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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二) 姚启建

【学科分类】银行法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33.某银行诉××紫阳汽车配件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 被告:××紫阳汽车配件公司 被告:××绅达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南星五交化公司

被告:任某,××紫阳汽车配件公司经理。 被告:金某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某银行某分行与紫阳汽配公司、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编号为99-10××),约定由紫阳汽配公司向某银行某分行借款100万元,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二日止,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为紫阳汽配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任某出具担保书,为紫阳汽配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如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本金,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抵还所欠本息。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某分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紫阳汽配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尚欠某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63699。98元.

担保书上的金某签名系被告紫阳汽配公司会计张某代签。另外,被告任某与被告金某已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在××市××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法院审判要旨:

某银行某分行与紫阳汽配公司的借款关系明确,证据属实。某银行某分行要求紫阳汽配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任某的担保属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其担保之债应由任某承担,某银行某分行对其之诉请应予支持。金某未在担保书上签名,该担保非金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担保不成立。被告任某、金某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在××市××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已作分割,故某银行某分行要求被告金某以其个人财产对紫阳汽配公司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阳汽车配件公司归还某银行某分行某银行某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自贷款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止的利息及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逾期利息共计63699.98元。

二、被告××绅达制衣公司、××南星五交化公司、任某对××紫阳汽车配件公司对某银行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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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某银行某分行某银行某分行对被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某银行某分行认为,一九九九年二月,某银行某分行与紫阳汽配公司、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由紫阳汽配公司向某银行某分行贷款100万元,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起至同年五月二日止,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某、金某出具担保书,同意为紫阳汽配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如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本息,同意以个人及家庭所有的财产抵还所欠本息等.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某分行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贷款,至今尚欠100万元及逾期利息63699。98元,故某银行某分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紫阳汽配公司归还某银行某分行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63699。98元,被告绅达制衣公司、南星公司、任某、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紫阳汽配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未归还借款亦属实。 绅达制衣公司辩称,担保属实,愿承担担保责任. 南星公司辩称,担保属实,愿承担担保责任。

任某辩称,任某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担保书仅是单方意思,且约定不明确,银行等单位未盖章,该担保应属无效.

金某辩称,金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书为不成立.法院查封的房产归金某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用来承担担保责任。 四、教训及启示

造成本该案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原因很多,我们可以反思:

一、与合作单位××市机电设备公司经济纠纷,××市机电设备公司诉前保全,所有账号被查封,导致贷款主要来源××市商业银行也采取了诉讼行为,公司资金短缺,造成极大的风险。 二、经营者其他项目投资失误.

三、金某的签字系伪造,且已离婚,造成脱保。判决生效后,某分行一方面向下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向下城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但下城区公安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某分行随后向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报告要求监督立案,最后市检察院以该企业属集体企业,构成金融诈骗的依据不足为由,不同意立案.银行在审查贷款资料时没有发现金某的签字系伪造,不能不说是银行方面的失误,因此,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的根本解决办法是认真审查银行所接受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紫阳汽车配件公司及担保单位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某已下落不明,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发放了债权凭证,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无时无处不在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当牢固树立风险监控理念。

34.某银行与某省××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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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某省××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是1997年12月18日在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销轮胎、橡胶、帘子布等商品。公司经营以批发为主。信贷员贷款调查报告表明,1999年下半年之前,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先后与中国××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轮胎有限公司、××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等厂家签定了经销或联销协议,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某银行某分行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并从1998年7月份起开始在某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办理结算。

为满足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要,根据申请和分行贷审会审批,经办支行于1998年9月、11月以银行承兑方式对该公司分别办理了1000万元、1500万元两笔授信业务.承兑到期后,该公司都按期足额予以承付。根据公司业务状况,经分行审批,1999年7月对该公司的授信规模调整压缩至2000万元,后又按期足额承付。

