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假释条件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假释。行为人触犯经济类犯罪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在实际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且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特殊情况下,经最高院核准后可以不受相关刑期的限制;但犯经济犯罪同时构成累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的,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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