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
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
第一章 基 本 要 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或购置。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标准化审查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凡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用工业产品,严禁无证生产;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质量认证不合格的工业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 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等主要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
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 界
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离规定如下:
第1表
(v≤140 顺 序
名 线间最 小距离
第14条 铁路线间距 ) 称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 km/h (mm) 1
区间双线 4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到发线和与其相邻线 5 000 4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3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500 5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
高柱信号机 5 000
线间装有
水 鹤 5 200
6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 500 7
换装线 3 600 8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 000 9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10
其他站线 4 600
第2表 铁路线间距
(140 km/h 称 区间双线 4 200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6 500 第3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 (160 km/h 区间双线 4 400 称 2 站内正线 5 000 3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间 无技术作业 5 000 有技术作业(正线无列车通过) 5 000 4 站内正线或到发线与其相邻线 5 000 5 站内到发线 5 000 6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 000 7 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相邻线 5 800 1.直线部分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包括给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其限界准许在正线、到发线上为 2 100 mm。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5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 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固定资产、器材及其零部件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作业过程,并实行包机制。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 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重点检查。 铁路分局以分局长为主任委员,运输、工务、电务、机务、车辆、计划、财务、房产建筑、公安、行车安全监察、计算机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机务、车辆、房产建筑、供电、水电段段长(非段所在地为该站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作成记录,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19条 有关部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铁路局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铁路局轨道检查车应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铁路局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由铁路局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 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由机务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由铁路局环保主管单位每年检查一次。 8.铁路局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房产建筑段段长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10.公安处处长(公安段段长)同各单位负责人,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每季度检查一次。 11.铁路局车辆处组织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每季度检查一 次。 12.铁路局信息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救 援 设 备 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并经常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1条 对防洪工作,应根据历年降雨和洪水规律,由铁路局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第22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 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4条 蒸汽机车应有符合机车设计要求的火星网,严禁在非指定地点清炉,运行中要关严灰箱门。调车蒸汽机车,要备有完好的消火栓、冷水泵和水龙带。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客车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及牵引变电所控制室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防火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6条 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铺 设轨排的专用车辆。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及检修基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 路 线 路 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 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其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下: 第4表 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铁路等级 路段设计行车 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一 困 Ⅰ 160 2 000 1 600 120 1 200 800 80 般 难 500 450 Ⅱ 120 1 000 800 80 450 400 Ⅲ 100 600 550 80 400 第5表 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 路 牵 引 电 内 Ⅰ 一 6.0 6.0 困 15.0 12.0 等 级 种 类 力 燃 般 难 Ⅱ 一 般 6.0 6.0 困 20.0 15.0 Ⅲ 一 9.0 8.0 困 25.0 18.0 难 般 难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为2 800 m,困难情况下,最小曲线半径为2 200 m;最大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列车牵引性能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新建岔线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 行车速度 (km/h) 最小曲线半径(m) 编组站、区段站 中 间 站 一 般 困 难 160 1 000 2 000 1 600 120 800 1 200 800 80 600 600 注:在特殊困难地段,Ⅲ级路段列车设计行车速度为80 km/h,中间站的最小曲线半径可采用500 m。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1‰的坡道上;特殊困难条件下, 不办理摘挂机车作业的中间站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 客运专线铁路的车站,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曲线半径应符合区间正线标准,困难条件下,可按通过列车速度确定;所有列车均停车的车站,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 000 m。 第30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经常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标记于竣工图内,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影响限界。 