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行为,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采购 产品质量, 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价格 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实用的 原则,使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1.2 范围
1.2.1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组织机构、招投标范围 及方式、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的管理程序。 1.2.2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2.1 集中采购
是指在品种上通用的、在数量和金额方面具有一定规模的物资, 由公司采购部统一进行采购管理的方式。 2.2 自行采购
是指除集中采购之外的、由公司及各企业采购部门进行自主采购 管理的方式。
3.1 公司对一下常规物资采购原则上实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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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采购额为 5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采购物资。
3.1.2 一年内估计采购额再 100 万以上分批进行采购的某种物资。
3.1.3 公司管理需要,暂时指定的其它采购物资。
3.2 符合公司招标物资范围内物资的采购由相关部门组织招标。
3.2.1 属集中采购的物资,由总部安排组织执行,公司采购部门及各
企业积极配合并参预。
3.2.2 属自行采购的物资,由公司各采购部门及各企业采用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招投标工作, 具体招标方式的选择由公司招标 委员会确定。原则上公开招标优先于邀请招标, 两种方式可结合进行。
4.1 公司设立招标委员会, 由公司价格管理办公室、采购部、财务部、 技术部、质量部、 风险管理部等组成,全面负责公司的招标组织和管 理工作。 公司主管领导任招标委员会主任, 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 司采购部,负责主持日常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4.2 公司各采购部门及企业设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 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质量、技术、价格、风险等管理部门人 员组成,负责招标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1)的编制、申报和实施。
5.1 发标管理
5.1.1 公司各采购部门及企业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符合招标物资范围内的物资采购, 须向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物资采购招标申请及编制的招标文件, 由公司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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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或者授权具体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发标。 5.1.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各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当在相关报 刊和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5.1.3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发送招标邀请书,并不少于三家。 5.2 投标管理
5.2.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5.2.2 负责实施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需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并签 收保存,不得起封投标文件, 并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2.3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 定的投标地点。
5.2.4 在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组织实施者。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份。 开标后未中标的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 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理由。
5.3 开标、评标及定标管理
5.3.1 负责实施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所招标的物资特性组成 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 由招标委员会代表 和有关技术、经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招标委员会代表任 评标小组组长。
5.3.2 开标工作由各实施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按招标文 件确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举行。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招标 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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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开标时由评标小组代表、投标人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 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 文件移交评标小组。
5.3.4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 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及必要的质疑后作出评价, 确定合格投标人; 按 照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所列的评标办法和标准, 从合格投标人中评 出中标候选人。
5.3.5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小 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5.3.6 公司招标委员会和各采购部门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 接确定中标人。
5.3.7 中标人确定后,由各采购部门招标领导小组向中标投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3.8 各采购部门与中标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若投标人有投标保 证金的, 应退还中标人。 所订合同不得对照表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做实质性修改。 5.4 其它
5.4.1 浮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终止招标活动或者宣布中标无效;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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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各采购部门或者招标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做出错误响 应,并造成损失的。
5.4.1.2 采购部门或者招标机构泄漏招标秘密的。
5.4.1.3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预招标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擅自向投标法 透露评标信息的。
5.4.2 本制度由公司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经公司审批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形成如下表格和记录
招标文件书
定标报告
7.1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7.2 招标过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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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标准;
5、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质量和报价方式要求;
6、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7、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 交货时间;
9、 拟签订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10、 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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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趋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2、 招标前及招标中, 公司招标委员会以及各采购部门招标领导小 组及有关人员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人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对标底要严格保密。
3、 各采购部门招标领导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 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 10 天; 4、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文 件规定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传达到所有招标文件收 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5、 各采购部门招标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 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 招标工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 行。公司所属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干预、影响评价的 过程和结果。
7、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 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 任何形式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价有关的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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