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促销方式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作者:韩刚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3期
摘要:随着零售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促销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业行为。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佣金、销售回扣、销售返利等,当然不同的促销方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促销时既要考虑市场营销效果,又要考虑税收成本。本文通过对不同税收形式进行介绍,力图为零售企业进行关于促销的税务筹划提供借鉴。
关键词:促销方式;税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一、主要促销方式对于会计处理和税收的影响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从会计角度上对于商业折扣的解释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往往是按扣除折扣金额之前的金额确认销售金额,换言之,商业折扣对于会计的账务处理影响不大。从税法角度上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学上的定义基本类似,但其进一步的解释可以参照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之,无论是站在会计角度还是站在税法角度,商业折扣都是不允许将折扣金额进行冲减以后再进行确定的。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对顾客在商品价格上所做的扣减,它是为鼓励客户提早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根据十四号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从税法和税务处理角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区别在于:其一,商业折扣是即时发生,现金折扣付款时发生即在收入确认时不确认现金折扣,当期实际发生时再确认;其二,商业折扣的主要目的是为促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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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量的增长,而现金折扣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让客户提早付款;其三,现金折扣一般采取总价法即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现金折扣前的销售总金额作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入账金额,然而现金折扣在当期实际发生时确认并将其计入财务费用。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例如,神华百货向顾客甲销售一万零三百元的液晶电视,顾客甲此时向销售人员提出销售折让申请,即将一万零三百元的零头(三百元)给予减让,销售人员同意,最终实付金额为一万元整。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时,在确认销售折让的同时应该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税法角度对于销售折让的定义与会计学类似,处理方法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针对具体的税务处理,此时分为两种情况,即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属于则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日前出售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的财报进行调整;不属于则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四)销售返利
针对零售企业而言,销售返利是企业为了促进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额给予顾客的利润返还。比较常见的形式就是我们通常在商场看到的卖多少返多少的促销方式或者上游供货商对于零售企业的促销。站在税法角度,对于销售返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是否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有必然联系的主要是平销返利(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此时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没有必然联系的主要是零售商向上游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和上架费等,此时不属于平销返利,即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一般税金计算方式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具体促销手段对于会计处理和税收的影响 1.返券促销
除了以上笔者提到的促销方式,还有一种常见的促销方式,即返券促销(当顾客才某一零售商场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收到的一定数额的购物券用于再消费的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从购物金额中得到了相应的优惠,可以作为代用金进行再购物;对于商场来说实际的促销成本要比发放的购物券的金额低,同时形成了在本商场内的在消费和内循环,提高企业的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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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具体的税务操作时,在发放购物券时不进行任何税务操作和账务处理,当顾客使用购物券实际消费时,直接对顾客此时消费金额进行冲减,即确认的销售金额为扣除消费券金额之后的金额。另外,使用的消费券的金额销售发票上以“折扣”列示。举例来说,北国商场柜台大多与厂家签订联营合同,为促进销售,开展“满200送200”的返券促销活动(对联营厂商按含券销售额结款,抽成率约为45%)。商场在活动期间含券销售额达5850万元(现金收款3510万元,发出购物券3000万元,回收购物券2340万元)。采用笔者上文所说税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北国商场应付厂商货款5850×(1-45%)=3217.5万元,其中销售成本为3217.5/(1+17%)=27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2750×17%=467.5万元。库存现金为3000+510=35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3510÷(1+17%)=3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17%=510万元,此时应交增值税为42.5万元,实现毛利250万元。 2.抽奖促销
抽奖促销一般是顾客消费金额达到规定数量后可以凭发票参加抽奖,奖品可能是购物券也可能是实物。奖品为购物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同笔者上文所提到的关于返券促销的方式相同。如果奖品为实物,对于零售企业来说与“发放赠品”的会计处理一致;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获得实物的消费者来说,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税,同时这部分需由抽奖促销的商场进行代扣代缴。 3.积分返利
目前很多零售商场采取会员制,消费者通过办理会员卡并对其进行充值,在进行消费时可以在会员卡上进行积分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时可以获得返利。积分返利本质上是笔者上文提到的商业折扣,即在会计处理中要避免视同销售行为,在税务处理中不允许将折扣金额进行冲减以后再进行确定的。 4.满就送现金
满就送现金是指当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时,商场会给予一定量的返现优惠。当然这里的“现金”是广义上的,可以是通常意义上的现金,也可以是电话费、打的费、流量费等等。在进行具体的税务处理时,一般会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此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并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原因在于这部分返现金额并不能抵减顾客购买的消费金额;其二,一般情况下满就送的现金是不能够获得发票的,因此所得税是无法在税前扣除的。因此,站在零售企业的角度,笔者建议在消费者的购物发票上以“折扣”列示(与返券促销的税务处理类似),这样无疑会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三、关于促销方式之于零售企业的税务筹划
这里笔者重点论述的是关于促销方式之于零售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原则性论述。首先,零售企业要有通过合理促销手段达到促进销售增长和节税双重作用的意识。不同促销方式,正如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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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前文所说,一般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零售企业只有合理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促销方式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其次,零售企业要提高抵御涉税风险的能力,相关税务操作人员要熟悉不同促销手段的税收政策,对于一些敏感的销售额税务处理程序(比如是否抵减、何时确认等等)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否则,不仅企业形象受损还会徒增税务成本。最后,零售企业的税务筹划要有整体性和大局观。促销方式对于税收有着显著影响,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注意促销方式与其他节税手段的匹配,注重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四、结语
促销行为是零售企业的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促销活动的策划以及后期的税务处理事关企业刺激销售额增长的目标完成的好坏,也事关企业是否能达到良好的节税效果。本文通过对不同税收形式进行介绍,力图为零售企业进行关于促销的税务筹划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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