路 基 第31条 对路基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等变化,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 路肩宽度:Ⅰ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8 m,路堑不得小于0.6 m,特殊困难情况下,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Ⅱ级铁路,路堤不得小于0.6 m,路堑不得小于0.4 m;Ⅲ级铁路,路堤、路堑均不得小于0.4 m;客运专线铁路,路堤不得小于1.0 m,路堑不得小于0.8 m。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的需要,每隔500 m应设置一个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 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边线最低标高为计算洪水位加波浪最高高度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以保护路基、养护维修 取土和植树造林。 第32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 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 桥隧建筑物 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要求。非电气化线路,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 对全长500 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 1 000 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 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 第34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涵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的综合利用。靠近市区村镇时, 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 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 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 m;线路允许速度超过160 km/h的区段,不得小于3.75 m。 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应尽量用道碴桥面结构,并设置防噪声设施。 蒸汽机车牵引区段,单线1.5 km及其以上、双线3 km及其以上的隧道,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 km及其以上、双线4 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 轨 道 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为提高轨道结构的承载能力,应积极发展无缝线路、新型轨下基础及弹性扣件。 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 第7表 曲线半径R(m) 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R<300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道岔轨距应符合道岔标准图的规定。 第8表 线路速度等级(km/h) v≤120 120<v≤160 160<v≤200 线路容许偏差(mm) +6,-2 +4,-2 ±2 道岔容许偏差(mm) +3,-2 +3,-2 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 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 mm。 线路允许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 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4 mm,其他线不得大于6 mm;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 mm,其他线不得大于8 mm; 3.维修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4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6 mm; 4.保养的道岔,在正线、到发线上不得大于 6 mm,在其他线上不得大于8 mm。 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的区段,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容许偏差规定为: 1.维修线路的正线、到发线、道岔不得大于4 mm; 2.保养线路的正线、到发线不得大于6 mm,道岔不得大于5 mm。 第39条 钢轨接头的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和轨温变化幅度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 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 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他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80 km/h的单开道岔,不 得小于30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非AT弹性可弯尖轨为45 km/h);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 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各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2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繁忙干线区段的正线道岔采用分动外锁闭道岔;既有线提速时,应根据列车运行速度进行必要的设备改造。 第43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4.在尖轨顶面宽50 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 mm及其以上。 5.基本轨垂直磨耗,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 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 11 mm;可动心轨宽40 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 20 mm 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 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 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 391 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 348 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 10.护轮轨螺栓折损。 第44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 集中联锁的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5条 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应设置道口。道口应尽可能设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瞭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外方100 m范围以内,不应设置道口;在铁路曲线地段,尽可能不设置道口;对已设置的道口,应逐步改造或拆除。道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 km。 客运专线铁路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线路两侧必须以隔离栅栏封闭;快速旅客列车运行区段应采用立体交叉。 道口的等级与标准,由铁道部规定。 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46条 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道口(不包括铺面宽度不足 2.5 m 的人行过道和车站、货场、专用线内的平过道)应有道口标志、司机鸣笛标及护桩,并根据需要设栅栏。 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电力照明和栏杆(门)、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等设备,必要时设置遮断色灯信号机。无人看守道口可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通知、监护设备及无线预警装置。 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 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 第47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48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49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由铁路局批准,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0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 50 m。 第51条 为防止在陡长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 般 要 求 第52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及电务大修工程队。 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铁路局及通信枢纽所在地应设通信段。 第53条 电务(通信)段应设工区、领工区、修配所、检修所和试验室。在机务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检修所和无线通信检修所,机务折返段内应设机车信号测试工区和无线通信检修工区。