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村专干、自管小组长人口计生知识
应知应会资料
一、乡镇干部应知应会
(一)法律法规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条。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五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5、《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共七章六十二条,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具体分为 总则、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 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
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 10分;(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第二十九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第三十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12月17日)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六、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八、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九、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7、《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一、不非法关押群众;二、不打骂侮辱群众;三、不损坏群众财产;四、不违规收取罚款;五、不强迫群众受术;六、不违背服务承诺;七、不刁难群众办事;
八、不借机以权谋私。
8、《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核、评估工作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二、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三、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四、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五、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六、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七、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八不准”》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八、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孕环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孕环检。
10、《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8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二)优惠优待政策
1、我区实施的主要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我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成才基金。对农村“两户”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区文、理科前20名,分别给予3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其中前3名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第4—20名各奖励3000元);对高考成绩进入全省文理科前100名,且被重点大学录取的“两户”家庭子女奖励10000元,对被北大、清华大学录取的“两户”家庭子女奖励20000元。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特困“两户”子女完成学业,每户资助1000-2000元。(2)子女高考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考试时加20分;初中升中专录取时加30分;全市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最终成绩加5分。(3)当年新增二女户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给予3000元奖励,并办理600元的养老储蓄或养老保险。(4)整村扶贫项目中实施 “少生快富”工程,优先安排 “两户”。(5)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中,优先安排并按特困户标准给予补助,同时优先入住。(6)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办理不低于600元养老储蓄,为二女节育户办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保险。(7)开展新农保后代缴参保费30元。(8)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奖励费。只生育一个女孩,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由各级政府全额代缴“两户”的参合金并提高10%报销比例。(10)将符合条件的“两户”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在计算农村“两户”家庭年平均收入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并依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规定,对计划生育户按二类户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11)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优先并扩大“两户”的纳入范围,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12)优先安排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和自来水入户项目,减免50%以上自筹费用,其它计划生育家庭减免30%以上。(13)沼气国债项目中优先纳入“两户”,自筹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减免。(14)在“母亲水窖”项目中给予优先保障和安排。(15)在农村低保制
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中,优先纳入“两户”,并提高30%标准或多算1人。(16)对所有参加环、孕情服务的育龄妇女,每次每人发放2元的误工补贴。
2、奖励扶助:一、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3)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二、符合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由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存折直接从代理发放机构领取,直至亡故为止。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条件、标准:一、哪些家庭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二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有特殊疾病的。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3)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有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救助》的条件、扶助标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办事程序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对象、条件、领取程序:一、申领对象、条件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领取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对象,需夫妻双方申请,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申请再生育子女条件及审批程序:一、申请再生育条件:《省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
