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对收购假烟、转运运输假烟以及贩卖假烟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公开销毁等措施。对于收购烟叶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罚款和没收处理。对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违法生产行为,责令关闭、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并公开销毁违法产品。
法律分析
收购假烟处罚: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转运运输假烟处罚以及没收情况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3.贩卖假烟处罚: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结语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收购假烟、转运运输假烟以及贩卖假烟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对于非法收购烟叶的行为,罚款金额将根据收购烟叶的价值而定,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对于违法转运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罚款金额将根据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而定,并可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对于违法贩卖烟草制品的行为,责令关闭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