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2.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2.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危房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和应急救援资金保障以
属地为主。
1.2.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房屋结构自身老化、不当使用破坏主体结构、相邻施工影响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发生其他类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事故分级。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贵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4.1特别重大(Ⅰ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4.2重大(Ⅱ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4.3较大(Ⅲ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4.4一般(Ⅳ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立即成立贵阳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指挥部下设各专业处置组进行现场处置。
2.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2.2.1统一协调指挥贵阳市各区(市、县)、各行业(部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2.2.2组织、指挥并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引导、控制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信息传播。
市维稳办: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并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群众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地质灾害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结束后的地质灾害区域划分等工作。
市水务管理局:参加因水利工程等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交委:参加公路建设工程活动中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群众的疏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房屋周边环境风险控制工作,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及时参与环境应急救援及事后的环境灾害评估、环境恢复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故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突发事故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级承担的应急救援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分析和提供降雨趋势预测预警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学校师生员工,做好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参加本行业矿山、企业、旅游景区因工程活动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地点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转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粮食局:负责救济粮的组织协调和调拨供应。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应急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等相关救济物资的组织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及事故地点的水、电、气和通讯的控制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做好相关处置预案。
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负责调集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其它有关单位和区(市、县)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4专业处置组的建立和职责。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进行现场处置:
2.4.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配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4.2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伤员转运工作等。
2.4.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委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指导,引导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组织好特殊人群的疏散安置,维护安全区域内的稳定和治安。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保障应急指挥部工作的正常开展等。
2.4.4卫生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置,及时转送到医院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
2.4.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供水、供气、电力、通讯、物资供应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畅通等。
2.4.6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4.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通讯运营商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播放疏散词,正确引导互联网信息及社会舆论等。
2.4.8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监测体系建设。
贵阳市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房屋安全隐患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编制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建设房屋安全隐患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房屋安全监测网络。与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及时传送房屋安全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房屋安全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房屋安全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全市房屋安全信息共享。
3.2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管理。
3.2.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的监控,对可能引发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应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
3.2.2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2.3为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和社区(村委会)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将涉及房屋安全隐患内容的“危房通知书”发到房屋安全责任人手中。
3.3预警行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重、特大事故时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
3.4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特别重大级别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级别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级别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一般级别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属地的区(市、县)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现、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先期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1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2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3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由属地政府及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当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突发事故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响应启动程序。
4.2.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视事故类型、性质及影响大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2.2市政府同意启动本应急响应后,立即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即刻到位,开展应急处置。
4.2.3各区、市、县应急指挥部要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4.2.4当国务院、省政府启动国家、省级应急预案后,我市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统一服从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
4.3区(市、县)响应程序。
当各区(市、县)行政辖区内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首先启动各区(市、县)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上报。一旦事态扩大难以控制或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市政府。
4.4应急扩大。
市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征用本地区企业(个人)等社会救援力量参加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超过本市处置能力时,市级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调集、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应立即向上级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事故发生区域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
急响应。
5处置程序
5.1信息报告和处理。
5.1.1事故发生或将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有关部门;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Ⅲ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进行处置。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2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或将发生时,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5.2.1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2.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2.3迅速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在危险警报解除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5.2.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2.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2.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5.2.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2.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2.9其他必要措施。
5.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有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由属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要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报市人民政府。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1.1应急救援队伍由事故所在地的干部、群众和企事业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一旦发生事故时,政府应作先期处理,必要时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抽调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应急救援,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7.1.2民政、水利、粮食、商务、卫生、工信、食药监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药品和其它生存救助所需物质等。
7.1.3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船只等由铁路、交通部门视情况组织安排;应急通信、事故地点动力照明等由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准备。
7.1.4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资金,按照自筹为主、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紧急征用应急救援物资。
7.1.5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7.2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监督管理
8.1宣传与培训。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演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3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本预案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适时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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