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有民事赔偿请求的,可以同时审理民事赔偿请求。如果被告方在判决书中被判定需要赔偿民事损失,但已经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是否可以申请免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害人有民事赔偿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宣告或者裁定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讯问或者审判认罪、悔罪,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或者被害人已经谅解的,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已经主动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并且被害人已经谅解,或者法院已经宣告或裁定赔偿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需要强调的是,判决书中的民事赔偿数额仍然是司法机关认定的损失金额,被告方履行赔偿义务不影响民事赔偿的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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