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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国机进综﹝1997﹞10号【发文日期】1997-06-05【实施时间】1997-06-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7年版),商品归类,商品编号85173012改为85173013和85173019;商品编号85173090改为85173091和85173099;商品编号85252099改为85252092和85252099其中85173013数字移动通信交换机85173091模拟式移动通信交换机和85252092移动通信基地站属特定产品(即原属1996年《特定产品目录》85252029无线移动通信系统)范围如将这三个商品编号直接归入特定产品目录将导致特定产品品种增加,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口径问题,为继续实施有效管理,又不影响对外口径,经研究决定,将这三个商品的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6月10日起,凡进口本文附件所列商品,一律由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海关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盖有\"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附件: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海关总署监管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 数字移动通信交换机 85173013 2 模拟式移动通信交换机 85173091 3 移动通信基地站 8525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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