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人林某明知伍某有危险驾驶行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以求达到使伍某逃脱刑事追究的目的。但经调查发现,案发地江门大厦停车场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及在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在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伍某驾车离开现场,而经司法鉴定,伍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97.00mg/l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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