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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证人的证言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证人的证言可能会被宣布无效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未成人所作的证言或者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成年人所作的证言;

2、与当事人一方或者是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3、一些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也是属于无效的证据;

4、还有一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复印件;

5、还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规定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二、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2、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3、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4、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综上所述,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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