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举报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每查处一宗,奖励10000元;举报下列线索被查证属实的,按照“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0元;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10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招嫖的; (三)传播、制作、贩卖淫秽色情物品的个人或企业,含印刷、发放“涉黄”宣传单张、卡片、手册和相关刊物等; (四)组织、参与淫秽、色情表演的;举报酒店、出租屋(公寓)、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及沐足、按摩、水疗、蒸汽等场所及其他场所内的卖淫嫖娼等涉黄活动,经有关部门调查,对场所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查封处理的,每停业整顿、查封一间场所,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