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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58.382  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6.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

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20.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死亡或必须接受急救治疗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有可能使受害者在结束工作数小时后发病。

此种分类中所涉及的损失工作日数,均可按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选取或计算。

(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及其受伤害人数来进行的。

1.轻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发生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有重伤(包括轻伤)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或2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根据原劳动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3月20日发布)的有关条款,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 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四)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下同),可对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1.一般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指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五)按受损方式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1.火灾及爆炸事故:指由可燃物质燃烧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指高压容器破裂、钢丝绳断裂、构筑物或机械设备及装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业中毒事故:指由于人体接触有毒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引起的中毒事故;

4.劳动伤害事故:如坠落,重物压伤、触电、跌倒引起的骨折、挫伤、创伤、烧伤等事故。事故分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性的伤亡事故的情况,可选择比较笼统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某个部门或某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常需要对事故进行比较细致的划分。在样本数一定的情况下,分类越细数据越分散。为了保证分类较细而数据又不过于分散,有时就需要扩大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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