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所。 第54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或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均须登记。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加封。 第55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逐步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故障告警。 第56条 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信 号 第57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水鹤及车挡表示器。 第58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进站、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少于1 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少于800 m;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 400 m;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少于200 m。 第59条 铁路信号机应积极采用色灯信号机。凡有可靠交流电源的车站,应装设色灯信号机。 臂板、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 3.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核备。 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第60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1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须装设通过臂板。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少于50 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 过 400 m。 第62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3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的处所,并尽可能不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三显示区段,两架通过信号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 200 m。当采用8 min及以下列车追踪运行间隔时间,在满足列车制动距离及自动停车装置动作过程中列车走行距离的条件时,可小于1 200 m,但不得小于1 000 m。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 在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 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4条 在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该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少于50 m。 第65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进站信号机为臂板信号机时,可设预告信号机,预告臂板信号机应采用电动臂板。 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 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 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 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 000 m。 第66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 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 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 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 m时,后架信号机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 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67条 当进站及预告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不能保证操纵人员于室外瞭望时,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当进站臂板信号机的信号握柄设在扳道房附近时,如不能保证车站值班员于室外看见信号显示状态,在车站值班员室内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为了使车站值班员、信号员或扳道员在夜间确认臂板信号机的显示状态,应有背面灯光。信号机开放时,显示小白色灯光;关闭或定位时,显 示大白色灯光。 电动臂板信号机不设背面灯光,在操纵处应装设信号复示设备。 第68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69条 发车时,对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 第70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 号机。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 第71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 第72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73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 第74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 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 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 第75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 臂板信号机如需要装设复示信号机时,可装设色灯复示信号机;在无交流电源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可装设电动臂板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第76条 非集中操纵的接发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装设道岔表示器,集中操纵的道岔、调车场及峰下咽喉的道岔,不装设道岔表示器;其他道岔根据需要装设道岔表示器。 集中联锁以外的脱轨器及引向安全线或避难线的道岔,应装设脱轨表示器。 联 锁 第77条 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有条件的均应采用集中联锁。在新建铁路线上,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非集中联锁。 第78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 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 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第79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 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0条 非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 非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上应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采用色灯电锁器联锁时,还应有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81条 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区域,根据需要,可采用调车区集中联锁。 第82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不超过一昼夜时,由铁路分局许可;超过一昼夜时,须经铁路局许可。 闭 塞 第83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 条件如下: 1.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根据情况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 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 第84条 为使列车或后部补机由区间返回,在发车站的闭塞设备或控制台上,应设有钥匙路签(牌),并与闭塞设备或有关信号机联锁。同一类型的钥匙路签(牌)至少间隔两个区间使用。 第85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列车紧急制动距离由两个及其以上闭塞分区长度保证。 调度集中、调度监督及遥控 第86条 调度集中一般设在运输繁忙而中间站调车作业较少或沿线人烟稀少的区段。 设在运输繁忙区段的调度集中,区间应设自动闭塞。设在运量不大、沿线人烟稀少区段的调度集中,可不设自动闭塞,但必须设有可靠的连续自动检查区间空闲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段的两端站、编组站、区段站,以及调车作业较多、有去往区间岔线列车或中途返回补机的中间站,可不列入调度集中操纵,但出站信号机均应受调度集中控制。 表示设备应能监督进路开通的方向,站内道岔区段、线路及区间是否占用,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中间站调车时,控制台操纵的道岔能转为现地操纵。 调度集中区段可装设列车运行图自动描绘设备。 第87条 在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枢纽及路局分界站,根据需要装设调度监督设备。