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一中青年志愿者行动管理办法
(2010年9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响应团中央关于推广注册志愿者制度的号召,同时进一步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行动向规范化、项目化、特色化、阵地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惠安一中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全校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检查,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惠安一中所有注册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志愿者
第四条 【注册志愿者】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五条 【注册条件】
惠安一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学校团委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 惠安一中的在籍学生;
(二)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 愿意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 【志愿服务手册】
惠安一中志愿服务手册是我校注册志愿者制度的重要标志,注册登记证内容包括志愿者基本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和荣誉记录等,由志愿者本人持有,作为志愿者参加服务的基本凭证,也是惠安一中作为评优和其他任何需要确认志愿服务情况的唯一认可的志愿服务凭证。
第七条 【志愿服务手册填写】
志愿服务手册填写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 每次活动开始之前,志愿者将其志愿服务手册交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由其在志愿服务手册上进行登记;以团支部等组织形式开展活动的,由负责人统一收齐,交被服务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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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记内容为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数”等;
(三) 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志愿者个人或各班团支部书记将服务手册送到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加盖注册公章,记录有注册公章方为有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填写内容;
(四) 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以小时为单位,按每次活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不足半小时的活动不予注册,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志愿服务按一小时注册,以此类推。如果活动地点较远,乘车时间可以考虑在活动时间内;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参加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 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三) 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申请成为惠安一中特别志愿服务组织和临时志愿服务组织的会员; (五) 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 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义务】 注册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 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 注册志愿者不得擅自以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 (五) 注册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给学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赞助;
(六)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活动申请】
所有以“惠安一中青年志愿者协会”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事前由有关负责人员向学校团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校内开展志愿活动须得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材料,在校外活动须得提前一周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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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事件以及宣传的完整实施方案。在校外开展的、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邀请校外媒体单位报道的活动还必须同时提交与以上事项有关的全部详细材料。
第十二条 【活动总结】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该在一周内向学校团委提交有关活动情况的详细总结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注册志愿者奖惩标准】
惠安一中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志愿服务评优工作只针对注册志愿者。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手册的记录、事迹材料等。
第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奖励办法】
注册志愿者为志愿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由校团委授予“仁怀一中青年志愿服务之星”或“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称号,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授予“校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称号;事迹突出者由学校向上级申报更高一级荣誉。
第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参评条件】
注册志愿者参与荣誉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在活动中表现优异,为仁怀一中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做出了突出贡献;
参评志愿者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学校团委报送,经审查、批准后必须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处分办法】
注册志愿者长期不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行为违反志愿服务宗旨,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学校法律、纪律及由其它的,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请校团委批准可以撤销其注册。
被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恢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惠安一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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