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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的权益百分比及相应的权利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股东权利概述:本文总结了占股份25%的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利,包括董事会席位、话事权和表决权,共同制定章程和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追究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以及其他权利如查阅公司文件、参与股东会、转让股权等。此外,还强调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程序和公司的拒绝权,以及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法律分析

占股份25%的持股,应列入大股东,董事会占有席位,有话事和表决权。以及股东所享有其他权利: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结语

股东持有25%的股份,应被视为大股东,拥有董事会席位以及话事和表决权。此外,股东还享有其他权利,包括共同制定章程、签订股东协议、追究未按章程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获得出资证明书、查阅公司文件和报告、参加股东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反对决议要求公司收购、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文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可以向法院请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有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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