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参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养老保险;
2、村委会召开会议表决;
3、公示7日;
4、填写《申报表》记花名册(需签字盖章);
5、上报人民政府、公安局、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6、复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元;
2、被征地30%—50%(含3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32元;
3、被征地50%—7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64元;
4、被征地70%(含70%)—10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97元;土地被完全征收(即100%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29元。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类人群不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内:
1、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
2、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
3、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在今年内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的调度和督促检查。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今年下半年有关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