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省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省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夫妻双方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书审批表、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2、申请夫妻双方及其存活子女的户籍及身份证明。3、近期夫妇合影一张。 除此之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提交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书面证明;(2)第一个子女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结果批复的复印件;(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的复印件和收养理由的证明、相关医院出具的已妊娠的医学证明;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提交结婚证和原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乡镇(街道、主管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男方非本市户籍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5)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因公伤残证明;(6)只生育一个女孩,提交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女户的证明;(7)一方系少数民族的,提交一方系少数民族的户籍证明;(8)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提交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公证合同书。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再生育的审批程序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由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城镇职工和第一胎是病残儿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3、病残儿夫妻再生育审批程序(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薄、有关病史资料及近期母子(女)合影4张;(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3)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4)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报市人口委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5)市人口委根据情况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6) 鉴定结束后,市人口委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通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转告申请鉴定者。(7)确定为病残儿的名单要在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月,如无异议者,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8)按甘《条例》规定病残儿鉴定费用(含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鉴定的个人负担。
4、审批时限 市人口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审核批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生殖健康
1、“生殖健康服务进家庭”目标任务:
目标:(1)普及生殖健康知识。群众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男性生殖健康普及率达到50%以上。当年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2)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新婚、计划怀孕和已孕夫妇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服务率达到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当年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率40%以上,待孕和已孕妇女叶酸投服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率达到80%以上。(3)健全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站要完善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城市社区要普遍设立生殖健康服务室、免费药具发放点,配备必要的生殖健康咨询、保健员(师),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在大(中)专院校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青苹果之家”,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任务:(1)生殖健康教育。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开设“生殖健康”宣传栏(节)目。城市社区和农村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生殖健康”宣传栏(橱窗、黑板报)。乡(镇)人口学校和社区生殖健康服务室分别每月、每周举办一次生殖健康知识培训班讲座。重大节日期间广泛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印制和免费发放通俗易懂、实用的生殖健康宣传品。积极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与大专院校、中专联合开展青春期生理卫生、生殖健康教育活动。努力将生殖健康知识送进千家万户。(2)生殖健康咨询。对青春期、婚前期群众,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进行婚前培训和婚育指导。对孕前期和孕早期妇女,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咨询服务,指导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药物。对已生育
孩子的育龄群众,指导选择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和常见妇科疾病防治,对中老年人群围绕家庭保健开展营养卫生、环境卫生和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咨询指导。(3)生殖健康检查。重点对20岁以上、49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六项内容的检查服务:即盆腔、子宫及附件的影像学检查,一般体格检查,乳腺检查,妇科常规检查,阴道分泌物检验,宫颈刮片检查。对筛查出属于一般的炎症或早期感染的给予治疗,对不能确诊或需手术治疗、长期服药治疗的协助转诊治疗。对需要更换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的,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及时更换或取出过期宫内节育器。对检查、治疗情况录入育龄妇女阳光计生服务卡,并在全员人口信息中建立健康档案。(4)优生促进。按照省人口委关于《甘肃省优生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甘人口委发[2009]94号)要求,积极落实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重点对计划怀孕夫妇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优生检查和指导服务,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各乡镇与卫生部门密切协作,做好补服叶酸工作,确保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2、行动的主要内容:(1)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咨询指导,针对特殊情况实施上门个性化服务,对婴幼儿生理发育、饮食、心理发展等特点进行科学育儿指导。(2)青春期子女家庭。一是树立健康人格。开展青春期知识进家庭、进校园活动,通过建立墙报或专栏、开辟校园或家庭图书角、组织观看青春期教育片、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青春期课堂、举办青春期健康知识图片展及健康知识讲座,突出健康人格塑造、心理疏导、性健康和国情国策等内容,积极开展健康人格教育。二是树立健康的性意识。发挥人口计生宣传服务网络、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专家和心理医生、青少年志愿者的作用,在大专院校结合大学生的需求,定期开展青春健康知识讲座、制作发放适合大学生的青春健康宣传品、宣传倡导婚育文明、生殖健康理念。帮助学生认识和适应青春期身心的变化,树立健康的性意识。(3)新婚家庭。一是积极开展新婚文化、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维权意识和文明健康意识进家庭活动,宣传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努力提高新婚群众婚育文明意识。二是利用人口学校,依托计生或卫生服务机构,举办新婚夫妇健康讲座大课堂等。三是送优生优育知识进家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家庭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倡导孕前优生筛
