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国贸1713室。
法定代表人:XXX,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27号院1号楼25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违约金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XXXX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2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20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9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12个月后20天内支付剩余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1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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