2000年6月28日,该公司因从某省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轮胎,向某银行某分行某支行申请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经2000年8月16日分行贷审会批准,同意对该公司办理2000万元银行承兑,在额度内周转使用,期限1年。要求以承兑申请人50%的保证金和1000万元的库存轮胎提供担保,同时由第三方某省旅游产品工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1月10至2001年6月26日某支行依约对××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共签发了68张、票面总额为197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银行某分行收取其承兑保证金950万元。

担保单位某省旅游产品工贸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在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易货贸易为主,主要经营轮胎、橡胶及制品等,当时该公司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尚欠某银行某分行垫支款1025万元。 二、法律诉讼及财产保全

因某省××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使某银行某分行财产面临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某银行某分行于2001年8月2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并于8月7日提起诉讼.同时查封了一批库存商品.经法院审理,判某银行某分行胜诉。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

(2001)×经初字第341号]

,依法判决:解除某银行某分行与某省××轮胎橡

胶有限公司签定的承兑合同,由该公司返还某银行某分行承兑垫支款、相关费用及违约金。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8月26日,在债务人及担保人均未能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某银行某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1月12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2002)年×法执字第368号],裁定依法评估拍卖已查封的有关财产.2002年12月31日,依

法收回质押物拍卖款87万元.此外,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担保单位也无可执行财产,且该单位已于2002年11月20日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在此情况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

(2002)×执字第368号]

,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在某银行某分行依约对某省××轮胎橡胶有限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某银行某分行共垫付承兑汇票款9650874.35元,扣除收回的87万元质押物拍卖款项和收回的1.703万元款项后尚余8763844。35元。至此,造成某银行某分行损失8763844.35元。 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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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起,由于滥设机构、过度投资等因素占用了大量的流动性经营资金,导致短期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库存可销售商品不足,销售收入减少,效益下滑,现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只能勉强维持经营。这不仅造成存货质押不足,企业无法使用授信额度,资金更加短缺,而且该公司的商誉在供货厂家也急速下降,厂家也控制货源,实行现金销售,从而该公司进入了经营恶性循环阶段.在此期间,某银行某分行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但由于企业实力不济,管理水平低,终而无果。原法人代表许某,于2001年初不知去向,经某银行某分行与法院多方查找,至今未有结果。1992年下半年,该公司新法人代表王某因涉嫌行贿罪,被黑龙江警方拘禁数月,更是雪上加霜,企业完全陷入瘫痪,经营活动完全停止.该企业虽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但其营业执照已经两年未参加年检,执照失效。

同时,在分行信贷部2000年11月13日贷后检查中,发现经办支行对该贷款项目疏于管理,没有按分行审批的授信质押方案进行库存商品管理,且轮胎库存量低于质押要求,增大了信贷资产风险,被某银行全行通报批评.在质押物看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发生了企业偷运库存质押商品的现象。 四、教训及启示

由于债务人经营活动已全部停止,并已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了最后的财产追索;担保单位已被依法注销,且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法院已依法终结执行,该笔垫款已收回无望。 防范此类案件,应当做到:

1.严格信贷审批权限管理及严格执行审批内容.

2.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保证贷后检查监督的质量,对贷款的用途和流向要严格监控,建立和落实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激励制度,奖功罚过。 3.注重贷款担保的全面审查,降低或减少保证形式的担保贷款,增加抵押、质押贷款的权重,并加强对保证人的形式和实质的全面审查.在法律法规不能有效的制约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时候,对保证人的财产状况、业务业绩、能力和信誉等要调查清楚,监控到位,从而降低贷款风险,保障银行合法权益,提高银行经营效益,促进银行稳健发展。

35.某银行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

某市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二年五月,是一家集体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某市某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法人代表叶某,主要经营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该公司成立初期,正值我国房地产投资热潮,当时经某市政府和国土局同意,成立罗江围开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于经营不善及经济环境影响,该公司已停止运作多年,人员全部解散,没有发现任何剩余财产。