查,利用区乡两级优生筛查室,大力推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四是送预防出生缺陷药品进家庭。免费为计划怀孕家庭提供预防出生缺陷药品(叶酸片)及其他“营养素”,实施知情选择。五是送优生优育咨询进家庭。为有遗传病史家庭和第一个子女患有残疾符合照顾再生育的特殊人群提供优生遗传咨询服务,特别加强高危人群的优生咨询指导服务。(4)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家庭。一是送“知识讲座”进家庭。通过进村入户,对老弱病残特殊家庭进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宣传。二是送“个性化服务”进家庭。有针对性开展便携超声检查(查环、查孕、查病)、咨询(男性)、随访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三是送“避孕药具”进家庭。免费为需要避孕药具的家庭,提供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供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四是送“生殖健康处方”进家庭。针对特殊弱势家庭,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等方面常见、多发的疾病,经专家和技术人员诊断后,提供健康处方。(5)围绝经期妇女(或男性更年期)的家庭。一是深入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技术人员要及时准确填写记录。二是深入家庭开展家庭讲座。向育龄夫妇讲授围绝经期(男性更年期)生理知识和相关生殖健康知识,提高他们自我保健能力。三是深入家庭开展咨询服务。实施心理卫生咨询,帮助解决心理矛盾,消除恐惧和忧虑,建立乐观和积极态度,指导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建立健康饮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文娱活动及脑力、体力劳动,规律地生活,持积极态度对待性生活。四是深入家庭开展技术指导。对绝经后半年至一年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时调整或终止避孕措施。(6)老年人家庭。一是对老年人开展心理和保健知识咨询,为老年人提供常规保健指导和咨询服务;特别关注男性更年期的保健服务问题。二是做好老年人随访服务工作的同时关爱老年人用品、老年人的保健、老年人的健康等情况,与计生协会配合及时掌握困难老人、特别是计生“空巢老人”的身体情况、生活情况,帮助老人解决实际问题,使老年人真正感受到“夕阳关爱”。
3、生殖保健服务范围包括:生育、节育、不育、生殖系统感染及肿瘤防治、性传播疾病(STDS)包括艾滋病(ADIS)的预防、监测及治疗、性健康的咨询和教育。
4、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⑴依法生育的权利;⑵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⑶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⑷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⑸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⑹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⑻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5、避孕方法 已有一孩的夫妇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有放环、皮埋、长效避孕药或避孕针、避孕套等;已有二孩或二孩以上的夫妇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有放环、皮埋、男扎、女扎。
6、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指: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质服务,合理地利用和配置社会资源,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7、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主要内涵是:针对群众在生育、节育、不育方面的需求为中心,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提供群众满意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提供、随访服务等综合服务。
8、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包括婚姻、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
9、优质服务“三大工程”是: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疗、保健机构组成。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工作方针 应坚持“面向基层、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是健康和亚健康人群。
13、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的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14、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禁忌症主要有:(1)已妊娠或疑妊娠;(2)患严重的全身急、慢性疾病(如心力衰竭、出血性疾病等);(3)生殖器官炎症,如外阴炎、明显的阴道炎、宫颈炎、盆腔炎、子宫内膜炎等;(4)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或有高危因素;(5)生殖器肿瘤,如卵巢癌、子宫肌瘤、宫颈癌、子宫癌等;(6)月经异常,严重痛经、月经过多或不规则阴道出血等;(7)子宫与宫腔异常、生殖器畸形、子宫颈口过松、重度官颈陈旧性撕裂、子宫脱垂;(8)宫颈严重狭窄或僵硬不能扩张;(9)严重贫血;(10)对铜过敏者,不能放置带铜节育器;(11)有宫外孕史者慎用。
15、国家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六好”目标是: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
16、采取的节育措施后需要注意 放环:休息三天,一周内不从事过重体力劳动或过分激烈的运动,两周内禁止同房和盆浴,保持清洁,预防感染,定期检查,三个月内,应
特别注意节育器有没有掉出,尤其在月经期或大小便时候。结扎:术后应卧床休息,一周内应避免重体力劳动或过分激烈的运动。保持卫生,勤换内衣,1月内避免同房,男扎后,术后也要避孕三个月。
17、男性生殖健康知识:男性生育、不育、工育、性功能障碍、前列腺疾病、性传播疾病畸形等。
18、艾滋病预防知识
(五) 村民自治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组织下,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五有三落实一实现”要做到“五有三落实一实现”,在此基础上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五有是:有一个以党支部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工作班子;有一个开展经常工作的活动室;有一支以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组计划生育宣传员、育龄妇女自管小组组长为骨干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一套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与服务制度;有一条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扶贫和小康工程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工作路子;三落实是: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一实现是:依靠村级自身力量开展工作,按生育政策规定落实生育指标,及时、有效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努力实现无政策外生育。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标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村级党支部和村委
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教育引导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范围内,村级自治组织有独立自主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力,该权力来自全体村民或由村民选出的代表或机构;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强透明度。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监督,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制定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村规民约,形成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规范,增强村一级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等。根据上述内容,我省提出了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达到的八条标准:①、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②、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依靠村、乡的力量完成村级计生各项工作任务;③、经全体村民民主讨论通过的能发挥作用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建立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④、连续三年无计外生育、无出生漏报,圆满完成计生各项责任指标,年内无早婚私婚、无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⑤、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95%;村、组计生干部、自管小组长对已婚妇女的月访率达100%;⑥、村级对计生工作有一定投入,能保证本村计生工作顺利开展。