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办理的手续有:
1、提交相关的身份资料。
2、离婚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3、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置表》和离婚证。
5、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身份资料。
(2)见证当事戚银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置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3)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将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4)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5)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章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州配离婚证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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