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或双方未共同生活,男方可要求退还彩礼,需区分彩礼为共同或个人财产。若是女方婚前获得或赠与人明确只赠与女方,彩礼为女方个人财产。若是婚后获得且无明确表示,彩礼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或者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要求彩礼应退还。如果不需要退还,则要先区分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彩礼是女方婚前获得的,或者是婚后获得但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则彩礼钱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所有不进行分割。如果彩礼钱是婚后获得的,则只要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就认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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