村计生干部享受村支书、村主任同等报酬;⑦、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到初婚、生育保健服务证、怀孕、出生、环孕情服务、村组干部生育节育、计生干部和自管小组长报酬“八公开”;⑧、村计生协会会员人数占总人口的10%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操作程序:①、广泛发动群众,让群众明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出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计生协会会长和各小组宣传员,推举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也可以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一并选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长。②、由村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班子,参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参考样本)》,结合本村(居)实际,起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③、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和协会联户组(居住在一个自然村的协会会员户群体)为单位,反复讨论,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初稿。④、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并印发到各家各户。⑤、将《自治公约》上报乡镇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⑥、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制定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协议书》要包括村委会与村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体现对等性,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过去的各种不规范的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停止使用)。⑦、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与每一户已婚育龄夫妇和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⑧、日常管理。每月由协会联户组审理村委会与村民对《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如发生违约行为,由村民议事会进行议决,提出违约处理意见书,交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委会发生违约行为,要由村民议事会提出建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予以解决。此间,乡镇要加强指导与监督。
2、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满足群众的权利⑴选举权;⑵知情权;⑶民主决策权;⑷民主监督权;⑸享受生殖保健的权利。
(六)计划生育知情选择
1、知情选择村应具备的条件:①、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村,首先是计划生育自治村,连续三年无政策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违法婚姻;②、村领导班子坚强,对计划生育工作重视,人口意识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工作人员报酬落实;③、计生队伍健全。村计生主任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业务熟练、事业心强、工作质量高。村配有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人员(可由获得乡村医生以上职称的人员兼任);④、协会工作活跃,积极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⑤、坚持依法管理,全面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各种协议签订率和履行率均达100%;⑥、所在乡镇有较好的宣传服务工作基础,婚育学校和计生服务设施建设达到要求标准;宣传教育到户到人;管理制度完善、科学、实用;在各项工作中积极为群众优质服务,有计划地对育龄夫妇开展生育、节育、不育方面的面对面咨
询指导服务;月入户访视率达100%,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在95%以上;⑦、经济条件好、基础稳固。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机制健全、得力;育龄妇女对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认识深刻,态度积极,了解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自我保健知识,学会五种以上避孕方法,并掌握了适应症、禁忌症和副作用的处理,应知应会率达90%以上;⑧、流动人口管理规范,建档率100%,办证率、验证率95%以上,流出育龄妇女环孕检证明回寄率100%,档案、卡册管理规范,使用准确。
2、知情选择的程序:为了积极稳妥地在全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开展知情选择的乡,须经县人口局审核,报省计生委批准。省计生委批准知情选择的乡,不一定全乡所有的村都实行知情选择,在此乡中开展知情选择的村,要由县人口局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批复、签订协议等有关手续:①、开展知情选择的村,必须具备知情选择村的条件,由村委会写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口局审批。②、县批准后,乡镇与村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村级首先要召开育龄人群和符合知情选择条件的育龄夫妇会议,讲清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意义、方法、步骤及管理和服务要求。③、对已生育一、二孩夫妇,进行避孕节育知情教育,在其取得知情选择资格后,由个人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村计生专干指导下,本人自愿选择一种适应自己生理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由本人填写知情选择申请书,并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合同)。
3、知情选择的宣传咨询:知情选择的关键在于广大育龄群众真正“知情”只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咨询,使越来越多的育龄群众掌握避孕节育方法和相关知识,才能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①、要充分利用婚育学校等宣传阵地,定期对育龄群众进行知情选择教育,在举办婚前班和持一、二孩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孕产期对象培训班时,将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内容一同讲解,使她们掌握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避孕原理、方法、适应症、禁忌症和副作用及避孕失败后的补救措施,了解优生优育、孕产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②、乡镇服务站在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避孕节
育知情选择知识的宣传咨询。接受个别咨询服务的对象应占知情选择对象的半数以上,并且逐步提高其所占比例。③、已开展知情选择的乡镇(村),要经常组织需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进行身体检查和培训学习,使其具备知情选择能力后再行选择。④、每对知情选择的夫妇,必须至少有一方接受一次以上面授教育。面授教育的师资必需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担任。每期培训对象一般应是处在同一生育时期的育龄人群。培训内容是本地普遍应用的各种避孕方法,尤其是适合培训对象的五种以上避孕方法,要求用图谱、模型或电视片进行直观教育。每次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应少于2个小时。培训对象有要求的应咨询服务。
