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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5〕4号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2.13 2015.02.13 鹤政办发〔2015〕4号 住房改革与发展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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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鹤岗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对住房保障的要求,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新思路,实现“住有所居”的设想,增加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固定资产,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实现安居乐业。

二、出售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让利于民,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

三、出售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我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01元,低于85%的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3600.85元。

2.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以下(一氧渗透区、水淹区、危房不受面积限制)。

(二)低保无房家庭

具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无房困难家庭。

四、出售地段

兴盛小区、福临新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五、房源价格

(一)中等偏下收入购买房源价格

1.兴盛小区共12栋(1#楼84户、2.3#楼109户、4.5#楼91户、6#楼91户、7#楼63户、8#楼97户、9#楼98户、10#楼49户、14#楼126户、15#楼119户、16#楼35户、20#楼105户),住宅 1067户。

住宅:一层1450元/平方米,二至五层1350元/平方米,六层1150元/平方米,七层890元/平方米。

2.福临新居四区共11栋(6#楼133户、7#楼98户、8#楼91户、9#楼77户、10#楼91户、11#楼77户、12#楼91户、14#楼119户、15#楼77户、16#楼70户、17#楼133户),住宅1057户。

住宅:一层1550元/平方米,二至五层1450元/平方米,六层1250元/平方米,七层950元/平方米。

(二)低保无房购买房源价格

1.兴盛小区共6栋(13#楼49户、17#楼21户、18#楼42户、19#楼63户、21#楼98户、22#楼28户),住宅301 户。

住宅:一层1350元/平方米,二至五层1250元/平方米,六层1050元/平方米,七层790元/平方米。

2.福临新居廉租四区共2栋(4#楼105户、5#楼126户),住宅231户。

住宅:一层1450元/平方米,二至五层1350元/平方米,六层1150元/平方米,七层850元/平方米。

六、需提供的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需提供的资料1.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家庭成员应是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申请人为单身的,应年满18周岁以上);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位或社区);

4.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佐证材料;

5.房屋产权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低保无房家庭购房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申请书(购房应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七、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2月15日到3月13日)各有关单位、六区广泛宣传,通过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向单位职工或所辖区居民宣传购房政策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报名阶段(2015年3月14日到4月14日)1.申请购房的家庭,向当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将名单、证明材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

并上报区政府;(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等相关证明);2.一氧渗透区、水淹区、危房户居民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后上报。

3.区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全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鹤岗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购家庭予以登记;5.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购房,按报名先后顺序自愿选房的方式进行,低保无房家庭由六区以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及楼号;

6.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7.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购房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缴纳房款阶段(2015年4月15日到5月15日)申请人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全额缴纳购房款,持银行交款凭证到所在区进行登记。

(四)签订合同阶段(2015年5月16日到6月18日)购房者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购房行为自愿、购房价格、交款金额、支付方式、物业管理、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

(五)权属登记阶段

购买家庭交清购房款,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九、物业管理

出售的房源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规定缴

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户手续,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十、市场准入

(一)购房家庭在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转让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如家庭有特殊原因的可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查后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进行交易)。

(二)购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包括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法律责任

本次出售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条件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监督管理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售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市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税务、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各项监督工作。

十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成立出售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

组 长:吴沈义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组长:王喜文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成 员:曹桂华 南山区民政局局长

宋宗宽 向阳区民政局局长

刘中华 东山区民政局局长

庞 安 工农区民政局局长

冯 冰 兴安区民政局局长

夏明华 兴山区民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林(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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