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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调整通知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精选工作调整通知四篇

工作调整通知 篇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xx〕74号文件标准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xx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xx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xx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那么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局部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当。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那么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xx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xx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

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xx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30日

工作调整通知 篇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xx〕3号〕等规定,现就20xx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xx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xx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xx年月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xx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程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有关“控高保低〞规定,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上限为杭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980元;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20xx年当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四、办理方法

五、其他事项

1.20xx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于20xx年7月起执行。

2.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至办事网点柜面申报。

3.办理年度调整时,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办理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4.主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5.未按规定办理年度调整造成职工未足额缴存的,中心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8日

附件:

杭州公积金办理网点:

1. 主城区

〔1〕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三楼;

〔2〕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效劳中心三楼;

〔3〕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一楼;

〔4〕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上城区解放路17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5〕杭州银行春晖支行:下城区潮王路42-4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6〕杭州银行湖墅支行:拱墅区湖墅南路459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7〕杭州银行城北支行:拱墅区登云路266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8〕杭州银行江城支行:江干区新塘路15-1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9〕杭州银行城东支行:江干区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大厦〔不受理降比申请〕;

〔10〕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滨江区滨盛路钱龙大厦一楼〔不受理降比申请〕;

〔11〕杭州银行钱江支行:滨江区江南大道4328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12〕杭州银行大江东支行: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50号〔不受理降比申请〕。

2. 萧山区

市心北路880号萧山区市民效劳中心〔农业大厦〕二楼C区。

3. 余杭区

〔1〕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二楼;

〔2〕文一西路1500号余杭组团市民之家;

〔3〕瓶窑镇前程路20号瓶窑行政效劳中心一楼。

4. 富阳区

体育馆路471号行政中心三楼。

5. 临安市

锦城街道城中街790号。

6. 桐庐县

〔1〕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8号县行政效劳中心四楼;

〔2〕分水镇院士路98号分水便民效劳中心二楼。

7. 建德市

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12号万宇大厦四楼。

8. 淳安县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89号社会保障大楼二楼。

咨询:12329-1

工作调整通知 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当国家重点工程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遥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当国家重点工程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遥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开工资方案、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方法,落实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跨省市、跨部门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

生争议的,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经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由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的一个月内,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给手续。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后,其工资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方法。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调整通知 篇4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现就做好20xx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xx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xx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xx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xx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元。20xx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xx元的,自20xx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xx元。

〔三〕自20xx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20xx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局部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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