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知识简介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政府获取人口资料、掌握国情国力的一种最基本的调查方法,又称“国情普查”。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国情调查,是其他普查工作的基础。
我国现代意义的人口普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建国后,我国先后于1953、1964、1982、1990和2000年进行了五次人口普查。2010年即将进行第六次人口普查。
第一次人口普查(1953年)。1953年我国着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这时一穷二白,百废待举,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迫切需要翔实的人口资料,决定在1953年举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24时。普查结果:全国总人口为6.02亿人。
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为编制“三五”计划和长远规划,摸清人口底数,特别对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人口变化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4年2月21日颁发《关于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普查标准时间:1964年6月30日24时。普查结果:全国人口为7.20亿人(不包括台湾省人口、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
第三次次人口普查(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2年2月19日发布了《第三
次人口普查办法》,规定1982年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普查结果:1982年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亿人。
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普查标准时间: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1.34亿人。
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国务院于1998年6月17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五次人口普查办法》。普查标准时间: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2.66亿人。
我国人口普查逐渐形成制度化。我国的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即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这是1987年制定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从此,人口普查就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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