(二)在某银行某分行的借款情况及追收情况

94年8月1日某市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分行贷款1990万元人民币,后来由于资金不足,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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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增加贷款金额至2720万元人民币,后由该公司提供自有的位于某市某镇连南罗江围的土地(面积:198,987、6平方米,评估价格:单价359元/平方米、总值7144万元—评估价格来源于某市地价评估事务所2000年10月25日出具的该块土地估价报告)作为贷款抵押物,已在某市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到2003年10月20日止。而贷款到期后某房地产公司近几年均没有营业收入,从96年初起已无力支付贷款利息,当时为了降低某银行某分行不良贷款及延续抵押土地的抵押登记期限,只能为其办理借新还旧手续,自1994年8月1日至2001年10月20日期间一共为其办理了6次借新还旧。至2001年10月20日贷款余额共为人民币3840万元.

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某分行于2002年4月诉诸法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某分行胜诉,并于2002年8月22日立案对借款人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某市某镇连南罗江围的土地使用权198,987。4平方米的抵押物以人民币4020万元(未扣除有关过户等费用)抵给某银行某分行以清偿部分债务(其中抵本金36,153,875.74元、抵利息3,208,280.25元),以清偿部分债务后剩余的贷款余额人民币2,246,124.26元及利息8,714,581。17元,因借款人无可执行财产(经详细调查该公司全部的财产均为土地,并已抵押给某银行某分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法院审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某分行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银行金融机构,其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续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没有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应该确认其合法有效;某银行某分行已经依合同约定将3840万元贷款支付给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款期届满后没有依约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尚欠本金3840万元及10093240。74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4月17日)未支付,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属违约,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的规定,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及法定利息外,还应支付相应的罚息给某银行某分行方,罚息的计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以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为3840万元贷款作抵押担保,双方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房产已经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某银行某分行对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某银行某分行与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款合同还约定由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律师费,该约定合法,因此某分行为实现本案的债权而支出的193560元律师费也应由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法院支持了某分行所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分行胜诉. 三、评析

该公司成立初期,正值我国房地产投资热潮,当时经某市政府和国土局同意,成立罗江围开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于自有资金缺乏,该公司先后向某银行某分行贷款人民币2720万元并全部用于该开发区的征地,三通一平及缴纳有关税费等。正当该开发区办妥有关征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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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及土地开发,准备大展拳脚的时候,刚好遇上国家实施宏观调控,银行紧缩银根,房地产开发热潮急剧降温。在此情形下,该公司再融资发生困难,依靠其手头的剩余资金根本无法上马规模较大的房产项目,原来打算引入合作伙伴注入新资金的方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没有成功,资金的缺乏最终导致开发工作完全停顿。近几年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没有经营收入,无法偿还某银行某分行贷款本息,该公司从96年初起已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支付过某银行某分行贷款利息。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某银行某分行诉诸法律,

因借款人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停止运作多年,人员全部解散,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四、教训及启示

1.在贷款不能及时收回,且本息金额增加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增加贷款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有较强清偿能力的担保公司负连带担保责任,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该公司近几年均没有营业收入,从96年初起已无力支付贷款利息,往后几年应计收的贷款利息均只能以增贷收息和以物抵债的形式来收回(在96年12月26日和97年10月31日增贷收息两次金额合计1120万元人民币,98年12月末办理了一次以物抵息,抵债金额为494万元人民币)。由于实行了两次增贷收息,使该公司在某银行某分行的贷款余额由初期的2720万元增加到以物抵债前的3840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起初抵押给某银行某分行的土地的面积仅有127,243.65平方米,贷款抵押率明显过高,难以保障贷款的安全.为了保存某银行某分行的信贷资产,积极和该公司协商要求增加贷款抵押物,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使某市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将其剩下的面积为71,743。95平方米的未抵押土地也抵押给某银行某分行,并于2000年10月25日在某市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而降低了某银行某分行的贷款风险。

2.在借款人经多次借新还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后,诉诸法律使抵押物依法抵给银行以清偿部分债务,降低了银行的信贷资产损失 。

