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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特征有哪些?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有的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它们有机统一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典第三百三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上必须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活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刑法规定的425种具体犯罪,每个犯罪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每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同其他事实相区别。例如,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各种事实,但构成要件的事实仅包括: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使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至于其他事实,如抢劫的时间、地点等,均不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3、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行为成立犯罪所需的构成要件,必须由刑法规范加以规定或者包含。只有经过法律选择的案件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某一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与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分别由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因此,认定具体犯罪时,应以刑法典总则规定为指导,根据刑法典分则对案件事实逐一认定,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司法部门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也是付出了很大的代价的,现在我国各方面的刑罚体制已经相对成熟,工作人员对犯罪构成的剖析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只不过,不同刑事案件当中的构成四要素不能相提并论,同时,防患于未然才是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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