调度监督表示设备应能表示区间线路及站内正线、到发线占用情况及接、发车进路,复示进站、出站信号机的开放,并逐步实现列车车次及正晚点显示。 第88条 车站、车场、咽喉区、站外道岔等处的道岔、信号,根据运输需要,可采用车站遥控或遥信设备。 采用车站遥控设备时,被控点须具有预备控制的集中联锁设备,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单独操纵。 第89条 运输调度指挥系统是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的基础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重要技术装备。 运输调度指挥系统应能实时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实时传送到各级调度指挥中心,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接交车自动统计、实时运行图绘制、阶段计划调整、调度命令及 行车计划下达等功能,实现各级运输调度的集中管理、统一指挥和实时监督。 运输调度指挥系统应能满足高安全、高可靠、高实时性的要求,建立可靠的维护管理体制,保证设备不间断使用。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0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繁忙的驼峰调车场,可装设驼峰机车信号。 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91条 作为行车凭证的机车信号为主体机车信号,是由车载信号和地面信号设备共同构成的系统,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 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能提供正确信息。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采用速度方式显示,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当超速时通过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实现防护。 第92条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 km/h的区段,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列车运行速度120 km/h以上至160 km/h的区段,具有条件的应采用主体机车信号,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60 km/h的区段,应采用无地面信号机的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3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5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10%;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范围为-20%~+5%。 驼 峰 信 号 第94条 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调车场,应采用道岔自动集中;简易、非机械化驼峰调车场,根据需要亦可采用道岔自动集中。 第95条 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驼峰信号机前适当地点装设车辆减速器的限界检查器。超限车辆通过时,应使驼峰信号机自动关闭,在控制台上发出相应的表示及音响信号,同时向峰顶发出音响信号。 第96条 驼峰控制台上应有信号机的显示状态、道岔位置、轨道电路区段的占用情况及邻接联锁区的有关表示。当装设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时,应有车组顺序和进路去向的表示。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控制台上应有自动控制设备的相应表示。 设车辆减速器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车辆减速器的动作状态、轨道电路区段占用情况、车辆实际速度。 设推峰机车遥控的驼峰应在控制台上表示出机车动作状态、推峰股道、机车实际速度。 当驼峰信号机由开放转为关闭时,应以音响为辅助信号,通知峰顶调车人员。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97条 道口自动信号,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门),栏杆(门)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门)应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应在列车接近道口时,以音响和控制盘表示灯光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通 信 第98条 铁路通信设备应保证迅速、准确、安全、可靠。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主要通信设备: 1.干线、局线长途电话、电报、传真; 2.干线、局线会议电话及音频、视频会议终端; 3.干线、局线调度电话; 4.地区电话; 5.列车、货运、电力调度电话; 6.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7.站间行车电话; 8.车务、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等电话; 9.区间电话; 10.桥隧守护电话; 11.站场专用电话; 12.扳道电话; 13.站场扩音及对讲设备; 14.客运广播设备; 15.站场无线电话; 16.轴温检查站电话; 17.数据通信设备; 18.应急通信设备。 第99条 列车调度电话回线上,只准接入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折返段)调度员、机车调度员、铁路分局红外线调度员及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的电话,并允许在区间内接入运转车长、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领导人的临时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回线上,禁止连接其他设备和电话。在自动闭塞区段,对闭塞设备进行检修时的联系电话,允许临时接入站间行车电话回线上。 区间电话,一般采用区间电话柱、携带电话机。携带电话机与通信回线临时连接方式,可用接线盒或接线杆。区间电话柱和接线盒,应尽量靠近铁路,每隔1.5 km左右安装一个;在自动闭塞区段,其安装位置尽量与 通过信号机的位置相对应。 第100条 铁道部至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的音频或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地点,由铁道部确定。铁路局至分局、编组站、区段站及各地区的局线音频或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地点,由铁路局确定。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纳入会议电话网。 铁路局和分局所在地,应有参加全路或全局会议电话的汇接设备。构成音频及视频会议网的设备、电话会议室,均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101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在编组站、区段站,根据需要装设站场无线电话。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系统中,一般只准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加入通话。允许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救援任务时,临时加入通话。 列车调度电话、车站行车闭塞电话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等有关行车作业的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台可安 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102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道部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信号及通信传输媒介 第103条 信号传输线路,可采用电缆、光缆等传输手段。通信传输媒介以光缆为主,并可根据条件采用数字微波、卫星、电缆及架空线等多种传输手段。 通信电缆与信号电缆、站场扩音电缆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沟埋设。 架空线条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一般距离规定如下: 1.在区间,距地面不少于2 500 mm; 2.在站内,距地面不少于3 000 mm; 3.跨越道路,距地面不少于4 500 mm; 4.在与铁路交叉地点,距钢轨顶面不少于 7 000 mm。 架空线线路下面,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上面,禁止植树。架空线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线条的距离,在市内不少于1 000 mm,在市区外不少于2 000 mm。地下光缆和电缆线路与树木平行的距离,在市内不少于750 mm,在市区外不少于2 000 mm。 禁止在信号、通信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必须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电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104条 在通信架空线路上,禁止架设广播线。 当通信明线或电缆与供电线路、广播线或其他电话线路并行或跨越时,其间必须保持的距离,由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止干扰措施。 第四章 信息系统设备 第105条 通信线路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修复: 1.列车调度电话线; 2.站间行车电话线、扳道电话线及红外线轴温检测传输线路;3.干线、局线长途传输通道; 4.其他。 铁路运输管理 第106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的组成部分。应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设立集中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107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调度综合管理、货运营销与计划编制、客票发售与预订、行车组织管理、货运管理、机务管理、车辆管理、工务管理、供电与供水管理、决策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物资管理等信息子系统。