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西安
作者简介:龙西安,男,湖南省桃源县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先后出版了《信用社、合作银行实用全书》、《银行信贷管理》、《商业银行领导艺术》等著作,并在《经济学动态》、《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内容摘要:
一、关于个人信用的话题
近几年来信用成为了一个最为热门的话题,引起了最为广泛的关注,信用列入了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议题,地方政府有所谓的信用工程,老板信用不离口,百姓和学者在呼唤信用。然而人们广泛关注的信用与经济学中理解为借贷的信用并不是一回事。作为人们热门话题的信用简单地说就是人们交往中的互信或者说信任问题,我将之称为广义的信用,而经济学中理解为借贷的信用我称之为狭义的信用。人们普遍理解的信用与作为经济学范畴的信用有巨大差异,怎样定义信用将有不同的研究路径。本书承接经济学对信用的界定,在与借贷比较接近的意义上来定义信用。与此同时,对广义的信用也进行一些探讨和解释,但这个意义上的信用用“诚信”来表述。
个人征信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确,怎么强调个人征信在规范个人信用中的作用都不过分,近几年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一份真实、完整地反映个人信用行为的纪录,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是非常强大的。但是个人征信是难以孤立地运作的。当一个社会的信息还难以自由地流动或者说人们还没有普遍接受信息的自由流动时,当许多信息还在为某些政府部门垄断甚至作为行使权力的基础时,个人征信实际上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个人信用交易中,个人作为信用的需求者、消费者,可能因为他的偿债能力或者机会主义行为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但同时他在向大公司申请借款时,又是个典型的弱者,有可能被迫接受许多苛刻的条件。正因如此,历史上关于个人信用的法例更多地从保护个人借款者的利益出发,比如限制利率,限制追帐行为。如果个人信用制度没有考虑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显然是不完善的。
再者,个人信用交易还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比如适当的个人信用工具,文化对个人信用消费的认可等等。所以,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包含广泛的规则体系,仅仅强调某一方面是不够的。在本书中我希望对个人信用制度作尽可能多方面的探讨。
二、本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
(一)研究的定位,在中间层次上讨论个人信用制度。人们对信用有不同的理解;我分析,大致有外延大小不同的三种解读。狭义的信用仅指借贷行为;中间层次的信用包括了借贷、赊销、租赁、国债等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广义的信用指的是人们在交往中的相互信任问题。
本书侧重讨论的信用是作为中间层次的跨时交易、延时支付的信用,并在这一层次上具体研究个人信用制度。与此同时对最广义(交易中的相互信任问题)和最狭义(信用借贷交易)的信用也有涉及。
在结构上,本书首先对最广义的信用——诚信问题进行探讨,然后就中间层次(跨时交易、延时支付)的信用作一些一般分析,接下来过渡到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研究,在提出个人信用优先假说的基础上,分别对个人信用制度中的权利配置问题、个人信用工具问题、个人征信以及个人信用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讨论。
(二)研究的视角,侧重产权和信息角度来探讨个人信用制度。产权和信息是信用制度的两个基本问题。信用交易无非是产权或权益的交易。信用交易中双方的权益和风险如何配置,不仅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效率,而且它实际上决定了信用交易是否存在和可行。一种双方权利和义务严重不相称的信用交易方式是不可能持续下去或流行起来的。而信用交易中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是信用风险不可回避的一个客观存在。任何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制度安排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
(三)研究的方法,横跨法学与经济学来对个人信用制度进行跨学科的探讨。法律是最重要、最具约束力的制度安排。从法学的层面来研究个人信用制度让我们能从更细微的方面更准确地把握它。比如关于几种个人信用工具的制度安排,如果我们不借助法学,可能无法进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可以为法律迫切需要的经验性研究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框架。经济学的理论视角让我们避免在做法学的分析时陷入漫无边际的繁琐之中。对个人信用制度的每一项法律规范,我们都试图把它放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成本效益的原则,来分析和把握它。
(四)比较分析,借鉴美国等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经验。美国是西方现代个人消费信用发展最活跃的地方,也是个人信用制度发育最完善的国家。美国崇尚的是不成文的普通法体系,但却制定了一整套个人消费信用的法律体系,成为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就研究个人信用制度来说,美国模式或经验最具代表性和借鉴意义。中国要建立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信用制度,离不开对美国模式的研究和借鉴。
