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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定要精神病鉴定吗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与以往婚姻法将精神病人的婚姻关系,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不同,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比如说严重的精神疾病,却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直接认定一方隐瞒重大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而是赋予了受骗一方撤销权。因此,如果受骗方不选择撤销婚姻的话,而是选择与对方直接解除婚姻关系,就可以参考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精神病的鉴定标准。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正式登记结婚前,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婚前健康检查就包括了对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具体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医生会提出相应的医学证明,以及医学意见,从而认定患病一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规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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