4、知情选择的服务内容:①、对实行知情选择的对象,村计生专干每月随访一次“经情”,必要时做妊娠试剂检查。乡镇每季度进行一次B超检查。②、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学习,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交流思想,提高认识,依照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相互监督,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③、在乡镇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指导下,由知情选择对象确定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象可与所在地乡镇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 。该协议书可包含必要的利益导向措施。④、对选择结扎的对象,由村计生专干及时与本人商定结扎时间,术后由服务站做好随访服务。⑤、对选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对象,在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服务站分别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定期随访服务,发现脱落或出血、下腹疼痛等不良反应,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另选其它避孕节育措施。⑥、对选择使用药具的对象,由村计生专干每月一次送药具到户,对在使用药具中出现的副作用应及时处理,对避孕失败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⑦、知情选择对象需要离开本村外出时,应到乡镇服务站进行环、孕情检查,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办理证明,每季度寄回一次环、孕检证明。
(七)工作职责
1、 本乡(村)(组)基本情况:您当计划生育专干是 年 月,全乡 户 人,已婚育龄妇女 人,其中无孩妇女 人,一孩妇女 人,独生子女领证户 人,二孩妇女 人,二女户 人,二女户结扎 人,多孩妇女 人。月访视对象 人,奖励扶助对象 人,其中2010年新增 人。本年度安排生育指标 对,年度内共出生了 个婴儿(男婴 ,女婴 ),计划外出生男 女 。当年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人,其中放环 人,结扎 人。
2、各级人员工作职责: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计生户落实农村低保、合作医疗、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安全饮水、沼气项目、两免一补、升学加分等优惠政策。
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计生办的管理和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计生办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1)计生办主任职责:全面负责管理服务和统计业务工作;准确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育、节育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具体抓好落实;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月例会,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安排部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和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
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对符合政策的再生育对象进行审核、上报。
(2)统计人员工作职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资料和信息管理做到卡活、表实、变动及时,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负责一孩生育登记和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为群众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等证件。
(3)包村专干工作职责: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责任制、专干日志、月例会)和“四项职责”(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生产知识、协调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村级计划生育做到情况明、数字清,每月对所包重点村的工作访视一次;准确掌握服务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督促和引导及时进行环孕情服务和节育补救措施的落实;指导村级对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进行评议,并负责复核、上报。
(4)微机操作员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归口管理和具体操作;应用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P&WIS),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本级信息网络;开展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系统的应用和推广。
(5)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职能是:
①、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②、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道感染防治服务,每年开展妇科病检查人数不低于30%,三年全面普查一次;
③、积极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和二级干预服务;
④、广泛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⑤、做好环孕情服务工作。对重点服务对象(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避孕药具的,放环、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1次环、孕情服务;对一般服务对象(放环、皮埋一年以上的,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开展2次环情服务,间隔6个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环、孕情检查次数;
⑥、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档案。
⑦、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中的《随访工作制度》要求,对实行输卵管绝育、输精管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放置皮下埋植剂者,术后1个月内;人工流产术后1周内;药物流产、引产术后2周内;产后42天,进行专业随访一次。重点对象每两月访视1次,一般对象每年访视一次。
⑧、对计划内怀孕的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妊娠期、围产期指导和服务。
⑨、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药具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不良反映监测、使用药具随访,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各项业务数据。
⑩、指导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有条件的乡(镇),按照药检部门要求,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兼任食品药品监督员。
(八)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职责:
(1)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
(3)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4)负责起草本村《计划生育公约》,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九)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带头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2)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村的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3)参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十)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职责:
(1)负责全村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2)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3)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村级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4)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5)对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九)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职责:
(1)及时准确掌握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时向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汇报。
(2)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对申
请生育、奖励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上报。