针对该笔贷款形成损失的原因,对于银行而言,防范此类案件,银行应当做到:

1.坚持作好贷款三查工作,在发放贷款前,认真作好贷前调查工作,确保银行贷款能投放到有经济效益,能预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企业。

2.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关注市场变化及信息反馈,当借款企业有危及到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时,银行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3.银行应当做到对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检查工作。

36.某银行与××太平电子螺丝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电子螺丝有限公司是某市××实业总公司和香港××塑胶五金厂合资经营的企业,公司于1990年12月12日经某市外经委批准成立,公司设在某市××镇镇口管理区,主营生产电子螺丝,产品全部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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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某市××太平电子螺丝有限公司以购买大批原材料,扩大生产规模为由,向某银行某分行申请贷款300万港币,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同时某市××永安贸易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某银行某分行于1992年4月21日向某市××太平电子螺丝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港币,贷款期限1年,贷款合同编号是DDBL920××。 某市××太平电子螺丝有限公司的特征:

1.是三资企业,其中中方股东是某市××实业总公司。

2.以流动资金(即以购买原材料)为名,借款,以企业机器设备做抵押,同时某市××永安贸易公司做保证担保。

3.经事后调查,该笔借款均被某市××实业总公司统筹使用,某市××实业总公司是贷款的实际使用者。 二、银行的对策

由于某市××实业总公司是该贷款的实际使用者,借款企业拒绝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某银行将贷款催收的重点放到了贷款的实际使用者××实业总公司身上.在初期,某市××实业总还基本能配合某银行某分行的工作,虽然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但还是承认是贷款的实际使用者,并在银行发送的催收函上签字。随着时间的推移,××实业总公司对某银行某分行催收工作逐渐冷淡,甚至故意回避某银行某分行的催收工作。随后,××实业总公司更名为现在的保证单位某市××永安贸易公司的名称,或某市××永安贸易总公司等名称,企图逃废银行债务。 某银行某分行认为,由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刻意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单位拒绝承担担保义务,对某银行的催收工作故意回避,已经构成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实际行为.为此,某银行某分行认定这三家企业及担保单位为逃废债企业,并先后上报了人民银行。

某市××太平电子螺丝有限公司已经转包给了第三人,但承包人拒绝承担原有债务。担保单位××实业总公司已经停业多年,因为其镇属企业的特殊性质,营业执照虽然没有被吊销,但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名存实亡。因此,某银行某分行公布了逃废债名单,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三、评析

贷款发放后,上述及的三家公司均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最后经过不同的形式结束了经营。××塑胶公司走向倒闭,营业执照被吊销。某市××太平电子螺丝有限公司、××塑胶五金厂通过承包形式转手经营,承包给第三者转手经营,但承包者不愿意承担原有贷款的还款义务,使得银行贷款难以收回 四、教训及启示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商业银行防范此类案件应当做到:

1.注重贷前贷前调查。在发放贷款之前,认真研究借款主体,担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行业发展前景,产品饱和度,管理者素质、管理能力以及企业的现金流量等等。对于还款能力不足,行业发展前景不佳,竞争过度的企业,要谨慎发放贷款,尽量避免在贷款发放后的短时间内就企业财务状况迅速恶化等情况。保障银行要有稳定的、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

2.除了重视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还款能力分析和研究以外,还要注意对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信用、信誉、法定代表人的素质,信用度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分析,避免有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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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拒绝还款等情况。

3.加强贷后对贷款的跟踪检查.确保贷款用于正确渠道,专款专用,坚决防范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等行为。贷款发放以后,银行要经常留意、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变化情况,若出现企业还款能力的明显下降,恶化等趋势,银行要及时回收贷款或变更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降低风险,在出现借款人、担保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措施等有利措施来保障银行债权的安全。

