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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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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 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 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二) 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 (三) 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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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

(一) 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 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 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四)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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