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量刑指引》强调,量刑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对具备犯罪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或者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量刑起点上,《量刑指引》规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使用其他禁用方法或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禁用工具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中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