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玥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8期
在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并且法律制度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我国的法院中的司法警察所能够涉及到的领域与环境范围越来越复杂。[1] 司法警察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警察,司法警察复杂的工作环境不仅体现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还在检察院的审核和办案中同样得到体现。面对复杂的工作环境,司法警察建设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有必要就其建设内容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总结。
一、司法警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工作认识不足
司法警察建设工作需要在明确的方向,清晰的定位前提下,有条不紊的推进,也就是说对司法警察的建设工要有正确的认识,对其职能和作用有着准确的定位。我们可以看到,比起公安系统的交警、巡警、刑警和派出所警察队伍的建设,司法警察建设的速度还是缓慢的,其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因就是司法体系各级领导对于建设工作认识不够充分,司法警察主要是指在检察院和法院执行各类任务的警务人员,但是仍然存在着执行司法行政权力却不属于司法警察的警务人员,如狱警等。狱警并不属于司法警察,他们是执行法律的刑罚机关,他们执行的是司法行政权力,从性质上来看,狱警是独立在司法系统之外的人民警察,是警察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检察院和法院执行出警任务的警务人员,有时会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如法院警察与检察院的警察会因为执行相同的任务而发生交互现象,交互现象对办案的流程的先后顺序造成一定的影响,即谁先谁后,谁主要谁次要的问题,如果能对检察院的警察与法院的警察有着较为充分的认识,就可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2. 建设管理不到位
司法警察具有执法权,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充满敬意,另一方面一些群众想方设法的进取司法警察队伍的行列中,试图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面对社会的复杂环境,一些司法部门考虑到自身警务人员“不够用”、“易担责”的负面效应,就以辅警的名义向社会征集司法警察,这些辅警平时只做行政性的简单事物,在涉及到一些较为敏感、容易激发矛盾的活动时,就会出警,处理问题。当辅警的数量处于合理位置时,会有助于司法警察开展各项执法任务,但是一旦出现超出预期,甚至冗杂的现象就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大量兼职警察挤占警力,无法按规定进行编队管理,致使司法警察不能全面履行职责。[2] 辅警数量严重超出司法机关的实际需要人数的背后,正是反映出司法警察建设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对待,让管理与实际需求接轨,提高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质量。
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策略
1. 加强集中编队管理
司法警察主要分部在法院、检察院,对于司法警察的管理通常也是以法院和检察院的直接领导为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机构领导,可是同样属于司法性质的管理和执行者,为此有必要统一编制,集中编队管理。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政策,用制度来实现有效的整合,对于司法队伍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警员要主动的谈话劝退,对于无法达到司法警察标准的同志,要通过严肃谈话的形式,让他们加深对于自己职业的认知,见贤思齐,严格的要求自己。集中编队管理的目的就是彻底的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效率,让司法警察达到“呼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标准。
2. 坚持业务学习与技能学习并重,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养
要改变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和警务技能参差不齐的局面。就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去促进和提高。[3] 对于司法警察而言,业务学习与技能主要来自于法律相关知识学习,执法办案程序和“擒拿格斗”等专业化技能。法律相关知识学习是司法警察执法的理论基础,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常识才可以让办案过程有法可依。法院和检察院要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法律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可以采取知识讲座、观看录像、业务竞赛、交流讨论等形式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中国形成常态化的培训模式,要让培训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在完成阶段性的培训内容之后,司法领导部门要组织考核,对于其中不合格的司法警察要提出通报批评。除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的“擒拿格斗”等基本技能也要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升,司法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于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训练工作,把训练的重点放在“擒拿格斗”、枪支器械使用、车辆驾驶、应急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训练效果,可以把司法警察的训练内容与公安民警、武警等各警种训练联系起来,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协调作战的训练模式,让司法警察在与民警、武警等协调合作训练的过程中学习到更多的经验,促使主动锻炼,全面提高自身的基本技能。
3. 把“从严治警”与“从优治警”相结合,增强司法警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司法警察自身具备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是办案执法的驱动力,只有确保驱动力源源不断的输送动力,才可以让司法警察的执法效率全面提高。为此司法机关要把“从严治警”与“从优治警”联系起来,激发司法警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司法警察是代表国家法律机关行使各项执法权力,其自身的形象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为此司法警察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杜绝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秉持公正廉洁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客观办案。司法警察属于高危职业,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意外,为此司法机关要“从优待警”,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于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要给予物质性的奖励,对于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办案中具备领导才能的司法警察不仅要给予奖励,还要进行荣誉表彰的同时,给予一定的上升渠道,全面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结语
司法警察建设仅仅的依靠司法系统内部调整还是不够的,需要得到国家层面和社会范围的支持,集合各方力量,形成有效合力,才可以确保司法警察建设进一步发展。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