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输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功能有:列车、机车、车辆、集装箱、货物、行李包裹等的追踪管理,列车预确报生成与传输,现在车管理,计划(货运计划、调度日班计划等)编制,客票发售与预订,网上预订空车与空箱,车流推算,运输统计,运输信息发布等。 第108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铁路运输信息的对外发布实行统一管理,新建信息系统平台的 选择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109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按等级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类设备:直接用于运输生产过程的、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 二类设备:间接为运输生产服务的系统设备。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冗余性、易扩充性、开放性和兼容性,采取相应的容错容灾措施,采用双机、机群、高可用的支持软件和设备内部重要部件的冗余性等措施实现互相备援、备用,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类设备根据需要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和设备配置。 与行车指挥有关的计算机应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须符合相关要求的运行环境,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第110条 各级机关局域网和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计算机、网络、不间断电源、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等设备。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网络建设要适应需要、技术先进、高度可靠、布局合理。必须设立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控制机制,采取信息安全保密和预防、清除病毒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保密。同时,信息系统设备应安装防止强电危害的保安装置。 第111条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修坚持预防为主、重在维护、及时修理的原则,应设立相应的维修机构。各级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运行保障体系和相关的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器具。 第五章 站 场 设 备 第112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调车线; 3.牵出线; 4.机车运转整备线、车辆站修线及救援列车停留线、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 5.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6.区段站、编组站应根据作业需要,分别修建简易驼峰、非机械化驼峰、机械化驼峰、半自动化驼峰或自动化驼峰,设置车辆减速器、减速顶等调速设备; 7.调车作业繁忙的车站,应设置站场扩音对讲设备、货运票据和调车作业通知单传递(输)装置,车场内两线路间应用砂石填平(不得高于道床),并设有排水和高架照明设备,车场间应有通道; 8.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车站,应有货物装卸线,并根据需要设 置高架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冷藏车加油线及特殊危险货物车辆停留线; 9.机务段或折返段所在地车站,应设有机车出入段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和机待线; 10.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11.无线调车设备; 12.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 13.编组站、区段站应设置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主机的维修、检测设备。 第113条 客运站舍,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事、广播、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大、中型客运站应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售票系统、旅客向导电子显示设备、旅客问讯及客运监视电视设备、售票检票统计设备、行李 包裹计算机检斤制票设备、电子安全检查设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广播设备及横越线路的平过道,有条件的车站应设围墙栅栏。 客运量较大的车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 快速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站台边缘安全线应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 m处,跨越线路应尽可能采用立体交叉。 第114条 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有办理托运、检斤、问讯、交付等必要设备,并应根据需要设有货物站台、仓库及货位、堆场、集装箱装卸场地、雨棚、排水、消防、照明、通路、围墙及货运管理信息系统、货运安全检测设备等。 货物装卸作业量较大的车站,应有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根据需要设装卸牲畜的设备、禽畜等的供水设备、爆炸品的专用货场和仓库,制冰及加冰加盐、轨道衡、货车洗刷等设备。 货车洗刷消毒地点,应设有处理污染及排泄设备。 在尽头站台处应设有车钩缓冲装置。 货物装卸作业应采用机械化设备。 第六章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机 车 设 备 第115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车修理工厂、机务段、机务折返段等。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设置的基本原则如下: 1.应满足列车密度最大时的需要,并能充分发挥各项设备的能力和机车运用效率; 2.段间距离的长短,应考虑乘务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并结合编组站、区段站的设置需要; 3.应符合机车长交路、轮乘制、专业化集中修的要求; 4.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设于平坦地点;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16条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应有机车运转整备及机车燃料储存等设备。机务段还应有机车检查、修理设备。 机车运转整备场根据需要应有整备库(棚),并设置给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清灰、放水、化验、检查、清洗等机车整备设备。 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就近设置机务换乘所,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作业量较大的机车整备场应设置集中控制的道岔电动转辙系统;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承担双向操纵机车整备作业的机务折返段、机务整备所可不设转向设备。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应设置用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以及客运机车轴温报警装置的检测设备,机务段还应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设施。 机车检查、修理应有机车库、中检库(棚)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运输、试验等厂房及设备。 运用机务段、派驻10台以上机车的机务折返段应设机车辅修设备和设施。 机务段应有使用一至两个月的机车燃料储存场地或油库。 第117条 轮渡段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118条 机车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蒸汽机车。 第119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总风缸、蒸汽机车锅炉及内燃、电力机车主要机械上应有履历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 蒸汽机车煤水车上应标有路徽、所属局段简称、类型、号码、储水容积、燃料装载量。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内燃和电力机车上须装设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中客运机车还应加装轴温报警装置;牵引快速旅客列车的机车应分别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 置和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提供风源;牵引空调客车的电力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直流600 V电源;蒸汽机车上装设自动停车装置。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自动停车装置应与机车信号或调车无线灯显装置结合使用,也可独立使用。 第120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并逐步扩大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日期,由铁道部机车检修规程规定。 