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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其他损害赔偿之间的异同点是什么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一、一般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赔偿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然而,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标准不同。根据《条例》,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之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目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典》赔偿数额反而较高,而且《条例》并未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金项目。

医疗侵权赔偿实行双轨制的消极后果十分明显:患者的人身权利遭受医疗过错行为同等损害却享受不同等的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但按照《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最高的,这种失衡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基础上修订的,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仍留有行业保护的痕迹,探究《条例》的制定者,那些专家大部分来自医学界,其能否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来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权益,实在令人质疑。

二、一般人身损害与工伤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工伤事故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参照工伤保险标准进行处理,有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适用工伤保险立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未再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故而当事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民事损害赔偿,又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两份赔偿可以兼得。

在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中,无论工伤保险低于工伤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的兼得模式所获得的高赔偿,这实际上都是一种不平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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