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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分析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分析

摘 要:股利政策作为企业的核心财务问题之一,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并影响着公司市场价值的实现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但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的盲目性较大,存在较多有待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现状,阐述了其股利政策的选择成因,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和思考。

标签:上市公司 股利政策 成因 建议

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以公司发展为目标,以稳定股价为核心,将公司净利润在提取各种公积金后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进行的分配,即公司的利润在投资和回报投资者之间进行权衡。股利政策作为公司三大财务决策之一,既决定公司股东所能获得的收益,又决定公司的筹资成本并影响公司的价值。企业采取适当的股利分配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代理成本,限制经理层的过度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投资发展需求,保证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现状

第一,股利支付率低,不分配现象普遍。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利支付率约为30%,而且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平均分红占公司净利润不到50%。近年来不分配股利现象虽有所改观,但仍然比较严重。

第二,股利支付形式多样化,但以现金股利分配为主。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采取派现和送股两种形式。但是上市公司在实际制定股利分配方案过程中,创造性地推出了多种形式的分配方案,除了现金股利外,主要还有送红股、转增股本以及将派现、送股与转增相结合等形式。而且只送股或只转增的公司数较少,大多数公司在送股或转增的同时伴有派现行为。总

体来看,1998-2007年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主要以现金股利为主,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逐步增加并保持相对稳定,目前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远远超过分配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的公司。

第三,非良性现金分红公司增多。近年来,“恶性分红”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预案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根据代理成本理论,发放现金股利有助于缓解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冲突的代理成本问题。股权越集中,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代理成本越小,发放现金股利的要求就越低;反之亦然。然而,我国大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越大时现金股利的发放反而越多,这显然与代理成本理论相悖。

第四,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变动较大。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短期性现象严重,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没有长远的打算,股东很难根据现行的股利政策预知未来股利如何变化。

第五,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特殊的体制决定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有些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中对国有股和其他股区别对待。通常对国有股份派现金股利,对其他非国有股送股或配股;或不同投资主体的股利形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甚至提供多种方案供股东自主选择。此外,有的公司还实行先配股后分红的分配方案,严重损害了放弃配股权利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还存在着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公司不重视股民的现金回报,滥用股利信号传递作用等一系列问题,违背了市场规律,扭曲了股利政策和股价的关系,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错位,对股东、公司自身及证券市场都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选择成因分析

第一,内部因素。首先,主要指代理人的不道德行为。按照代理理论,所有者(股东)必须要承受经营者利己行为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情形非常复杂。一方面,我国的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较西方市场经济体系下的情形又有很大的不同。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而言,是完全符合经济利益原则的。但是,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的非人格化,以及其他股东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无力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实际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监督与被监督的“缺位”和非市场化局面,为代理人败德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加之人们的行为仍然受到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因此,代理人的“败德行为”不仅存在,而且有多种表现形式,在股利政策的决策上亦是如此。其次,股权结构特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复杂,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权构成的多样化产生了对利润分配需求的多样化,从而股利分配形式也多种多样。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往往导致上市公司采取以大股东利益为主导,忽视中小股东利益的股利政策。由于流通股的高投资成本以及上市公司普遍的低股利支付率,使得流通股的平均股利收益率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所以,流通股股东总体上轻视股利,对于上市公司采取的股利政策并不真正关心,流通股股东真正关心的是股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和自己拥有的股份数,以资本利得为自己主要的获利方式。

第二,外部因素。首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具体表现在制度不完善,政府过度干预,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投资者素质落后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在这种不成熟市场环境中,即使从不分红,不给股东回报,上市公司股价也不会因此下跌,这实质上剥夺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权利。而且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往往可以与股市的“庄家”联手,以股利分配政策为工具,在股本扩张中使某个利益集团受益。另外,我国目前融资渠道较少,融资方式单一,而从股票市场筹资的成本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所以我国的公司积极争取上市,上市之后又争取再融资,出现了“既派又配”等不正常现象。其次,证券市场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执行上缺乏力度,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上市公司经营者勿需顾虑因其未“善待”公司股东而令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收

购方,使其失去公司经营管理权。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与思考

第一,实施股权分置,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我们应该尽快改变不合理股权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加快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可以避免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有利于公司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因所有者缺位或内部人控制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应尽快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只有将非流通问题解决了,股利政策方面的根本症结才能解决。

第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一方面,应强化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作用,引入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使之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此外,还应完善公司外部监督体系,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债权人治理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政府监管。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关系到股票市场能否正常运行。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强制性要求企业披露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也对应披露的内容作了列举说明,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信息披露机制仍然很不健全,股东、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仍很严重,上市公司不披露、披露不完全、虚假披露等行为屡有发生,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迫在眉睫。此外,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严加惩处,建立奖惩机制。

第四,加快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缺陷十分突出,改变这种现状的方法是着手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进而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盲目推出的不分配、转送配等股利分配现状。其实,上市公司不一定非通过配股这样一种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才能筹措到资金,相反,利用负债筹资还可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提高权益资本利润率,促进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政府应通过颁布法规、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等途径给企业创造更多的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租赁融资、公司债券融资、补偿贸易融资等方式。

第五,提高投资者素质,培育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相关机构应加强对投资者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不断转变投资理念,重视股利政策,培养投资队伍的正确心态和良好的投资技巧,让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发展前景,从而积极介入企业经营管理,使得庄家不再能从容操纵股票价格来“恶炒”,进而上市公司也会趋向采用能使股东得到真正回报的股利政策。此外,由于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专业管理的优势,发展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开放型投资基金,减少中小散户投资者比例,是提高投资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培育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用他们理性的投资行为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对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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