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蒸汽机车分为厂修、架修和洗修;内燃、电力机车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第121条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122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方式由铁路局确定。 第123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机务段或折返段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械、走行部,空气压缩机、制动(包括手制动机、储能制动器)、牵引、撒砂、给油装置,发电机、信号标志,汽笛或风笛,各种监督计量器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或自动停车装置、客运机车轴温报警装置、列尾装置控制盒。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9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内燃、电力机车制动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8 mm。 第9表 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 种类 车 型 活塞行程 (mm) 附 注 蒸 汽 QJ 140~170 六轴煤水车180~220 四轴煤水车160~200 JS 140~170 煤水车160~200 mm 内 mm mm 燃 DF 90~130 DF2 90~130 DF4 74~123 DF4B 74~123 DF4C 74~123 DF4D 74~123 DF4E 74~123 DF5 74~123 DF7 50~90 DF7B 50~90 DF7C 50~90 DF7D 50~90 DF8 74~123 DFH2 40~55 DFH3 60~70 DFH5 55~70 BJ 50~90 ND2 70~110 ND3 70~110 ND5 69.5~82.5 NY6 60~120 NY7 60~120 电力 8G 70~150 ±3 mm;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 mm。 4.轮对: (1)两轮箍内侧距离为1 353 mm,容许差度不得超过(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 (5)轮箍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1 mm,滚动轴承的轮箍踏面 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 (6)机车轮箍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煤水车轮箍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25 mm,深度不超过3 mm; (7)机车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0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及其以下的,由铁路局规定); 第10表 序号 机车轮箍 踏面类型 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H(mm) 轮缘厚限度 (mm) 1 ST2 10 33~23 2 JM1、JM2 10 34~23 3 锥型踏面 11.25 33~23 4 JM 12 33~23 5 DJND 12 33~24 (8)轮箍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 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 mm。 5.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水表、调整阀、加煤机、自动调整斜铁及粘着重量加重器。 6.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 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7.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124条 机务段、机务折返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自动停车装置等行车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并对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 第125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速度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置。各机车运用区段的速度控制模式参数的设定、调整,应由铁路局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和超速防护装置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126条 机车上安装的自动停车装置的功能须满足 铁道部的规定。 车 辆 设 备 第127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定期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站修所、列车检修所(简称列检所)和客车技术整备站(简称客技站)。 局交接口及跨局旅客列车技术检查作业列检所的设置和撤消,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8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车辆停留线,轮对存放线,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加修、轮对检修、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检修、 储油、废油及污水处理、试验、化验、照明等设备。检修客车的还应有油漆库及检修空调机组、轴温报警装置的设备;检修罐车和机械冷藏车的,还应分别有罐车洗刷和检修冷冻机、柴油机、电器、电机等设备。 车轮厂及其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 客技站应有检修用的地沟、落轮坑、风管路、油管路、上水、排水、暖气预热、车电检修、电焊、排烟、照明、污水处理设备和材料备品库。工作量大的客技站应有专用轮对旋修设备,检修空调列车的客技站应设带有专用检修地沟、起重设备、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棚(库)。 检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客车的车辆段、车轮厂、客技站还应有相应的检修设备。 车辆的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确因地形困难,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5‰。 第129条 在编组站、区段站、路矿(厂)交接站、国境站以及运输上有特殊需要的地点,应根据需要设主要列检所、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装卸检修所、轴温检查站、车辆技术交接所、客车列检所及发电车、 空调客车和机械冷藏车加油站。 在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地点,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作业线路间应用砂石等填平,线路应铺设平头混凝土轨枕,并应设有空气压缩机、风管路、列车制动试验、红外线轴温探测及轴温信息传输系统、列检作业安全电动防护系统、搬运、排水、照明及其他必要的设备。 主要列检所所在站须设有站修所。区段列检所所在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站修所。在干线上,应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网,轴温探测站的间距一般按30 km设置,铁路局设红外线轴温监控中心,铁路分局设监测中心及红外线轴温行调复示终端,列检所设复示中心。 站修所应有修车库(棚)。其线路应铺设平头混凝土轨枕,作业场地应地面硬化,并应有机械化搬运、起重、试验、配件加修、风管路、水管路、排水、电焊及照明等设备。更换轮对工作量大的站修所须配备轮对旋修设备。 区段列检所、制动检修所、装卸检修所、轴温检查站、车辆技术交接所的设备,可根据需要设置。 第130条 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进行定期检修 和测试。新设翻车机、散装货物解冻库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投入使用。 车 辆 第131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32条 车辆应有明显的标记:路徽、车号(型号及号码)、制造厂名及日期标牌、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共同标记和特殊标记;货车应有车辆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并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字样。 第133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车辆修程,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 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客车按走行 公里进行检修,修程为A1、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由铁道部有关车辆规章规定。 第134条 车辆的检查及修理,应根据修程范围,在车辆修理工厂、车辆段、站修所、列检所、装卸检修所、客技站和车辆乘务人员值乘中进行。 机械冷藏车在铁道部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加冰冷藏车须在保管站集结、保管和维修;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135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手制动机(含脚踏式,下同)。