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预防措施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站在全厂停电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水平,在全厂停电事故发生后,进行有序的处理和恢复生产,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保证公司财产少受损失,最大限度的保证或早日恢复生产,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我站厂用电为单母线分段,母联开关连接,两台厂用变压器,互为备自投,一台接本机10KV母线,另一台接市电10KV线路,还有一台柴油发电机接在Ⅱ段母线上。两台厂变均无电时,紧急投运柴油发电机。为了确保全厂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全厂停电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能源部安保安〔1992〕40号《防止全厂停电措施》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随时掌握水情、雷电、风级等气象资料,改变与气象相适应的电站运行方式,确保厂用电。
第三条 厂用母线的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坚持定期试验,确保需要时能自动投入。
第四条 直流系统各级的保险、开关容量应有统一的整定方案,合理配置,保证在事故情况下保险、开关不越级熔断和跳闸而中断,保护操作电源等重要电源不会中断。
第五条 加强110KV、10KV、事故照明及400V系统的开关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严防开关拒动、误动扩大事故。
第六条 对400V重要动力电缆及220V控制电缆,复查其是否采用阻燃电缆,对采用非阻燃型电缆的,检查其是否采用分层阻燃措施。对电缆沟道的火灾报警装置加强检查、维护、监视,以防电缆过热着火时引发全厂停电事故。
第七条 加强电气运行、检修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在事故情况下能迅速、准确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缩短恢复电源供电的时间。
第八条 制定厂用系统运行方式管理制度,统一规定厂用电系统和热力系统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运行方式,明确职责,由值长负责贯彻执行。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特殊的运行方式时,需经生产厂长批准。
第九条 按规程要求定期对柴油机进行启动试验,确认运转正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柴油发电机启动后正常运行。
第十条 400V系统改为非正常运行方式,应考虑继电保护方式可靠,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在有关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对UPS(不停电电源装置)加强维护,及时消除其缺陷,以备在事故情况下UPS电源能够正常供电。保障监控系统的供电。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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