37.某银行与××建筑材料厂未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案

一、案情介绍

1995年12月29日某市××建筑材料厂向某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后经批准发放贷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人以一辆丰田小霸车,3000吨水泥做抵押,某市造纸厂担保.但抵押物当时未作抵押登记。后借款人经营困难,未经某银行某办事处同意,暗中将抵押物变卖以交税款和电费等.担保人缺乏代偿能力,银行债权难以实现。2000年11月,借款人申请破产清算。某市法院依法组织破产清算,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2)应支未支费用(留守人员社保费),(3)预提费用(职工搬迁费等),(4)优先受偿(工商银行某支行债权,某租赁公司债权),(5)剩余财产按法律规定顺序清偿,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第二顺序企业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一般债权,包括某银行某办事处在内的共87宗,某银行某办事处仅获得清偿77066元.某银行某办事处仍有本息1270730元未获偿还. 二、评析

分析本案,不难看出,银行之所以难以收回部分贷款本息的原因有:

1.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则登记时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未经登记,则合同不生效,若在破产还债程序中,就不享有别除权。本案中抵押物没有登记,致使银行不享有别除权,只能按一般债权参与破产分配,是债务清偿不足值的重要原因.法律没有规定为必须登记的,则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2.贷后检查不严。贷后检查不严格是本案中银行贷款难以收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因为抵押物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应当进行补办登记登记手续,使抵押有效。后借款人经营困难,未经银行同意,暗中将抵押物变卖以交税款和电费等,也表明银行没有严格贷后检查. 三、教训及启示 防范此类案件应当做到

1.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要件。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若企业破产清算,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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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法律特征,第一,以担保权为基础,第二,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第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分配,第四,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3.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登记部门:(1)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乡村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自愿办理其他物品登记的,登记部门为当地公证部门。

4.抵押登记生效时间。必须登记的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登记的,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

38.某银行与某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某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是一家拥有40多家工业、农业、商贸、建筑企业的经济集团公司,也是某省首批内部股份有限公司之一.经营的主要种类(产品)有汽车、摩托车 的铝合金轮毂,空调散热铝箔,铝箔复合纸,铝箔器皿,烫金箔,包装装璜材料,石油 气钢瓶,钢管,建材水泥,铝合金、毛绒高级玩具,机制纸,印刷,纸品,发电,机械表面强化处理,铁路货场,旧货交易市场等。该司的一些企业具有高科技、高技术的特点,有个别的是全国该行业的排头兵。

该司在某分行有三笔贷款:

1.合同编号1671××,人民币余额为500万元,期限1992—8-19——-1993—7-30,担保单位:广东××钢瓶厂;合同编号1671××,人民币余额为500万元,期限1993—1-18———1993-7-18,担保单位:广东××钢瓶厂;

2.该两笔贷款为某银行总行根据贷款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某分行下划的人民币贷款。 3.合同编号940××,人民币余额为57万元,期限1994—5-30-——1994—12-15,担保单位:广东××电器实业公司。

由于该司经营不善,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属下企业基本已转制,收入的管理费、承包费、租金只能维持简单的日常运作开支。造成如今困难处境正是受房地产的拖累,负债约16个亿,且其所有物业已被本地或海外的金融机构、企业所查封、变卖,已没有可抵债或拍卖的资产。

二、法律诉讼情况

某分行已在2002年对某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其中两笔贷款(编号1671××、940××)金额合计557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及担保人负债严重,无可执行财产,于2002年11月被某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另一笔编号1671××金额500万元的贷款查封了部分抵押物业,正在处理中,其价值也只能抵偿部分,暂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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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上两笔贷款(编号161××、940××)金额合计557万元人民币,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至此难以有效回收。 三、评析

该笔贷款难以收回是因为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而且以上贷款的两个担保单位为某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由于受母公司的拖累,负债沉重都已停业,无有效资产 四、教训及启示

防范该类案件,商业银行应当做到:

1.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供的三种信用风险计算方法,选择最符合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借以量化信用风险.并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供的较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将资本规定与现代的风险管理做法紧密的结合起来,并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通过有关风险合资本的信息披露,加大对风险的重视.