编入快速旅客列车、特别旅客快车、旅客快车的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的客车应装有电空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快速旅客列车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超过90 km/h的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 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车辆的制动梁及下拉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第136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用探伤仪器进行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 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137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 1 353 mm,其容许差度不得超过±3 mm;轮辋宽度小于135 mm的,由铁道部规定。 第138条 对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对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行包列车及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车,标记载重90t及其以上的货车和指定的专用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要精心检修和保养,提高车辆质量。 动 车 组 第139条 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可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可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第140条 动车组的设计、制造、验收、运用和检修均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 牵 引 供 电 第141条 为保证牵引供电设备运行和检修,应设供 电段。 牵引供电设备应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远动装置、电气试验车(一次、二次)、接触网检修车和巡检车、接触网综合检测车等。具备快速抢修能力及调度系统。 第142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瞬时最大值为29 kV;最低工作电压为20 kV,非正常情况下,不得低于19 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条件。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在编制运行图时,应考虑预留接触网停电检修时间。双线电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禁止由馈电线、区间接触网引接非牵引负荷,确需由车站接触 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43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形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如第11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或铜合金线。 第11表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v≤120 25 10 120 30 13 160 30 15 接触线最大弛度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 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少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少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少于6 200 mm;客运专线为5 300~5 500 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铁路局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接触网分相分段的位置,应能保证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正常运行,便于调车作业和列车起动。 第144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少于300 mm,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少于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少于500 mm。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第145条 架空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跨越接触网时, 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10 kV 及其以下电线路,不少于3 000 mm;220 kV电线路,不少于4 000 mm;330 kV电线路,不少于5 000 mm;500 kV电线路,不少于6 000 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 kV及其以下的电线路,尽量由地下穿过铁路。 第146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装载货物的车辆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型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给水 第147条 为保证铁路电力、给水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应设水电段。 铁路各车站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供电设备应具备:自闭、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自闭线路及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水电段调度对各站信号电源及其他重要负荷的供电状态实时监测的条件,快速旅客列车开行区段电力设备远程监控的条件。 10 kV及其以上电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48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做到: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 kV或380/220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 35 kV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 10 kV及其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 220 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 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不超过额定值的±10%。 第149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其导线最大弛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500 kV线路,不少于14 000 mm; 330 kV线路,不少于9 500 mm; 220 kV线路,不少于8 500 mm; 110 kV及其以下线路,不少于7 500 mm。 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或平行时,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 380 V及其以下低压线路,新线不少于3 000 mm,既有线不少于2 450 mm并逐步改造; 2. 10(6) kV高压线路,不少于3 000 mm; 3. 35 kV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少于杆高加3 000 mm。 第150条 给水设备及建筑物,应包括水源、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机车、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 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Ⅰ、Ⅱ级铁路的枢纽站、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可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151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机车和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各给水站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52条 铁路局属生产办公用房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须满足运输生产及调度指挥的需要。房产建筑段负责房屋和有关站场建筑物的大修、维修及管理。应经常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凡需对房建设备进行改扩建时,须经过房产建筑部门的准许,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大型、复杂的房屋建筑设备,必要时可设专门机构负责养护。 第153条 房产建筑段应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54条 铁路房屋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 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九章 铁 路 用 地 第155条 铁路用地是保证铁路安全运输的重要物质基础,须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变使用性质时,应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律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或用途变更手续。 第156条 铁路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划合理使用。 铁路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应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