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笔录并不等同于立案,它只是调查阶段的行为。立案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和批准。派出所的笔录只是了解基本情况,并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需要立案回执,可催办案民警出具。
法律分析
派出所做笔录不算立案。派出所对接受的案件可以进行出差,做笔录是调查阶段采取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按照程序来说,不算立案的,笔录只是派出所了解基本问题、情况的,以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立案属于公安的另一个程序的。如果立案了,会有一个报警回执,如果还没有拿到,可去催办案民警出具。
拓展延伸
派出所笔录:仅仅是立案的前奏吗?
派出所进行笔录并不仅仅代表立案的前奏。派出所笔录是为了记录涉事人员的陈述和相关细节,以便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派出所可能会根据笔录的内容决定是否立案。然而,笔录本身并不直接决定立案的结果,而是作为调查的一部分。立案的决定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如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等。因此,派出所进行笔录只是立案过程中的一环,不能单凭笔录来断定是否会立案。
结语
派出所做笔录只是调查阶段的一部分,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需要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派出所的笔录是为了记录相关细节和涉事人员的陈述,作为后续调查和处理的依据。立案的决定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适用等。因此,派出所的笔录只是立案过程中的一环,不能单凭笔录来断定是否会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七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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