2.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贷款风险监控的中心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此同时,应对担保人加以同等的重视。借款人是第一还款来源,当借款人不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人就应承担还款义务。

在信贷管理中,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贷款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要加强了解贷款企业的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

3.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信贷内控体系。在做好风险内控的基础上适度扩张信贷规模.

4.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严格内控,依法治行。

39.某银行与××实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某省××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15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期限7个月,由某省××飞达电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现已停止经营,虽经法律诉讼,因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均无财产可执行,被法院裁定依法终结执行。 企业及贷款发放情况:

某省××实业有限公司,经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于1997年12月30日成立.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某市东太康路24号,营业地址位于某市红旗路西段建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戴某。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经营家电、音响、通讯等。是一家私营性质的商业公司。 1998年4月15日,该企业以进货流动资金不足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期限12个月。经支行信贷员调查,并经支行贷审会研究, 1998年9月3日,同意发放贷款500万元,期限7个月,由某省××飞达电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998年12月29日为企业办理了出账手续。贷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法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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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到期后,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银行于2001年5月8日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在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开庭。经审判,受理法院于2001年9月1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 [2001×

)经初字第201号]

,判决被告在2001年9月底前偿还银行

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还款期到后,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随于2001年11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两被告均无办公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2002)×法执字第162号],依法终结执行。该案的近况是:

1.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经营活动现已全部停止,且企业负责人去向不明; 2.企业已两年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

3.法律诉讼程序已结束,因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三、评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贷前调查结果失实。1999年7月29日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无力还贷即形成逾期并欠息.

担保单位某省××飞达电讯有限公司实为某省××实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该单位此前在银行办理的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亦由于经营不善,无力承付,已使银行垫款120万元.虽经银行多次催收,亦无任何结果. 四、教训及启示

结合本案例,应吸取的教训有:

1.贷前调查不实,审查把关不严。对于信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经济实力,清偿能力缺乏细致的了解。导致借款企业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当然,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法治正在逐步健全的过程中,社会缺乏整体的诚信环境,也由于信息结构的不对称,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根本的出路在于建立健全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但对于刚成立的公司来说,其信用记录没有登记,无法对其进行评估,风险依然存在. 2.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应当建立严密的组织管理结构,加强贷款的制度化管理。优化制度管理,不因为人员的变化而失却贷款管理的可控性。

40.某银行与××铝加工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某省人民政府外经贸合资证字〔1988〕25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由某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美元1300万元联合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铝加工有限公司”,双方的合同出资比例分别为42%和58%,后经批准,于1993年8月6日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其后,双方共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美元3258万元,投资比例不变. 公司现营业执照为\"企合××总副字第0006××号\",有效期自1988年5月31日至2003年5月30日。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铝箔、铝卷板、异型材、铝箔深加工制品、铝合金压铸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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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在某分行的贷款余额有三笔:

1.合同编号GDB92054××,港币金额3000万元,期限1992—9-9---1993-9-20,担保单位:某市××经济发展总公司;该笔贷款为某银行总行根据贷款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某分行下划的港币贷款.该笔外币贷款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借款,实际使用者是担保单位某市××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编号99A0××,人民币金额200万元,期限1999-8-19—--1999-12—19,担保单位:某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3.合同编号98A0××,人民币金额240万元,期限1998—2-9—1998-9-9,担保单位:某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第2、3两笔人民币贷款合计本金金额440万元,在2000年6月债务重组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只剩余相应利息未还. 二、评析

由于××铝加工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多家债权人起诉,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该公司的有效资产转移到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2000年后半年又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资产租赁给了一家私营企业××铝业公司。现在的××铝加工有限公司已成为空壳公司,而保证人××经济发展总公司也是一严重资不抵债的公司。

