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安全距离,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概念,不同的行业其名称和要求都不 一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
591 号)第十九条:
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
域或化工园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专门区域) ,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 GB50016、GB50160 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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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安监总管三
〔 2011〕 93 号、浙安监管危化〔 2011〕204 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弱化对安全距离方面的考核力度 “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防范措施,一处扣 20 分( B 级要素否决项);”,只是在涉及重大危险源时提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但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关注。
自 2002 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
企业作为重点整改对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法律制定的局限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很大程度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近期参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工作过程中发 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将距离不符合条件的
现部分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原则性的问题, 结合部分专家对 “安全距离”情节和政府部门
“规划”缺陷甚是不解。特在能力范围内
对相关安全距离的法规、规章、行业准入条件、标准规范等进行汇总,以供企业和网友参
考。
一、国务院法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
593 号,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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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 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米;( 3)公路隧道上方
和洞口外 100 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
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 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1)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3)县道不少于 10 米;
( 4)乡道不少于 5 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30 号,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
路堑坡 顶、铁路桥梁外侧
200 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 200 米范围
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200 米范围内, 建造、设立生产、 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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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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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5 米。
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 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
8 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12 米;(4)其他地区,不少
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 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
10 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除必要的铁路施工、 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行)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
239 号,1998 年 1 月 7 日起施
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
距离
5m
10m
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 1~10kv 35~110kv 154
330kv 15m
~ 500kv
20m
注:已将条例中的文字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 0.75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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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里(港内为两侧各
100 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 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1982〕号, 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
安全的行为。
(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 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 堆放笨重物品、 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 不准在各三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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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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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 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 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 地面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
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
(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 (跨 )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 通信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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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
设施外缘两侧 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 (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 专用线 (专用铁路 )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
〔 2010〕 05 号)
第 3.1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
坡顶、铁路桥梁外侧 200m 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 200m 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200m 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
200m 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
水平直线距离。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 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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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 〔2007 年〕 第 70 号, 2007 年 10 月 12 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
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氯碱(烧碱、聚氯乙烯) 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改委公告 〔 2007 年〕第 74 号,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
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 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
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 装置。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08 年修订)》(产业〔 2008 年〕第 15 号,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
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 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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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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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1661- 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化遗产保护区、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
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 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 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 逐步退出。
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公告
工联电子〔 2010〕137 号,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 的区域周边
1000 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
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
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
依法通过搬迁、 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5.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公告〔 2011 年〕第 6 号,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实施)
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 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 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
1 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
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
6.《镁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公告〔 2011〕第 7 号 ,2011 年 3 月 7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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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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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 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 业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 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 式限期退出。
7《.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2010 年修订版)》(工信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 93 号 ,2011 年 3 月 7 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四、典型标准规范
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第 5.4.6 条: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
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 距离不应小于
50m。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第
条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 交通干线(公
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
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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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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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明确地规定了安
待网友能给予进一步补充完善。 ⋯⋯
以上收集整理仅供参考,随着国内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健 全,其中部分条款间距要求会更高,亦或会出现更多新的要求,期 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2006 年版)
和内部距离。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 2006 年版) 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规定了相关外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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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的确确是一杆实实在在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
与人太近了,常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足,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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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也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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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渐渐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相互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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