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写要求 1.“简要案情”项目内容由加害人或受害人填写。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项目内容由受害人填写。 3.“当事人”分别为加害人、受害人。 4.“见证人”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双方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也应当在“见证人”项目中签名。 5.“和解协议执行情况”项目内容由受害人填写。 6.协议书中各项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可以添加附页进行补充。 7.《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存入卷宗。 (二)注意事项 1.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必须在依法调查取证,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一)犯罪嫌疑人系累犯的;(二)犯罪嫌疑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三)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或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四)犯罪嫌疑人有两次以上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法犯罪行为或致一人以上轻伤的;(五)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六)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的;(七)被检察机关作出立案监督的;(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引起民愤的;(九)其他不宜调解的。 3.对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简要案情;(二)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期限和方式;(三)受害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4.轻伤害案件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主持下,即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在《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应当即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回控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案件事实经过、调解过程、调解结论、履行情况、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以及不得反悔等内容。 5.轻伤害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6.对于调解不成、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协议内容或调解时限到期协议内容未履行完毕的,公安机关应当按公诉程序继续办理。当事人要求向人民法院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 7.对于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又反悔的案件,如案情未发生变化,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或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件有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8.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调解轻伤害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嫌疑的,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信访、法制、所属业务警种等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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