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和市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10]12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公文处理工作
(一)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和须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一律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按程序处理。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人民 1 / 2
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部门二级机构请示性公文由部门向市人民政府
呈报。
(二)代拟市人民政府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代拟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行文。
(三)规范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公文按领导同志分工呈阅审批。相关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必须签署具体、明确意见。有关政策性文件,相关分管副秘书长要组织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成熟文稿,进入行文程序。
(四)凡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附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背景资料。发文必须书面说明行文理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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