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是违法的。非存款贷款机构和外包机构在收取债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声誉或财产;
(2)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利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债务;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向公众公布拒绝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名单;
(5)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收取;
(6)以非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收取债务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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