三、本书的基本观点
(一)对信用的理解与定义。本书所研究的信用大致定位在中间层次上,所谓信用交易指的是建立在对交易对方信任的基础之上,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权益给付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跨时交易(也可称为具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交易或称承诺交易)。它与钱货两清的瞬时交易的区别是不确定性,跨时交易不立即给付对价,付出与偿还存在一个时间间隔,付出后能否获得回报就变得不确定,取决于交易对方的偿债意愿与偿债能力。而瞬时交易不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交易后也可能因为交易中的某种权益发生争议,但这种权益在交易时就已经确定,与交易后的变化无关。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源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寻求信用的一方总是拥有提供信用一方所不知道的信息。
本书所讨论的个人信用指的是基于信任、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契约提供给自然人(及其家庭)的信用,使得接受信用的个人不用付现就可以获得商品或服务。
最广义的理解,信用是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是博弈均衡,简单地说,就是按规矩、按制度办事。当人们对他人的善意行为无法作出判断和推测时,却仍然相信他人会有善意行为的表现,这便是信任。信任别人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他需要权衡信任的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轻孰重,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信任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个人对交往中得失结果的精确计算为基础,第二阶段以个人对交往对象的认识了解为基
础,第三阶段以交往双方在感情及信念上的相互认同为基础。最广义的信用,本书用了诚信这个概念。信用交易中的诚信问题更为重要和突出。
(二)信用交易中产权的重要性。人们关于信用交易的分析通常都假定,交易物都是已经界定明确、权益确定的产权。但交易物的权益不确定问题却是实际存在的。这种不确定就是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物的权益界定没有取得一致认识或未达成合意,或者说是交易双方或一方认定的交易物权益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所有的交易都可能存在这种不确定,但它对信用交易的影响要严重得多。在产权制度(或者具体说物权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交易除了要面对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不确定的风险,还要面对交易物权益不确定的风险。交易物的权益价值不确定,可能造成债务人不是按照约定的债权价值而是根据已经缩水的实际物权价值兑现承诺,这时债权人需要承担自身物权权益价值变化的风险(而不是对方不兑现承诺的风险);债务人可能因为兑现物权(它是兑现承诺的基础)权益价值的不确定(而不是因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的变化)不能兑现承诺,只能按兑现物权的权益价值给付对价;以担保物权替代兑现物权兑现承诺时,担保物权的权益价值不确定可能直接影响到兑现承诺,使债权人面临风险。权益不确定是当前中国信用交易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国有经济体系中尤为严重。
(三)信用的约束机制与中国的现实问题。讲求信用有利于帮助人们实现交易,获得合理的社会剩余收益。但如果选择失信(欺诈),则可能通过让对方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靠什么机制约束人们选择诚信呢?对此人们分析得最多的是法律制度和声誉机制。青木昌彦归纳了交易的10种治理结构。总起来看,信用的约束机制不外乎自律、互律和他律3大类。信用所以能够维持,就在于因为约束机制的存在,失信(欺骗)获得的收益最终会小于将要付出的成本。中国当前市场交易中面临的严重失信(欺诈)问题,不是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信用的制度供给呈现短缺状态。增加信用制度的供给,需要解决法律治理机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形成透明而不是封闭的社会信息结构。但从根本上来说,信用的制度供给需要在市场交易发育的基础上不断演进。
(四)个人信用的基本特性。信用是一种资格,一种特定的法律和社会身份与地位,它是针对具体的人格主体而言的。因此所谓信用首先是指自然人的信用,即个人信用。在机构、企业、群体、国家等具有了拟人的资格后,才有了所谓的机构信用。关于个人信用的特征,人们有不同的解读。本文提出了个人信用的人力资本观、私有产权观、对称信息观和个人信用制度的功能观,构成个人信用优先假说。关于个人信用的人力资本观提出,个人信用是人力资本投入的一种重要来源。个人信用的私有产权观指的是,人力资本天然的私有产权特性使得个人对其未来收入流的支配权是确定的,将大大约束其偿债意愿,偿债能力也更有保障。个人信用的对称信息观是指,个人信用的信息特征使得个人信用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对债权的影响较小,债权人因此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要小很多。功能观是说,个人信用制度不仅提供了规范个人信用交易行为的规则,也完全可以对机构信用乃至其它行为发生作用。
