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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看完了案例,我们来总结一下事件的经过。

首先,是杨某与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新马泰旅游的行程后,在4月1

0日交付500元押金,得到一张盖有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的收据,并且未签旅游合同。然后于4月15日缴清余款。

然后,在旅游途中,马来西亚旅行社1擅自降低服务水准2导游态度恶劣3酒店由四星变为二星4导游带去过多购物点,参加自费项目,而在泰国杨某的小孩因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上吐下泻,就医花费1200元并耽误了3个景点。

最后在杨某等旅客求偿无果,于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后,经调查,发现了宏达海外旅行社1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2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3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在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焦点:

1、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法理评价:

1、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在本案中杨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内容有争议

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案中杨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2、在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是否合理? 法理评价: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杨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杨某1000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杨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

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所以杨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但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范,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杨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杨某等签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违法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内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2岁的孩子在外边撞到了老人,他没有民事能力,最后负责的就是家长了。)在本案中,杨某 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以“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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