(3)对本组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4)入户访视:驻村专干、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应认真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落实入户访视“三要素”(入户访视手册、乡村月例会、入户责任制),完成“四项职责”(为群众提供医疗信息、介绍致富信息和生产知识、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对新婚期、孕期育龄妇女,及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对产后、术后妇女及时上门探望慰问,引导产后妇女三个月内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重点服务对象(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使用避孕药具的,放环、皮埋不足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月访视,发现计划外怀孕,督促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一般服务对象(放环、皮埋一年以上的,结扎不足10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季访视,及时掌握情况,防止特殊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怀孕。对随访服务对象(结扎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年访视。《入户访视手册》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每月对访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乡、村月例会。
二、村专干、自管小组长应知应会
1、农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二孩?⑴只生育一个女孩;⑵少数民族;⑶双方都是独生子女;⑷第一个孩子是病残儿;⑸夫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一孩后又怀孕的;⑹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伤残的);(8)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2、哪些情况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⑴非婚生育;⑵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⑶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间隔期限生育的;⑷未经计生部门审批生育的;⑸违法收养子女的。
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⑴依法生育的权利;⑵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⑶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⑷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⑸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⑹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⑻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4、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我区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主要有:
(1)设立成才基金。对农村“两户”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区文、理科前20名,分别给予3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其中前3名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第4—20名各奖励3000元);对高考成绩进入全省文理科前100名,且被重点大学录取的“两户”家庭子女奖励10000元,对被北大、清华大学录取的“两户”家庭子女奖励20000元。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特困“两户”子女完成学业,每户资助1000-2000元。
(2)子女高考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考试时加20分;初中升中专录取时加30分;全市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最终成绩加5分。
(3)当年新增二女户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给予3000元奖励,并办理600元的养老储蓄或养老保险。
(4)整村扶贫项目中实施 “少生快富”工程,优先安排 “两户”。
(5)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项目中,优先安排并按特困户标准给予补助,同时优先入住。
(6)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办理不低于600元养老储蓄,为二女节育户办理不低于600元的养老保险。
(7)开展新农保后代缴参保费30元。
(8)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奖励费。只生育一个女孩,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由各级政府全额代缴“两户”的参合金并提高10%报销比例。
(10)将符合条件的“两户”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在计算农村“两户”家庭年平均收入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并依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2号令)规定,对计划生育户按二类户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11)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优先并扩大“两户”的纳入范围,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12)优先安排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和自来水入户项目,减免50%以上自筹费用,其它计划生育家庭减免30%以上。
(13)沼气国债项目中优先纳入“两户”,自筹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减免。
(14)在“母亲水窖”项目中给予优先保障和安排。
(15)在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中,优先纳入“两户”,并提高30%标准或多算1人。
5、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⑴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⑵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⑶现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⑷年满60周岁。奖励金为每人每年720元整。
6、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是什么?
需要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什么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操作程序大致有哪些?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组织下,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操作程序:⑴发动群众,召开村民大会,选举村专干、计生协会长、自管小组长;⑵起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自治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⑶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和《章程》;⑷根据《公约》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⑸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协议书》;⑹做好日常管理,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满足群众的哪些权利?
⑴选举权;⑵知情权;⑶民主决策权;⑷民主监督权;⑸享受生殖保健的权利。
9、已有一孩的夫妇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有哪些?已有二孩或二孩以上的夫妇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有哪些?(7分)
⑴一孩夫妇可选择:放环、皮埋、长效避孕药或避孕针、避孕套等;⑵二孩夫妇可选择:放环、皮埋、男扎、女扎。
10、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晚婚年龄是多少?
⑴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岁,女20岁;⑵晚婚年龄是男25岁,女22岁。
11、月访视、季访视、年访视对象各是哪些育龄妇女?
月访视对象是:生育一孩后放环的;生育二孩后未结扎的;使用避孕药具的;放环不足一年、皮埋不足半年的;有脱环史的;未采取任何避孕节育措施的。季访视对象是:放环一年以上的;女扎后不足10个月的;生育二孩放环的;皮埋半年以上的。年访视对象的:结扎一年以上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