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一般企业必须准备的资料: 请您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按以下流程办理税务登记: 请您准备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业主(指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对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业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提供:“护照”或“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四选一):(复印件一式两份) ①用企业自有房产作为生产、经营地址且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纳税人,请提供产权 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用企业自有房产作为生产、经营地址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纳税人,请提供购房发 票及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向个人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地址的纳税人,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该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及买卖契约复印件或房产局备案证明或公有住房租 赁证。④向其他单位租赁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地址的纳税人,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 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可以只提供生产经营地址相应证明。 (接下页)
2、特殊企业需要增补的资料: (1)为某一已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2、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如其所属法人住所在本市,则必须出示其所属法人机构同意其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证明原件,提供其复印件一式两 份;同时还需提供法人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备案的证明。 (3)如果为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果从事汽油、柴油生产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 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在空白处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名确认。 不能上互联网的纳税人 可以上互联网的纳税人
请您到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局办税服 “纳税辅导中心”领取《税务登记务厅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加 盖单位公章)。 请您登录网站:“网上南京国税”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请携带单位公章到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中心”申请办理,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当场办结。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于领取之日起30日内到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属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企业性质”栏目中,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临时经营以外的,您可以根据本办税指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友情提示
1、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请您及时持指引中列明的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按时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您可以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供票资格认定(申请票种、票量)等事项;
3、税务登记办理后,税收管理员近期将会对您的税务登记信息、或者您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票供票资格认定、申报方式等涉税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请您按照“纳税辅导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的注意事项做好相关准备,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4、请您妥善保管您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果不慎遗失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您需提供:《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办税服务厅“纳税辅导中心”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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