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12月,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仍未就业的人员或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满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都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例如当地失业保险金为1500元,最多可领取1200元。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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