某分行为确保资产的有效回收,于2002年2月对某市××铝加工有限公司提出诉讼,并于2002年7月申请执行,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严重资不抵债,无有效资产可供执行,某中院于2002年11月判决终结执行。

现某市××铝加工有限公司已终结执行,某分行的贷款未收回的部分款项难以回收. 三、教训及启示

从本案例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有:

1.银行应深入借款企业,及时、准确的掌握企业改制动态情况,宣传国家有关打击逃废债的法律法规,使企业提高法律意识。

2.对于已经改制的企业,应当完善债权债务的落实手续。租赁双方和担保方要重新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同时,整体租赁的承租方应向主债权银行出具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承诺,并在主债权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对于不补办落实债权手续的企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克服畏惧情绪,向上级行或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或银行业同业公会等部门反应,寻求对逃废债企业的金融制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途径的公力救济. 5.企业承包与银行债权保护。 (一)企业承包与银行债权保全。

1.根据《贷款通则》第47条规定,银行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60条规定了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等。 2.企业承包时未明确承包前债务处理的,银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主体虽未倒闭,但又另外承包且无偿还能力的是否由按承包合同偿还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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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主管单位作为被执行主体的电话答复》可以作为参照。根据解释精神,承包并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由企业本身承担,不能由其主管单位承担。 3.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法【1993】8号)指出: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然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以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第二,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对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以上是对乡镇、集体企业的处理办法,但对其他企业承包时,可以参照处理。 (二)企业租赁与债权保全。

1.企业租赁时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据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合伙或企业等。

2.《贷款通则》第47条规定,银行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18条第6款规定,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企业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处理\"。第28条规定,出租方可视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将承租方交付的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或技术改造,或者清偿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留亏损。

3.租赁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及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前债务租赁时没有落实或落实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仍应以租赁企业为被告,也可将主管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租赁期间发生的贷款参照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责任来处理。 4.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改制时,企业的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引起的组织结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的变化,但一般都不引起原借款主体资格的消灭,只是企业由一种类型法人资格变化为另一种类型。或者企业经营形式发生变更,借款企业一般不发生债务让与问题。原有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发生改变,保证人的责任在法律上不受影响.但为了保护银行债权,防止借款企业借机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应当尽可能按照《贷款通则》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等规定落实债务及担保。借款企业未按照银行要求落实债务或落实债务不符合银行要求的,银行应当在原诉讼时间内对原借款人、担保人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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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某银行与××新世纪经济发展公司贷款案

一、案情介绍

××新世纪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是1993年12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化工产品、矿产品、农副产品、电器机械、建材、五金交电、百货等产品销售.主管部门为某省政府驻京办事处.

1996年12月13日经分行贷审会审批同意,某银行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对新世纪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用于从新疆、甘肃等地购进啤酒生产原料啤酒花.贷款期限10个月,由某省北原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还款,经多次催收和法律诉讼,又收回两笔贷款共计547,070元.后企业经营活动停止。1999年7月新世纪公司被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单位的北原公司因违法集资被某省政府依法解散,其财产在支付群众集资款后,无剩余资金还贷。后经多方查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至此,剩余的7452930元贷款本金造成损失。 二、评析

1.风险一:贷款被挪用。从贷款实际支付看,借款人有一部分贷款的使用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一致,甚至用于非经营活动,贷款资金游离于经营活动之外,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贷款无法产生效益,企业经营中无法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失。 2.风险二:担保单位严重违法集资。担保单位北原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在社会上擅自集资,被依法查处并解散,从而造成其贷款担保能力及代偿能力完全灭失。 三、教训及启示

1.贷款发放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做到安全谨慎。对还款来源不落实、还款无把握的贷款银行应坚决拒绝.

2.贷款发放后必须按照规定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控制,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贷款.

3.贷款发放后,也必须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活动及重要的非经营活动进行跟踪了解,防止非法经营给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4.要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尽可能的以物品担保为主,尽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 【注释】

此专著《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评析与风险防范》已出版,共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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