
1、冲击地压发生的地点及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1)冲击地压的发生与地质构造有密切关系,往往发生在褶皱、 断层及煤层变异性突出的部位,主要受构造应力的控制。
(2)发生冲击地压的煤层顶板往往具有坚硬的岩层,该岩层聚集高强度的变形能,是冲击地压发生的主要驱动能量。
(3) 发生在超前巷道的冲击地压,以巷道两帮煤体抛出为主要特征,将巷道堵塞,甚至完全充实巷道空间。
(4)发生在工作面的冲击地压,一般表现为大面积冲击现象,冲击形成的煤体运动和冲击波将支护体推倒。
(5)在留有底煤的回采工作面,冲击地压发生时,以底鼓和煤岩压入回采工作面空间为主要显现特征。
2、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各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1)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2)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3、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新采区的防冲设计应当增加哪些内容?
答:(1)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2)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4、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后,必须采取哪些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答: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5、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有哪些要求?
答: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
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6、冲击地压矿井在防冲措施上有哪些要求?
答: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7、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个体防护措施上有哪些要求?
答: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8、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防底鼓措施有哪些要求?
答: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9、什么是煤矿冲击地压?
答:煤矿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10、哪些情况下,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答:(1)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2)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4)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11、什么是冲击地压矿井?
答: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12、冲击地压矿井对防冲培训的要求有哪些?
答: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六、两个标准部分
1、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哪些情况者,应当报废?
答: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⑴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
⑵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⑶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等)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地质单元的含义是什么?
答: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有基本相同的煤质和相近似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域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域内顺利流动。
5、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出现哪些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答:(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6、非突出矿井具备哪些情形之一可判定为高瓦斯矿井?
答:(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7、《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煤矿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内容?
答:(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都包含哪些情形?
答:(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都包含哪些情
形?
答:(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10、哪些人员下井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答:⑴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⑵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⑶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11、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不得设置在断电范围内,指的是哪些地方?
答:(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2)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3)掘进工作面内;
(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12、什么是故障闭锁功能?
答:故障闭锁功能是指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七、三个文件部分
1、矿井每月组织8个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②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③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④掘进工作面贯通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⑤过构造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⑥启封火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⑦瓦斯排放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⑧石门揭煤工作面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2、矿井每月开展8个现状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答:①采煤工作面安全风险评估;
②煤巷掘进工作面安全风险评估;
③岩巷掘进工作面安全风险评估;
④一通三防安全风险评估;
⑤瓦斯防治系统安全风险评估;
⑥机电运输系统安全风险评估;
⑦防治水系统安全风险评估;
⑧矿井基础管理安全风险评估。
3、煤矿“一优三减”及“四化”建设的内容是什么?
答:深入开展煤矿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及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4、《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中的事故隐患是指?
答: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5、出现哪些情况之一时,各级单位、各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答: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发布或者变更、修改;
②有可能影响安全的作业条件、设备 设施、工艺技术及工艺参数改变;
③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④夏季汛期、冬季冷冻以及极端或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前;
⑤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6.什么是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答: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7、如何优化生产组织管理?
答:坚持正规循环作业,推行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优化调整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输、安装回撤等作业时间,避免在同一工作地点安排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8、如何合理确定井下劳动定员?
答:煤矿企业应对矿井近期、中期、远期的劳动组织及劳动定员进行合理规划,修订一次本企业的劳动定员标准,确定不同作业地点的劳动定员;建设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本企业的劳动定员标准重新修订。
9、《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中的事故隐患的定义是什么?
答: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哪些风险管控责
任?
答:(1)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2)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3)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4)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5)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哪些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答:(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治理责任;
(2)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
(3)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
(5)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6)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