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三七特产局2009年度督办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我局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副处级以上领导、各科室干部职工。
二、考评内容
(一)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
(四)州属相关部门对我局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
(六)上级党委、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决策性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考评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州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按政务督办审批程序积极开展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督促承办科室或个人必须认真研究,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四、考评办法
(一)建立责任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科室或个人承办。重大决策、重点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分管领导的批示进行办理。
(三)工作通报制度。局督查办公室对各科室或个人完成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定期进行通报,对重大事项不定期的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百分制制度。
1、分值比例。满分为100分。其中: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5分;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10分;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35分;州属相关部门对我局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10分;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20分;上级党委、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决策性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20分。
2、计分标准。
(1)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5分)。
考核内容:每次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后5日内,各科室或负责人把贯彻落实情况报局督查办公室计5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扣完当项分止(下同)。
(2)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10分)。
考核内容: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报局督查办公室计2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在规定时间内对议决事项办理落实到位的计8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办理落实到位的每项扣1分。
(3)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35分);
考核内容:按要求报送完成情况材料计5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30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4)州属相关部门对我局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10分)。
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等事项的计10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
(5)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20分)。
考核内容:按时报送建设和实施进度情况资料计4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目标任务计16分。其中:为民办实事不能完成任务的,一票否决;重点项目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6)上级党委、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决策性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15分);
考核内容:按上级党委、政府要求落实到位的计15分,因组织工作不到位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每次扣10分。
五、奖惩办法
政务督办工作纳入我局年终考核,实行倒扣分。由局机关督查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向局党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查同意后执行。
(一)对未按政务督办事项要求按时办结的承办科室或个人,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扣减承办科室或个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同时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久拖不办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科室或个人,由局机关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分管领导签批后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三)对同一督办事项通报批评后仍办理不力并对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承办科室或个人及其分管领导责任,同时分管领导给予800元经济处罚,承办科室或个人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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