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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尚作农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奖惩制度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尚作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编 号 版本/修改 页 次 CSNK-PK-QS-03-2012 A/0 第 1 页 共 2 页 一、目的::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调动广大员工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质量意识,规范员工奖惩管理,对多发、常发问题严惩,提升公司产品质量水平。 二、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生产员工 三、执行部门:品控部 四、实施原则:没有找到明确责任人的处罚线长 对公司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隐形的和显性损失)的都给予扣分处罚 给予过行政处罚的员工当月取消获得现金奖励资格 五、实施方式:本制度通过百分制打分、现金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每一个生产员工进行考核。前三个月作为过渡期只作奖励不做惩罚,过渡期完后结合惩罚制度一起实行以达到良好的质量控 制效果。 六、奖励制度:每月得分在90分以上且得分最高的员工给予300元奖励,得分第二的给予100元奖励 七、处罚制度:每月得分在70分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处罚一次,每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且排名最后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连续3个月得分都在最后一位的员工给予辞退处理。 八、行政处罚分类:口头警告、书面警告(10块)、警告(30块)、严重警告(50块)、辞退 九、内容: 9.1卫生管理: 9.1.1未按照质量管理要求留长指甲的一个指头扣1分(指甲长度不得超过1mm) 9.1.2未按照质量管理要求佩戴饰品戒指进行生产的一次扣10分并处以书面警告处罚一次 9.1.3未按照要求整齐(佩戴工作帽要以将额头后后面的头发遮盖住为准)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一项 扣2分,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不干净的根据脏的程度给以1分到5分处罚 9.1.4未按照要求戴好口罩的发现一次扣1分 9.1.5在进入车间前未按照要求洗手消毒的1次扣5分 9.1.6在生产过程中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进入车间发现一次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9.1.7进入生产车间未按照要求进行洗手消毒的发现一次给予2分处罚 9.1.8上厕所后进入生产车间未按照要求洗手消毒的发现一次给予5分处罚 9.2车间卫生管理: 9.2.1中转框未摆放整齐的一个框子处罚当事人1分 9.2.2生产线卫生脏乱差的看情况给予当事人1-5分的处罚 9.2.3未将原料摆放在中转筐内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视数量多少给予1-5分处罚 9.2.4生产过后打扫卫生未将工器具摆放在规定位置给予当事人1分处罚 9.2.5生产车间间隔1小时做一次简单的清洁,未做清洁的给予当事人2分处罚 9.3制程管理: 9.3.1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填写首件确认表的发现一次扣2分并立即作出更正。 9.3.2挑选工序员工未按照公司标准要求将不合格原料挑选出来的发现一棵/个的给予1分处罚 9.3.3包装计量工序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将不合格原料装袋的发现一袋给予1分处罚 9.3.4包装计量工序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将净含量不足的原料进行装袋包装的发现一件给予5分 处罚 9.3.5计量贴标签工序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将净含量不足的产品贴上合格标签的一次给予5分处罚 尚作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编 号 版本/修改 页 次 CSNK-PK-QS-03-2012 A/0 第 2 页 共 2 页 9.3.6计量贴标签工序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在产品标签上打印错误生产日期和推荐食用日期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罚一次并给予10分处罚 9.4成品抽查管理: 9.4.1在成品抽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内有不合格原料的一件产品扣5分 9.4.2在成品抽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净含量不足的一件产品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给予5分处罚,适用累积原则 9.4.3在成品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产品没贴标签的一件产品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给予5分处罚,适用累积原则 9.4.4在成品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产品标签标示不正确的一件产品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给予5分处罚 9.5投诉管理: 9.5.1在产品保质期内如有顾客投诉产品内有表面性腐烂变质情况的一件产品对责任人处以书面警告一次 9.5.2在产品保质期内如有顾客投诉产品表面有机械性损伤(不在标准许可范围内)情况的一件产品对责任人处以5分处罚 9.5.3如有顾客投诉肉类产品表皮毛囊没有清理干净还残余有动物毛发的一件产品处以警告处罚一次 9.5.4如有顾客投诉肉类产品包装盒内有异物(动物毛发或其他杂质)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至警告处罚 9.5.5如有顾客投诉肉类产品表皮或者内部有未清理干净异物的一件产品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处罚一次 9.5.6如有顾客投诉产品净含量不足的一件产品对责任人处以书面警告处罚一次 9.5.7如有顾客投诉产品标签上面品名打错的情况一件产品处以10分处罚 9.5.8如有顾客投诉产品标签上面生产日期打错(提前或者延后)情况,视情况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辞退处罚。 十、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属品控部。 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品控部。 十二、本制度在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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