(五)对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国现实存在的严重债务拖欠问题,使得人们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债权即提供信用一方的权益保护上,却忽视了个人作为信用消费者即接受信用一方的的权益保护问题。实际上,在个人信用交易中,个人作为信用需求者相对于提供信用供给的金融机构来说,是双重的弱者。个人谈判及寻求权益保护的实力都不及大公司,而个人作为信用需求者在交易中也是被动的(所谓借钱矮人三份),无论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都是如此。从信息不
对称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也是双重的。个人作为信用需求者可能向金融机构隐藏信息,金融机构也可能对个人信用消费者隐藏信息,尤其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单方面制定和提供的交易契约(格式合同)的不同宣传和解释来误导消费者。因此,对个人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值得关注。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的个人信用消费者比机构贷款人承担了高得多的利率和费用成本,违约拖欠率却要低得多,反映出他们与机构借款人以及金融机构的权益有不对等的地方。本文从个人信用消费者获得公平授信机会的权利、信用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价格的权利、信用交易结账的公平权利、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债务拖欠被追债时的权利等方面对个人信用消费者享有的权益进行了讨论。
(六)个人信用工具的风险分配原则。个人信用工具把需要逐一谈判的个人信用合同变成通用的格式合同,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交易双方的权益与风险都固定下来,使得交易参与者在决定使用一种信用工具交易前就确切地知道自己可以享受的权益和需要承担的风险,有利于很快的达成交易,大大节约通过逐一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的成本。但个人信用工具同样不能回避风险分配问题,比如信用卡丢失或被盗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支票伪造的损失分担等。信用卡或支票交易的相关各方无论谁承担被伪造、冒用的损失都可能是无辜的,但又必须要有承担者,这时选择对损失的发生拥有独特技能或是能以最小代价去防止损失发生的一方承担最符合效益原则。这些原则也得到了美国等许多国家的成文法或是判例的确认。但在中国的现实中,个人作为相关交易契约中最弱小、最无奈的一方却可能要承担最大的损失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信用卡、个人支票等交易形式难以活跃起来的重要原因。
(七)个人信用信息的隐私保护原则。文章主张,应建立一种制度安排,赋予个人拥有其自身信用信息的产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石。如果个人并不拥有这些产权,他就不能就这些信息的披露对其个人效用的影响做出选择。征信活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有利于减少信用消费者利用信用的成本,但也可能因为个人信息被不恰当的收集或不负责任地随意泄漏、公开等而造成对个人权益的损害。基于个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私有产权,需要对征信等各类机构收集、处理、运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各种行为予以约束,除法律已有规定或本人授权同意外,可能给信息主体带来负面效应的各种利用和公开方式都应被禁止,从而将征信给个人带来的负效用减少到较低水平。同时在尊重个人信用信息私有产权的基础上,赋予征信机构在收集和披露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价值、信誉、偿债能力、个人品质及一般声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以用于满足消费者自身利益的需要,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资源增进个人乃至社会的福利。
(八)个人信用评分的制度特征。个人信用评分尽管只是根据一组指标计算出来的一个分值,但它是对个人信用的评价,直接影响被评价者获得信用的机会。人们可能仅仅因为某项评价指标或是计算方法的改变而不是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获得或是丧失享受信用消费的权利。看起来信用评分只是评分提供者或是金融机构与个人信用申请者之间的关系,没有信用申请就没有评分的影响或者根本就没有针对他的评分。但实际上,如果信用评分的模型是错误的,即便某人有很高的信用,不管他申请与否,都可能注定被拒绝。错误的信用评分还会影响到人们相互之间享受信用机会的排序,让信用高的人比信用低的人获得更少的机会。个人信用评分是私人企业开发的盈利产品,但它却不是仅仅影响购买这种产品的特定个体的权益,而是可能影响到一大批不特定群体的权益,这种影响就如同法律规则一样。但与法律制度制订形成的模式不一样的是,法律是集体制定的,它
体现的是群体的意志和权益;而信用评分却是私人企业提供的产品,完全可能是按照它自身的利益原则而研发形成的。正因如此,对个人信用评分这种可能影响不特定人群权益的产品,需要一些特定的规范约束。包括对提供个人信用评分产品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和约束;对评分过程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出版单位及出版时间: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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