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 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分项工程名称 交底内容: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使用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9、氧气瓶和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表C1-3 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 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分项工程名称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制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 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1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动责任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1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罐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1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责任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1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1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责任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18、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一平方米配备两只十公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19、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0、二十四公尺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和设备,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1、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表C1-3 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 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分项工程名称 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22、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23、严禁在屋面用明火溶化沥青。 技术负责人: 交底人: 接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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