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记录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环节,建立规范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起重要你、保证作用。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顺序使用。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制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除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三、购买事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职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出或者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及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高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
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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